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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辉:转型期国家认同困境与宪法学的回应

信息来源:《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11-12

【摘要】 国家认同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转型期国家面临的认同困境更为严峻。造成转型期国家认同困境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支撑国家认同的原生性认同纽带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渐消散,却没有及时有效地建构出替代性的政治认同纽带来重塑国家认同。解决认同问题的一个可行方案,是以宪法为认同纽带塑造国家认同,引导国家认同从历史、文化、民族等原生性认同向基于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的宪法认同转变。实施这一方案的具体方法包括:通过理想塑造认同,即以宪法中确立的共同政治理想凝聚国家向心力;通过利益塑造认同,即通过人权保障强化国家的向心力;通过程序塑造认同,即完善并践行民主制度,以民主的政治吸纳和政治整合功能凝聚社会共识;通过象征塑造认同,即以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为契机,推动宪法成为国家象征,增进国家认同。

【关键词】 国家认同;宪法认同;宪法爱国主义;国家治理

引言

国家认同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一种想象、归属和心理依附,集中体现了个体与共同体的内在关联。国家认同是国家的生命所在,没有牢固国家认同的国家,就像缺少感情基础的婚姻,经不起一点风吹草动。由于关涉国家存续的正当性基础,并与国家的安全、稳定与繁荣紧密相关,国家认同成为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在相对封闭的古代社会,人们生活在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王国内,服从传统习俗、封建王权或宗教组织的权威,国家认同尚不成为问题。[1]而在从封建王国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过程中,国家认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凸显。借助近代民族主义思潮,西方国家及之后的非西方国家多以民族认同为纽带,塑造国民的国家认同意识。

国家认同是一项需要持续建构的事业,至今很难说有哪国建立了永久牢固的国家认同。尤其在全球化的冲击下,无论西方老牌民族国家还是亚非拉新型民族国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国家认同危机。早在2004年,塞缪尔·亨廷顿就宣称国家认同危机已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强盛的美国也存在严重的认同危机。[2]2014年9月英国苏格兰地区举行的独立公投,暴露出英国的国家认同危机。[3]而亚非拉地区的后发民族国家,不少还苦苦挣扎在民族国家建构的第一步。[4]对中国而言,虽然很早就通过语言文化建立起了强烈的民族和国家认同意识,甚至像福山所说,“只需要建立现代国家,无须同时从事民族建设”,[5]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认同方面也承受着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冲击。

面对世界范围内的国家认同危机,从理论上把握国家认同的生成逻辑并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显然是一项重大理论课题。一直以来,国家认同被视作一个政治学问题。政治学者在分析国家认同的内涵、特征以及国家认同危机的表现与成因方面,积累了不少优秀成果。[6]然而,国家认同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学问题,而是需要跨学科地协同研究。

国家认同所面对的个体与国家归属关系,属于宪法学问题域。在宪法学的理论表述中,人们通过制宪程序联合起来组建国家,国家通过宪法赋予个体公民身份,完成个体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建构。国家认同的本质,是主权者通过宪法锻造同质性的人民。国家能否激发公民的国家意识并取得认同,取决于国家制宪和行宪过程中是否收集到足够的认同资源并将其建制化。尤其在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各学科针对国家认同所提出的种种理论、制度和具体举措,最终需要与法治国家建设相融合,任何塑造与强化国家认同的努力都离不开宪法思维与宪法方法的运用。鉴于此种考虑,本文在吸收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从宪法学的视角对国家认同问题进行剖析和诠释,分析转型期国家认同困境的生成逻辑,探索一种符合转型国家实践需要的宪法认同理论,提出以宪法增进国家认同的基本方法。

一、国家认同的内涵、结构与功能

(一)国家认同的内涵

认同,是寻求本体性安全、摆脱存在性焦虑的一种方式。[7]在个体层面,认同意味着自我的个性,意味着我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独特价值与意义,回答的是“我是谁”的问题。群体层面的认同,则意味着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同一性,以及群体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回答的是“我们是谁”的问题。由于人类生活领域的多样性,社会中的人总是具有多种身份,也具有多种认同的需要。正是凭借各色各样的身份认同,如自我认同、职业认同、文化认同、族群认同、社会认同、国家认同等,个体才能够感知自己的存在方式、目标追求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

国家认同是个体确认自己政治归属的心理活动,它指向特定疆域内国民在政治上的同质性、统一性和整体性。国家认同源于多方面因素的型塑,种族、历史、文化、语言、宗教、政治制度、疆域等因素均能刺激认同的产生。国家建立在各类认同资源所构筑的社会纽带上,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认同赖以存续的支柱性纽带并不一样。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和政治认同,是国家认同最为核心的三项内容。从宏观历史维度看,古代国家认同主要是依靠文化认同,近代国家认同最为倚重民族认同,而现代国家认同则越来越考验政治认同。这三个层面经常混合在一起,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认同均可视为这三项内容不同比重的混合物。[8]

国家认同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和政治认同均可转化为国家认同,但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和政治认同并不等同于国家认同。国家认同特指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主要表现为政治忠诚和政治服从。文化认同的对象是特定的历史传统和习俗规范,民族认同的对象是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民族,政治认同的对象则是特定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国家认同以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文化认同、民族认同、政治认同均可作为国家认同的不同方面,国家往往是分享某种独特文化的民族,按照某种政治理念组建了特定的政治共同体。

在政治尚未开化的传统社会,民众普遍处于政治无意识状态,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直接输送政治忠诚来维系国家认同;在民众政治觉醒之后,随着政治理念的传播和政治体制的自主建立,政治认同得以建立并与民族认同共同支撑起国家认同;如果民众政治觉醒,发现无法认同国家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体制,这就会造成有民族认同而无政治认同的矛盾状态,国家认同面临危机。可见,国家认同并不是一开始就只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传统社会的政治并未从其他生活领域分化出来,但随着社会系统的内部分化,整体性的国家观念被分解为政治、文化、历史、法律等诸多面向,个体与国家的政治联结也日趋清晰化和单一化。尽管历史文化、民族意识等均是国家认同建构的重要资源,却很难未经加工直接提供政治忠诚。

有学者认为,国家认同的纽带正在经历从先天向后天、从古代向现代、从野蛮向文明的转型。建立在血缘、语言、宗教、历史、文化等原生性认同之上的部落国家,终将被建立在平等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的公民国家所取代(具体如下表所示)。[9]虽然这种观点带有强烈的社会进化论色彩,但从世界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来看,并非没有道理。过去用以塑造国家认同的文化纽带在现代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日趋式微,民族主义的认同纽带在多民族国家内部又是一柄双刃剑,这就迫使学者们寻找更具理性化特征的认同形式。无论种族、语言、宗教还是历史文化,这些传统的认同资源更多地依靠自发性的感性力量,在整个世界不断祛魅、不断向理性化和世俗化行进的过程中,这些传统的认同力量不断遭到减弱,国家认同的塑造越来越依赖国家观念的理性建构。

(二)国家认同的结构

认同是一个身份确认的过程,是发生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联。参照认同的发生过程,可将国家认同的内在结构划分为认同主体、认同客体、认同方式和认同效果四个要素。

国家认同的主体,是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团体、阶层、民族、地域等“公民的集合”。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和政治认同并不必然与公民身份挂钩,国家认同则以公民身份为前提。生活在该国的外国公民可能认同该国的文化甚至认同该国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但由于不存在政治权利和义务关系,难以成为国家认同的主体。

国家认同的客体,指公民的政治忠诚和爱国情感的投射对象。文化认同的忠诚对象是历史传统和习俗规范,民族认同的对象是想象的民族共同体,政治认同的对象是特定的政治理论、政治制度甚至政治当局,而国家认同的对象是特定的既存的政治共同体,它有着独特的名称、固定的边界、特定的人口和政权。因此,作为国家认同客体的政治共同体区别于文化、民族、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当局。在当代,国家认同的对象特指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它既区别于宽泛的文化意义上的国家,又区别于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政府。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认同对象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但随着多重国籍的出现,国家认同的客体也可以是多个不同的国家。

国家认同的方式,指认同主体对认同客体发生意义关联的作用模式。依照认同产生是依靠感性的力量还是理性的力量,国家认同可以分为感性认同和理性认同两种类型。在未经启蒙的传统社会,人的行为更多地依从传统的惯性力量,他们的认同感来自对历史传统的遵从和封建王朝的礼仪规范所塑造出来的威严,宗教情感和道德情感是维系其国家认同的主要力量。而到了现代社会,人们开始运用理性反思认同的理由。最初,民族主义成为国家认同的主要理由。“同一个民族、同一个国家”,虽未完全脱离原生性认同的范畴,但也是人们寻找认同理由的一个通俗易懂的结论。随着个体意识的不断觉醒,以个体需要为出发点的现代人会用个人利益反思认同的理由,以致混合了感性和理性的民族主义对更具工具理性的现代人的吸引力有所下降。

国家认同的效果,集中体现为政治忠诚、政治服从和爱国主义。在思想层面,国家认同意味着公民对现存国家的存在形态持肯定的态度,并大体上接受国家所确立的价值目标、政治体制以及法律和道德规则;并且,公民能够就国家的这些方面产生一种情感上的依附感,具体表现为对国家的骄傲、自豪、忠诚等爱国情怀。在行为层面,国家认同表现为公民消极服从国家统治以及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甚至在必要时为保卫国家作出重大牺牲。认同能够使世俗化的国家产生非世俗化的力量,成为爱国主义精神的源泉。塑造国家认同的最终目的在于培育爱国主义,“国家的生存依赖于公民的爱国主义。她必须使爱国主义成为可能”。[10]

(三)国家认同的功能

国家认同作为一种身份确认的心理过程,依赖人民对彼此之间同质性的感知。国家认同的对象是人民同质性的基础,国家认同的形成过程也是一个寻找同质性的过程。对个体公民而言,“认同是人们意义与经验的来源”,[11]不仅表现为心理上的归属感,更关乎个体自尊。自我认同的建立,使个人得到了自己与众不同的一面。自我认同对个体尊严的塑造仅仅是一个方面,个体人格的塑造和个人尊严的形成与维护,相当程度上依赖国家认同所带来的归属感。“有些人不假外求,单凭自己的人格特质,就能取得足够的自尊。大部分的人却非如此;在人格上,他们有所不足的地方,就有赖所属群体提供支撑。”[12]

对国家而言,国家认同奠定了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决定着国家的安全、稳定与繁荣。[13]不夸张地说,国家认同是国家权威的终极来源,国家认同的实质内容构成了国家存在的理由。现代国家往往以民主程序表达出来的人民的同意作为合法性基础,但同意仅指涉诸如投票选举之类的表意行为,并不关注公民的内心世界如何定义国家又对国家抱有怎样的期望。认同远比同意深刻,它直指人心,拷问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作为一种心理感受,认同凭借的是情感的力量,正是这种情感力量使权威与权力区分开来。

二、转型期国家认同困境的生成

国家认同危机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治理问题,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它的困扰。国内学者认为,全球化对国家认同的解构与国家治理的失败是造成全球范围内国家认同危机的两大主要原因。[14]国外的经验研究表明,全球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是复杂多样的,全球化与国家认同危机的生成并无必然联系。[15]相比于全球化这一外部因素,国家治理的成败对于国家认同的影响更为根本。但无论全球化的冲击还是国家治理的失败,都是笼统宽泛的解释。全球化在哪些方面削弱了国家认同,国家治理不善又如何引发认同危机,仍需更多的经验研究作为支撑。

在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启蒙打破了人的自在状态使人成为自为的主体,忠诚和服从不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是经过人的理性检验之后的主体确认。这一过程恰如金里卡的描述,“人们降生在某个特定的种族、宗教、语言群体中,其中一些人可能选择留在其中,而解放了的个人却认为,他们的选择范围不应因为他们是所继承的文化群体的成员而受到限制”。[16]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认同成为一个问题可能肇因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主体意识的觉醒。主体意识的觉醒意味着人不再是国家任意支配的客体。个体和民族均从传统秩序中脱嵌而出,个体向国家争取自由,民族向国家争取自主。

由于封建帝国不能满足觉醒之后个体与民族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无法取得人们的认同,故而最终被现代民族国家取代。封建帝国如同“国家的第一次产生”,靠的是“威力和本能”,[17]照此说法,作为“国家的第二次产生”的民族国家靠的则是整合与认同。封建帝国正当性的瓦解堪称世界范围内根本性的国家认同危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认同问题是封建帝国秩序崩溃的余波。现代民族国家按照新的原则重新组织政治共同体,它重新划定了认同的主体、对象和形式,试图以此克服危机。这个新的原则就是民族主义。然而,民族主义带来的民族认同并不稳固。民族认同不稳固的原因并非像有些论者认为的那样,是因为我们已进入后民族国家时代。18世纪以前,民族主义尚未诞生,启蒙思想家们就在预设一种世界主义的来临。到19世纪民族主义兴盛之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继承了启蒙运动的世界主义遗产,坚持认为民族主义终将消退。20世纪下半叶的“冷战”也一度让人们误以为民族主义已成为过去式。但直至21世纪,从苏格兰“公投”到英国“脱欧”与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再到加泰罗尼亚地区的“独立公投”,民族主义浪潮一波接一波,丝毫没有衰退的迹象。[18]或许只有那些“无国家的民族”才能真切地懂得民族国家的可贵,全球化让那些生活在富裕西方的世界主义者享有后民族主义的错觉。[19]

民族认同作为现代国家的认同纽带的不稳固性,源于民族作为认同对象并不具有一成不变的特定本质。民族意识是想象的产物,能够与各种身份填充物结合。不同理念主导着民族主义,就产生了不同性质的民族认同。民族国家赖以生存的民族认同是综合性的产物,而不是某一种因素的必然结果,种族、宗教、历史、语言、文化、地理、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均可以作为界定民族的标准。民族主义理论家归纳出两种主要的民族主义模式:一是以英、美、法国为代表的公民民族主义模式;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种族民族主义模式。种族民族主义“将他们的合法性建立在共同的文化、语言、宗教、分享的历史经验和/或共同亲人的神话上,并将这些标准用于吸纳或排斥谁应当属于民族成员”,[20]而公民民族主义则是“把他们的诉求建立在对一整套相信代表着正义和有效的政治信念与制度的忠诚上”。[21]不过,这种划分是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现实中各民族国家均是混合的民族主义。种族民族主义和公民民族主义只是两种极端类型,它们划定了民族主义的两极,民族的内涵在这两极游动。

民族可以创造国家,国家也可以建构民族。“以‘民族’为国家认同的构成原则,其最大的问题就是‘民族’无法清楚界定。”[22]民族概念的含混易变,意味着现代民族国家尽管使用了民族主义的形式,但在民族主义的形式之下并不具有固定内容。有时候,用以界定民族的次级认同标准互生龃龉,更加深了民族认同的不确定性。社会转型催生了整体意义上的含混不清的民族意识,但也不断瓦解着民族意识中的具体内容。无论以何种民族主义为认同纽带,都只是现代国家认同建构的起点而非终点。随着现代社会理性化过程的不断深入,民族国家在现代化道路上向前行进,会不断褪去传统社会残留的胞衣。

首先,历史文化因素作为民族认同重要来源,其对于塑造国家认同的直接影响力正在下降。在全球化所带来的多元文化背景下,各国内部往往有多种语言文化传统,国家很难保持文化的单一性和纯洁性。这也意味着国家很难以语言文化作为塑造国家政治认同的核心纽带。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传统文化在消费主义的冲击下如何维持自身的特殊性都已经成为问题,更难承担塑造国家同质性的重任。文化认同从国家认同中解扣而出,或如流行歌曲所唱的那样,“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旧是中国心”。当前很多中国人的吃穿用行都深受欧美文化的影响,但这与他的政治认同并无必然关联。

其次,基于血缘关系的种族民族主义作为国家认同和国家建构基础的号召力同样大不如前。一是以种族作为区分他者的标志本身具有某种前现代的特征,在道德上经不起理性推敲,也容易引发激进的民族运动、民族压迫甚至民族屠杀。二是如果严格按照民族主义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政治诉求,现存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面临解体的危险。三是个人的民族身份与其政治身份并不必然挂钩。世界上有许多移民国家,跨国移民认同自己的民族身份,但他们已放弃原属民族的公民身份。

最后,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不自足的,要成为国家认同的纽带还需外借它物。民族主义表达了建立独立主权的意志,划定了人民和领土范围,但国家并不因此得以建立。“民族主义必须以制度化的形式出现。作为意识形态,民族主义表现了民族国家的情感与价值的方面。作为一种政治力量,民族主义必须被组织成为某种制度模式。”[23]也就是说,民族主义必须结合具体的政治理念,才能完成国家建构,承担起维系国家认同的重任。尤其是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国家必须打造出取得所有族裔认同的政治纽带,将民族情感转化为政治忠诚。一旦不能满足这个条件,少数族裔就会退回原点,以种族民族主义的面貌重新开始,苏格兰、魁北克、加泰罗尼亚的分离运动即是很好的例证。

归纳起来,国家认同成为当代普遍性问题的原因可以被概括为:支撑国家认同的诸要素,包括文化认同、历史认同、狭隘的民族认同等,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断遭到削弱,并与国家的政治认同相分离,而国家没有及时有效地提出替代性的认同纽带来重塑国家认同。由于所有国家都处于持续转型之中,无论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还是所谓的从现代向后现代转型的发达国家,均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着原生性认同力量的消散而新的认同纽带尚未定型的认同困境。如何在现代性背景下确立牢固的政治认同,成为所有转型国家不容回避的问题。例如,美国的国家认同原本依赖人种、民族、文化(语言和宗教)、意识形态这四种主要因素的支撑,[24]但随着国家现代化的持续深化,前三种认同纽带慢慢消解。民族属性在“二战”时期淡化,人种属性在“民权运动”以后已经丧失正当性,文化属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遭受种种挑战,也就是说,构成美国国家认同的四大组成部分中,只有其政治意识形态——“美国信念”尚未受到严重挑战。[25]

对于中国而言,从国家认同的历史变迁来看,中国古代的认同观念主要建立在文化的同一性之上,近代被西方打开国门之后转向民族主义,并在殊死搏斗的抗日战争中建立“中华民族”这一国族意义上的认同形式。[26]当然,处于具体历史情境中的国家,其认同纽带并不像观念世界里这样纯净和单一。真实世界中塑造国家认同的纽带往往复杂多样,其中有支柱性的认同纽带,也有辅助性的认同纽带。新中国的国家认同即建立在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综合认同纽带之上。由于民族主义的产生和延续依赖与他者的强烈对比,随着冷战的消除,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相对缓和,而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文化的涌入,进一步导致部分国人的认同感有所减弱。当前中国的国家认同更多地依赖传统历史文化和意识形态提供的认同感。文化、历史、民族等原生性的认同因素在理性化、世俗化的现代化进程中遭到削弱,意识形态在“一国两制”地区更难以作为维系国家认同的形式,如何建构出更具统合力的现代认同纽带成为当前中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宪法认同:打造现代国家认同纽带

国家的同一性源于何处,人民的同质性又从何而来,这是国家认同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全球化等诸多因素正在消解国家认同,但认同的可建构性决定了若及时找到符合现代国家认同规律的认同纽带,整合或者替代传统文化因素、民族因素的认同资源,就可以化解即将到来的认同危机。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学科背景可以提出不同的建构方案,但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宪法和法律的国家认同建构功能正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肯定。哈贝马斯等基于宪法的国家整合功能而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可作为法学视角下应对转型期国家认同困境的思考进路。

(一)宪法的国家整合功能

在自由主义的叙事模式中,国家是自由平等的个体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政治组织。这虽非国家起源的真实情况,但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国家俨然是法律的拟制物。现代国家在建构过程中也都试图运用法律的整合功能,将民族国家打造为“法律共同体”。[27]即便在国家建构完成之后,统一的法典对于国家整合仍旧意义重大,因为“相同的制定法会产生相同的道德和习俗,这样的一致性对于民众之间的友爱和忠诚有着神奇的影响”。[28]近现代中国的立宪同样寄托着以法律整合国家进而建立稳定政治秩序的期望。[29]

法律的国家整合功能,集中体现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身上。宪法作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30]它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国家整合的过程,甚至作为整合结果的宪法文本也可作为国家一体化的表征。宪法的整合能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的规范作用;二是宪法的象征作用。作为一套规范国家政治生活的规则体系,“宪法被看作社会基础共识的保证书,而基础共识则是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来源。如果宪法又能充分满足这项期待,让大家都能从中找到其基本信念和表达过的诉求。这时,宪法就能够帮助建构社会认同”。[31]宪法带来有效整合的成功经验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美国制宪者们经由那个历史性的立宪时刻,从宪法意义上完成了对国家的建构。

但是,具不具有国家整合能力是一回事,这份能力能否支撑其成为国家认同的纽带则是另一回事。国家整合是一个社会过程,宪法能够推动国家整合,但它不一定实现国家整合。历史上也存在许多宪法未能完成国家整合的例子,如魏玛宪法不仅未能帮助德国完成整合,反而在一战之后的转型过程中成为撕裂德国的口子。宪法的整合能力来自于宪法制定之初对社会价值体系和政治实体根本原则的捕捉与表达。这也意味着,宪法的整合能力是有先决条件的。[32]如果宪法仅仅是一个法律文本,而没有民众信念的支撑、政治团体的支持,它的整合能力无从谈起。宪法所具有的国家整合能力更显著地体现在国家建构完成之后而不是之前,期待宪法能够在原本分裂或高度异质的社会建构统一国家,也是不切实际的。概括来说,凡是能成为国家认同纽带的事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物要能表现国家的整体性特征。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大疆域、多民族国家而言,认同建构的难点就在于如何捕捉国家的整体性特征。[33]多民族大国的认同纽带必须能超越国家内部的多样性,并直观显现国家同一性。儒家文化之所以能够成为古代中国的认同纽带,在于儒家传统以仁爱为内核、以礼仪规范为外在形式,并借助科举取士等正式制度,从内而外地打造同质性,有助于形成一种文化国家的政治想象。近代民族国家的崛起,则是以共同种族特征和生活习性的民族作为表征整体性特征的事物,以这种更为直观的方式作为界定同质性的标准。现代国家的认同纽带同样需要表现出国家的整体性特征。二是国家认同纽带必须尊重并表达每一共同体成员的主体性特征。认同作为主体的心理状态,缺少了人的主体性就不会产生归属感。国家认同纽带对国家的整体性特征的表达,能够完成我们对国家的想象,但如果认同对象不承认某些个体或群体的主体性,他们就不会将自己视为这个国家的一部分。这些未被国家承认其主体地位的人,就会在观念上将自己视为局外人。

宪法之所以能作为现代国家的认同纽带,首先在于国家认同的可建构性。认同感并非天生,所有的认同都是在人与人的互相交往中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产生的。对于个体的自我认同而言,“我想成为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是谁”。尽管诸如血统、民族、家庭背景等自然身份无法改变,但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等社会身份却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与抉择取得。对于群体认同而言,“我们是谁”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自我定位。原始社会的人将自己定义为某个神或某动物的后裔,以此塑造部落的性格和形象。现代社会的人则更多地借助于政治信条来塑造国家的政治认同,这些不同的政治信条与原始部落的图腾一样,都是人为选择的结果。认同的可建构性意味着国家可以能动性地选择认同的对象、方式,进而实现预期的认同效果。

其次,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拱顶石,能够表达国家的整体性特征。宪法赋予不同民族、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的国民以统一的公民身份,以人民的名义将所有不同自然身份的国民统合起来,在法律意义上完成对国家内部同质性的塑造。对于宪法所具有的同质性塑造功能,哈贝马斯表现得极为乐观。他认为,“正如瑞士和美国这样的多文化社会的例子所表明的,宪法原则可以生根于其上的政治文化,根本不必依靠所有公民都共有的种族上、语言上和文化上的共同来源。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所培育的只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的公分母,它使人们对一个多文化社会的各不相同但彼此共存的生活形式的多样性和整体性这两方面的敏感性都得到加强。”[34]除了在多元背景下建构统一的公民身份之外,宪法独特的历史叙事、简明的文本形式以及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分别确保了宪法的独特性、直观性和稳定性,这三者也是表达国家整体性特征的必要条件。

最后,宪法对公民身份和权利的确认与保障,确保了国家对其成员主体性的尊重。现代宪法以人民的同意作为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宣扬人民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迎合了主体意识觉醒后现代人的需要。在宪法确立的民主体制下,个人不只是被动接受国家权力支配的客体,更是能够将个人意志融入国家意志的主体,而且,宪法权利清单将个体的利益和需求宪法化,通过制度化的实施方式确保个体在私人领域的自主和在公共领域的自治都能得到尊重,这极大地刺激了国家归属感的产生。说到底,国家认同的塑造不能一味地强调个体是整体的一部分,要求公民对国家忠诚与奉献,也应强调个体之于整体的构成性作用。任何一种认同形式若想塑造并维系公民的政治忠诚,必须尊重国民的主体地位,满足国民的利益和诉求。

(二)“薄的”宪法爱国主义与“厚的”宪法爱国主义

传统的原生性认同纽带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断受到侵蚀,更具普遍性和理性特征的宪法逐渐显露出它在凝聚政治忠诚上的独特优势。以一种历史进化论的视角来看,国家团结的形式似乎遵循着从文化国家到民族国家再到法治国家的演化过程。哈贝马斯立足于现代性的视角,认为现代社会建立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所有的事物都要经得起理性反思。以历史文化、民族主义为认同纽带的原生性认同形式是未经祛魅的传统社会的产物,这些原生性认同与现代社会的自由民主的价值理念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因而必须找到更具反思性和普遍性的认同形式。哈贝马斯的方案是宪法爱国主义,他认为宪法爱国主义能够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保持政治文化的同一性与亚文化的多样性,因而“‘宪法爱国主义’可以取代原始的民族主义”作为现代国家的认同纽带。[35]

尽管宪法爱国主义并非哈贝马斯的发明,哈贝马斯也没有对宪法爱国主义做出系统阐述,但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套解决国家认同问题的可行方案却随着哈贝马斯的作品传播开来。从思想源头来看,宪法爱国主义最先由德国政治学家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所阐述。1986年哈贝马斯继受了这个概念,“将其作为西部德国人唯一可接受的政治认同形式”。[36]在此基础上,扬维尔纳·米勒认为,宪法爱国主义将政治忠诚纳入自由民主的价值和程序之中,使其能作为“一种后习俗(传统)的,后传统主义的和后民族主义的归属形式而被维系”。[37]

宪法爱国主义存在着“厚的”与“薄的”两个不同的版本。[38]“薄的”宪法爱国主义以宪法文本中的普遍道德原则作为国家凝合剂,试图将公民对国家的政治忠诚建立在对人权、民主和法治等抽象宪法原则之上。[39]不过,这个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存在着两点疑问:一是缺乏对国家特殊性的表达。既然是普适的价值准则,何以要求公民效忠特定的国家?有人指出,“宪法爱国主义所期望的能够引导我们情感的普遍性原则并不是自足的。宪法爱国主义依赖一种标明特殊性的填补物并且受到这种特殊性的威胁,但正是后者使得它们能够成为充满激情的识别标志”。[40]这一矛盾又被归纳为“特殊身份认同”与“普遍的自由平等价值”的紧张关系。[41]“薄的”宪法爱国主义似乎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二是过于抽象的宪法原则何以能取代语言、种族和历史文化成为公民效忠的对象。毕竟,在“一套过于单薄和抽象的宪法原则之上,很难维持一种真正的团结感和归属感”,[42]以抽象原则来维系政治忠诚不仅高估了民众的理性能力,而且低估了原生性认同旺盛的生命力。

正因为“薄的”宪法爱国主义存在这两大疑虑,很少有学者坚持以一套普适性的抽象原则作为宪法认同的建构基础。包括米勒在内的许多人更倾向于一种“厚的”宪法爱国主义。它并不仅仅依赖一套抽象的普遍原则,而是要求将这套普遍原则融入特定的文化和政治情境当中。[43]普遍的价值原则与特定国家的政治文化相结合所形成的宪法文化,才是“厚的”宪法爱国主义所倡导的后民族国家的认同形式。

“厚的”宪法爱国主义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在认同对象上,普世性的道德准则被视为忠诚的终极源头,而表达普世性道德准则并将其制度化实施的宪法则是认同的确切对象;(2)在认同理由上,不再以某种天生的民族属性或历史文化属性为天然权威,而是以理性化的正义理念为认同理由。贯彻了立宪主义价值和原则的宪法,因其符合所有人的最大利益,并且提供了公平、理性的道德与政治对话场所,从而可以成为人们认同的对象;(3)在认同模式上,主要是理性化的集体认同,理性认知在宪法认同的形成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宪法文化中的象征性内容所能激发的情感同样是认同的力量来源;(4)在认同效果上,宪法所赋予的平等公民身份和公民权能够在不同民族和文化背景之下的陌生人之间产生一种同胞感,并对宪法及由宪法缔造的国家产生一种归属感和自豪感。这种综合了理性认知和情感认同的宪法爱国主义,能够在陌生的国民之间产生凝聚力。[44]

宪法爱国主义论者声称,以价值原则的认同取代历史认同和民族认同,就能够实现国家认同的现代转型。然而,重新检视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观点可发现,无论“薄的”还是“厚的”宪法爱国主义,都建立在两大预设之上:一是价值预设,宪法爱国主义认为基于普遍价值原则的理性认同比各种原生性认同纽带更牢固更可取;二是时代预设,我们正处于从民族国家向后民族国家转变的时代背景中。

就价值预设而言,宪法爱国主义本身是不是彻底的理性认同模式,其能否在饱受激情支配的大众面前实现理性认同,是有待进一步理清的问题。我们甚至很难将理性认同视为国家认同的最高形式。国家认同至少包括了三个不同的层次:基于互惠产生的认同,基于情感依附的认同以及基于信念产生的认同。互惠认同更多地是迎合主体的物质需要,情感认同回应的是主体的情感需要,而信念认同则超越了理性上升到终极价值关怀的层面。国家认同如果没有超越个体理性层面,何以要求国民在危急时刻为国家奉献与牺牲?[45]

至于后民族国家的时代预设,当宪法爱国主义将普适性价值原则置换为特定国家的宪法文化时业已落入了民族主义的窠臼。有人认为,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不过是“公民民族主义”的一个版本。[46]哈贝马斯倡导用宪法认同取代民族认同,但那是从德国的特殊情境出发的。“二战”后的德国面临着民族分裂的现实状况,又有着纳粹那段不光彩的历史,难以直接借助民族主义或者历史文化塑造国家认同,德国理论家才提出了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替代方案。[47]其他国家没有必要全盘接受应对德国特殊情境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当代世界仍属于民族国家的时代。民族主义不是在消退,而是不断产生新的变种。宪法爱国主义低估了原生性认同因素在当下维系国家的力量。即便它可以作为取代民族主义构筑国家认同的备选方案,也并不意味着此刻一定要以宪法爱国主义取代民族主义。宪法爱国主义属于“对普遍规范的承诺”,并没有提供像民族主义的民族身份那样明确的政治划分标准,因而无法进行“政治划界”。[48]也就是说,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开放性的国家认同形式,却在自身的封闭性上存在缺陷,它需要民族主义和政治意识形态替它划定疆域。与其说宪法爱国主义能够创造认同,莫如说它能够转化认同。

(三)“更厚”的宪法认同理论

面对转型期国家面临的认同困境,国内不少学者也试图引进西方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构筑中国国家认同的现代形式。[49]不过,大家似乎并不愿意全盘接收任何一种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诚然,与过于前卫的“薄的”宪法爱国主义相比,“厚的”宪法爱国主义无疑往后收缩了一大步,但对于正在朝着现代化方向迈进的转型国家而言,这一步跨得太大了。对试图打破既有的民族国家认同进而塑造出更高层次的政治认同的欧盟而言,宪法爱国主义或许是一种可行的理论方案,但对于试图维持既定疆域内政治认同的国家而言,需要做的并不是认同的替换,而是认同的整合与更新。尤其像中国这样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和深厚民族情感的国家,我们需要一种“更厚”的宪法认同理论来应对转型时期的国家认同问题。

“薄的”宪法爱国主义以宪法中普适的价值原则为认同纽带,“厚的”宪法爱国主义要求抽象的价值原则与特定国家的历史情境相结合。它们均将宪法抽象为一套价值原则,以之取代民族认同等原生性认同纽带。这意味着,一方面,被宪法爱国主义视为认同纽带的并非宪法的全部,而仅是其中某部分价值原则;另一方面,宪法爱国主义将这套价值原则与原生性认同对立起来,并要以前者取代后者。由于任何一个宪法文本总是包含着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价值原则,抽离出一套价值准则就有可能扼杀宪法中的其他价值目标。而对原生性认同的对抗态度,则会将宪法与宪法生长的土壤割裂开来,会造成宪法实质正当性与实践有效性的双重压力。

所谓“更厚”的宪法认同理论,就是进一步将宪法爱国主义从理想化的高空拉下,使其扎根于特定国家的文化土壤,同时扩充宪法认同纽带的内涵,将传统认同资源整合进宪法认同的体系之中。这是一种更保守同时也更可行的宪法认同理论,它对既有的宪法爱国主义的“加厚”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对宪法的理解上,“更厚”的宪法认同理论要求放弃对宪法的狭义理解,以一种整全性的视角重新理解宪法。宪法并不仅是对普遍性价值原则的表达与制度安排。普遍价值原则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下必定有其特定的表达和实现方式。即便是以价值原则作为公民政治忠诚的对象,也应当从宪法所表达的特定政治共同体的价值诉求中去寻找,而不是预先将某种价值预设作为宪法的普遍价值原则。更何况,宪法往往是政治妥协的产物,本身就夹杂着多种不同的价值原则,这原本就是宪法整合能力的体现。“更厚”的宪法认同就是要找回这些被剔除的价值目标,将宪法的整个价值体系作为认同的对象。除了价值方面的扩容之外,整全性的宪法理解还要求我们去发现宪法的多重面孔。宪法除了对价值体系的确认与表达之外,其文本自身也是如同国旗、国徽一样的国家名片。换言之,宪法不仅在价值意义上统合国家,也在象征意义上直观地代表国家。[50]以宪法构筑国家认同,除了价值认同之外,宪法的其他属性同样可以作为构建宪法认同的资源。

二是在对原生性认同因素的态度上,“更厚”的宪法认同理论要求放弃对原生性认同纽带的敌对态度,以一种开放性的姿态对待其他认同资源。“宪法并非政治体内整合的唯一因素”,[51]宪法对民族精神的表达、对历史文化的确认、对宗教信仰的保护等,意味着我们可以吸纳、转化并规范这些原生性认同资源,将各种有助于塑造国家认同的因素凝成一股更为强大的认同纽带,而不是以宪法认同取代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尤其在对民族主义的态度上,应当吸纳民族情感作为塑造认同的有益资源,宪法的价值认同和制度认同需要民族认同提供情感动因。[52]

总之,“更厚”的宪法认同理论试图充分挖掘宪法强大的国家整合能力。宪法所确认的价值目标、共同利益和象征性内容,均是塑造国家认同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认同资源的有效运用,宪法能够表达人民的同质性和国家的统一性,成为现代国家认同的核心纽带。

四、宪法塑造国家认同的基本方式

究竟如何以宪法塑造国家认同?无论“薄的”还是“厚的”宪法爱国主义,均未指出宪法塑造认同的具体方法。鉴于宪法对国家认同的塑造,主要源自宪法的整合能力,而这种能力又来源于宪法中的统合性因素,因而通过对宪法的整合能力的结构化分解,可以找出宪法增进国家认同的方法。遵循这一思路,可以从宪法中提炼出四种国家统合力量:一是共同的政治理想,这是建国之初将人民团结在一起的根本政治共识,是国家对于自身存在形式和价值目标的根本决断,也是国家及其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来源;二是人权保障,它致力于对人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维护,是人们保持个体生存和发展并持续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条件;三是民主程序,国家内部的各种利益和意志通过民主过程传递、糅合并上升为总体的国家意志;四是国家象征,它作用于人的感性,能够刺激国家观念的产生,激发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感。这四种统合力量分别对应着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形式理性和人的感性,可以作为宪法增进国家认同的思考进路。

(一)理想塑造认同:“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共同政治理想

共同的政治理想是革命建国的正当性源泉,也代表了政治共同体的根本利益。现代国家诉诸于崇高的政治理想,锻造人民的同质性,并以此作为社会团结的纽带。美国以《独立宣言》确立的自由民主共和国的理想,作为引领美国人民团结奋战的纽带。历任美国总统每当面临重大危机时就会重申建国之初的伟大理想,以此激发民众的爱国主义情感。直至今天,仍可以看到总统候选人如何动情地诉诸美利坚合众国的伟大政治理想来俘获选票。

政治理想在国家建构和社会团结中的意义同样显著。百年近代史,一个共和国。建立独立、富强、统一、民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愿景,既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共产党的目标,也是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国民党的追求,并成为两次国共合作的基础。抗日战争后,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治理想战胜了三民主义共和国的政治理想,成为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949年新中国建国之初,以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作为政治基础,但新民主主义仅是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建成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政治理想。中国人民相信,中国共产党将带领人民走入的社会主义新中国能够带来一个比资本主义更富强、更民主、更平等、更自由的共和国。这是新中国建国的基础,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

发挥政治理想的认同塑造功能,是强化国家认同的重要途径。在革命时代和建国之初的建设时代,国家从未放松对社会主义理想的宣传教育,但这段时期的社会主义理想在内容上高度依赖政治领导人确立的政治纲领,在方法上过度依赖灌输式的意识形态教育。社会主义理想内容的高度政治化,意味着其内涵会随着政治领导人和政治纲领的更迭而变化。而那个时期社会主义理想的政治化实施方式,时而显出浓厚的“左倾”色彩,有时不仅没能强化国家认同,还削弱了社会主义理想的号召力。

政治理想的表达与实践必须回归法治化的轨道。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伟大政治理想,在现行宪法序言中被规范地表述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中国人民的共同政治理想,也是现行宪法中的根本法规范。我们可以以此作为塑造国家认同的政治信条:一方面,在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中,突出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重要性,借助现行宪法的历史叙事,塑造一个良好的国家形象;另一方面,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突出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规范的统摄地位,并通过现行宪法的良好实施展示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优越性,强化国家的政治认同。

(二)利益塑造认同:以人权保障增进国家认同

政治理想代表的是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它总是在国家兴衰和民族存亡的危机时刻激发个体的爱国主义情怀。但危机并非常态,激情也难持久,理想的感召力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非理性的激情和超理性的信念,只有在特定背景下才能爆发强大能量。在理性自利的观念看来,“个体认同某个群体,乃是因为他们的利益使然”。[53]和平时期的公民沉醉于日常生活之中,往往仅仅是一个个专注于私人生活的消极公民,他们对个人切身利益的投入往往盖过了对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注。利益作为认同的强烈动机,意味着任何集体认同的塑造必须建立在对其成员利益的保护之上。

国家观念的形成需要宣传教育,但对认同的塑造而言,这是“末”而非“本”。[54]在古代中国,民本思想是被统治者利益的正当化表达,古代王朝统治的正当性便来自对百姓福祉的维护。君王取得天下,形式上的合法性是要获取天命,而要获取天命需要“以德配天”,“德”恰恰来自为天下百姓的日常生活提供安定秩序。在现代社会,基本的个人利益由人权概念予以正当化。人权概念集合了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是人们关于共同利益的“重叠共识”,对人权的保护能够最大程度地惠及所有人的利益,因而成为取得普遍认同的关键。虽然人们对人权的具体内容仍有争议,但即使作为一种共同的价值理念,或者一种“共享的文化符号”,[55]人权话语及人权保障在促进认同方面的作用都不容忽视。人权的实现与保障是人们认同国家的基本动力,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程度决定了国家认同建构的实际成效。

(三)程序塑造认同:民主过程的吸纳与整合

民主预设了平等的公民身份,给予公民表达并维护利益诉求的机会,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能够增进公民对国家政治制度的认同。民主提供了一个可供不同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的族群进行对话、协商并最终达成妥协的平台,因而能够在个体和共同体两个维度发挥认同的塑造功能。

从个体维度观察,民主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必要手段。基本的个人利益通过法律的普遍化形式成为人权,而人权最终又必须依靠民主制度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一方面,人权的具体内容依靠民主制度得以确定。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人的权利是上天赋予的,人通过理性的运用便可以认知其内容。但人的有限理性总是受欲望和激情的影响,导致人会最大限度地扩张自己的权利,即便是基本权利,在社会状态下也会产生分歧与冲突。为了确认人权的内容和边界,必须依靠民主制度下的立法过程。[56]另一方面,唯有通过民主制度,才能保证每个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人性哲学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是爱自己远胜于爱他人,在欲望和有限理性支配下每个人都试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每个人是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唯一可靠保卫者”,“每个人或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有关的人本人能够并习惯于捍卫它们时,才可免于被忽视”。[57]因而,只有人人均可参与的权力才具有道德正当性,也只有人人参与的权力才具有现实有效性。

在共同体维度,民主的认同塑造功能体现在其有助于国家观念的形成方面。首先,民主过程是一个收集、筛选、提炼公共利益的政治过程。公开透明的政治过程能够让每一个参与者表达自己的个人利益,并看到个人利益如何协调并上升为普遍利益进而得到法律的确认。这不仅是公民保护自我利益的过程,还是一个沟通、说服和争取相互承认的过程。在这种平等协商的民主过程中,孕育的不仅有共同利益,还有公共理念和同胞情感。其次,民主制度提供的官员选任程序,有助于国民完成关于国家的政治想象。民众能否通过政治参与上升到中央政府的官员序列,对于国家观念的形成极为重要。安德森称之为“行政的朝圣之旅”,[58]它能够刺激所有人:从全国各地进入权力中心或者是被调遣到这个国家的其他地方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让人们意识到,在这个政治疆界内我们是一个整体。社会阶层的流动性、民主的参与性以及公共职位的开放性,对国家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全部来自少数家庭,那么会造成国家内部的阶层分裂;如果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全部来自个别地区,那么就会造成国家内部的区域分裂;如果某地官员永远只能在该地区任职而不能上升到国家政治中心,同样会妨碍该地区国家观念的形成。最后,从民主制度的整体效果而言,民主为国家制度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能够为国家认同提供理性原则的支撑。在现代社会,民主已经成为国家权力主要的合法性来源。虽然在民主的实效性方面,各个国家有所差异,但“从参与者个人的观点来说,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可以使他对体系更加满意,更加忠诚”。[59]对于许多后发的现代化国家而言,民主参与或许并不能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提升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但对国家治理的合法性无疑大有裨益。

(四)象征塑造认同:宪法成为国家象征

国家象征是对国家的内在抽象和外在呈现,它以符号的形式将国家直观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使原本不“在场”的国家“在场”,拉近了个人与国家的距离。[60]早在远古时期,人类已经学会运用图腾来凝聚人心、展示共同体的存在并构筑集体生活的意义。近代以来,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成为现代国家的象征符号,与国家的人格化象征国家元首一起,共同构成了国家象征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类型。

成文宪法诞生之初,宪法是启蒙运动在政治法律领域的结晶,代表的是理性化的国家观念和政治法律体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被不断开发,宪法正逐渐成为新型的国家象征,发挥着凝聚国民情感、培育国家观念、塑造国家认同的作用。作为国家象征的宪法,能够以一种可被感知的形态展示国家的存在。与单纯的象征符号相比,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组织规范,不仅展示了国家的存在,而且揭示了国家的目的。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在制定之初是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和一次政治尝试,[61]而随着美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逐渐被视为美国的建国者们遗留下来的神圣遗产。[62]爱德华·考文提出了“作为象征的宪法”来认识宪法的这一特殊统合功能。[63]宪法象征着“国家、连续性、统一和共同目标”。[64]在美国,没有任何一件其他东西能够像宪法这样代表美国,它堪称美国的民族图腾。可见,宪法成为国家象征,能够帮助国家在感性层面完成统合,进一步强化了宪法作为国家认同纽带的价值。现代国家的一个成功政治神话,就是借助于建国时颁布的宪法,将政治叙事转化为宪法叙事,以此为国家的存续提供持久的精神和利益联结纽带。

当下中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的工具性意义未能充分展开,但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作为宪法实施制度,其所实施的对象正是作为国家象征的宪法。通过采用与宪法相关的节日、宣誓等仪式化实施方式,唤起人们对仪式所表达的意义体系的信仰。宪法日集体朗读宪法,公务人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这绝不是简单的形式主义做派。节日、庆典、祭祀、宣誓、公开的处决等仪式范畴,是对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回应,也是人类创造意义的行为。通过对象征符号的运用,仪式发挥着沟通人的内心世界与象征符号所代表的意义世界的功能。宪法成为国家象征以及其仪式化的实施,类似于卢梭所说的“利用神的权威来约束那些靠人的智慧不能感动的人”。[65]每一个宪法日和每一次宪法宣誓,都是对国家尊严和宪法权威的直观展示。宪法监督依靠的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更多是依靠节日和仪式所孕育出来的情感力量和道德力量。

结语

国家认同是国家治理的合法性支撑。当下中国内部面临着转型风险,外部承受着全球化的冲击,如何维持牢固的国家认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随着血缘、民族、历史、文化等传统认同形式与政治认同的分离,转型期中国正面临传统认同资源消散而现代政治认同形式尚未定型的认同困境。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应当充分发掘宪法的认同塑造功能,将国家认同的内容从传统的文化主义和近代的民族主义,转移到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以宪法培育公民忠诚,将国家认同与宪法的实施结合起来,以宪法所确立的共同政治理想和公民宪法权利作为国家认同的内容,以宪法规定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为培育国家认同的平台,以宪法日和宪法宣誓作为使宪法成为国家象征的契机,完成中国国家认同的现代转型。

由于宪法无法像历史、文化、民族等原生属性一样为政治国家划定界限,只能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国家内部发挥作用,宪法认同的建构仍然要依赖历史、文化、民族等原生性认同纽带所划定的政治实体,因而完成国家认同的现代转型并不是简单地以宪法认同取代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而是以宪法为载体,将文化认同、民族认同等原生性认同资源以及宪法确认的价值目标、制度体系和公民权利等建构性认同资源整合起来,拧成一股综合性的认同纽带。以宪法建构国家认同、培育宪法爱国主义,并不是要削弱日渐微弱的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而是要以宪法确认、保障并引导这些认同资源。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将文化认同、民族认同等认同形式整合到宪法认同纽带之中,充分发挥宪法的国家认同塑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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