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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贤君: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双重审查属性——作为立法审查的合宪性审查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10-10

注释:

本文是北京市委宣传部项目“宪法的政治实施:人民民主主义的宪法解释理论”(2016XCB157)的阶段性成果。

[①] 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许剑英:《立法审查理论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第2页。

[③]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④]参见焦洪昌、俞伟:《我国应该建立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载《长白学刊》2018.1。

[⑤]刑斌文:《论法律草案审查中的合宪性控制》,载《清华法学》2017.1。

[⑥] 参见[日]阿部照哉:《宪法》(上册,总论篇、统治机构篇),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7页。

[⑦] 2017于12月24日,沈春耀所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⑧]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七)规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规定: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可参见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2017于12月24日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⑨] “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否属于法律案,应否被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因这类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属于实质法律,产生普遍拘束力,在加强宪法监督和实施的意义上,应予纳入审查范围,实现“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参见秦前红、刘怡达:《“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功能、性质与制度化》,载《广东社会科学》2017.6.

[⑩] 孙汉基:《简论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载中国宪治网,2017年11月12日。

[11] 2017于12月24日,沈春耀所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12] 2017于12月24日,沈春耀所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13] 许剑英:《立法审查理论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第113页。

[14] [美]马克.图什奈特:《比较宪法:高阶导论》,郑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7页。

[15] 南都社论:《法律草案送审“遇阻”,立法审慎自当有为》,http://m.sohu.com/news/a/236900282_16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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