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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

信息来源:《法学家》201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11-17

【注释】 [1]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

[2]参见“开创生态文明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纪实”,载《人民日报》2017年8月3日,第1版。

[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41页。

[4]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0/29/c_1116983078.htm,2018年3月8日访问。

[5]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052页。

[6]参见张翔:“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之合宪性限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68页。

[7]此种交互影响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宪法学家鲁道夫·斯门德在1927年德国国家法学者联合会年会上提出。他在学术报告《自由的意见自由》(Rudolf Smend, Das Recht der freien Meinungs?uerung, Ver?ffentlichungen der Vereinigung der Deutschen Staatsrechtslehrer 4, 1927)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基本权利是文化价值的一部分,如果基本权利可以被“一般性法律”限制,将使得应受保护的价值相对化。在此意义上,基本权利可能最初来自部门法,但最终却具有相对于部门法的优越性。斯门德的这一思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新成立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采纳而成为通说,成为理解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基础学理。

[8]参见杜强强:“论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诠释循环——以入户抢劫与住宅自由概念为例”,《法学家》2015年第2期,第27页。

[9]本次宪法修改增添有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原则性、基础性色彩较强的条文,很大程度上契合了环境法学者对本法部门内规范建构所产生的“新法理”和“新依据”诉求。参见吕忠梅:“环境权入宪的理路与设想”,《法学杂志》2018年第1期;曹明德:“环境公平和环境权”,《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10]参见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第930932页。

[11]以德国为例,其1994年进行的修宪中就以国家目标的范式将环境保护条款作为《基本法》第20a条增列于第20条之后,使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一如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联邦共和国那样成为国家目标之一。有关于以体系解释的视角理解该环保条款的规范性质。Vgl. Rostock Simone Westphal, Art.20a GG-Staatsziel “Umweltschutz”, Juristische Schulung 2000, 339, 341.

[12]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70页;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5页。

[13]Vgl. Kehl Heinz-Joachim Peters, Art.20a GG-Die neue Staatszielbestimmung des Grundgesetzes, Neue Zeitschrift für Verwaltungsrecht 1995, 555.

[14]也有学者认为相应的环保条款属于基本国策条款,但若细察学界对基本国策条款的定义和理解,其内涵与国家目标条款并无较大差别,故仅是名称上因学术习惯与源流的不同而造成的相异。参见吴卫星:“论环境基本国策”,载《中德法学论坛》第8辑,第276页;张震:“宪法环境条款的规范构造与实施路径”,《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第3637页。

[15]关于环境权的代表性研究的总结,参见张震:“环境权的请求权功能:从理路到实践”,《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23页;关于“环境权”是否存在规范效力争论的归纳,参见胡静:“环境权的规范效力”,《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第154156页。

[16]参见注[9],吕忠梅文;吴卫星:“环境权入宪的比较研究”,《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

[17]Vgl. Michael Kloepfer, Umweltschutz als Verfassungsrecht: Zum neuen Art.20a GG, Deutsches Verwaltungsblatt 1996, 73, 74.

[18]Vgl. Ulrich Scheuner, Staatszielbestimmungen, in: Roman Schnur(Hrsg.), Festschrift für Ernst Forsthoff zum 70. Geburtstag, 2. Aufl, München: Verlag C. H. Back, 1974,S.325ff.

[19]参见注[13],第555、556页。

[20]Vgl. Dietrich Murswiek, Staatsziel Umweltschutz(Art.20a GG)-Bedeutung für Rechtsetzung und Rechtsanwendung, Neue Zeitschrift für Verwaltungsrecht 1996, 222, 223.

[21]参见注[17],第73、75页。

[22]环境法学界也对于在我国“环境权”能否充分发挥基本权利应有的主观功能存有疑问,参见注[15],胡静文,第167页;注[16],吴卫星文,第181页;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6467页。

[23]参见注[16],吴卫星文,第174175页;注[11],第339页。

[24]参见马骧聪:“新宪法与环境保护”,《法学评论》1983年第2期,第48页。

[25]参见注[14],张震文,第33页。

[26]例如在1982年《宪法》制定过程中有领导人提出将序言中的“中国人民”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即旨在加强凝聚作用;有领导人指出序言规定了宪法“最重要的内容”“最集中地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民的根本意志”“是宪法的灵魂”。参见注[12],许崇德书,第771772页。

[27]参见[美]卡尔·罗文斯坦:《现代宪法论》,王锴、姚凤梅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48页。

[28]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7日,第6版。

[29]参见陈端洪:“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66页。

[30]参见注[14],张震文,第38页。

[31]Vgl. Hartmut Maurer, Staatsrecht I-Grundlagen, Verfassungsorgane, Staatsfunktionen,§5 Rn.21-22, 6. Aufl, München: Verlag C. H. Beck, 2010.

【参考文献】 {1}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2}杜强强:“论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诠释循环”,《法学家》2015年第2期。

{3}胡静:“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可诉性和具体化”,《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4} Rostock Simone Westphal, Art.20a GG-Staatsziel “Umweltschutz”, Juristische Schulung 2000.

{5} Kehl Heinz-Joachim Peters, Art.20a GG-Die neue Staatszielbestimmung des Grundgesetzes, Neue Zeitschrift für Verwaltungsrecht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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