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秦奥蕾:《〈德国基本法〉上的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47页。 [2] 例如,英文版的中国人大网官方网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英译本,其中的第33条第2款的公民即采用英文复数形态。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ttp://www.npc.gov.cn/englishnpc/Constitution/2007-11/15/content_1372964.htm, 2016年10月1日访问。 [3] 王建学:《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4] 田芳:《地方自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5] 统计自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全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具体分析可参见王建学:《省级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要求权的规范建构》,《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 [6] 根据宪法第67条第8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7] 根据宪法第115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8] 我国的地方立法体制经历了探索起步、逐步完善和不断发展提高的过程,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最初由1979年《地方组织法》所赋予,后来得到1982年宪法的肯定。彭真在1979年7月1日“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是“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多次强调要扩大地方权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思想,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长期以来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和建设的经验”提出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法规汇编(1979~1984)》,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807-808页。 [9] See the Gang Congregation Ordinance, Chicago Municipal Code 8-4-015, 1992. [10] See City of Chicago v. Morales, 527 U.S. 41 (1999). [11] See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Illinois (adopted at special election on December 15, 1970), http://www.ilga.gov/commission/lrb/conent.htm,2016年10月2日访问。 [12] See Clinton v. Cedar Rapids and the Missouri River Railroad, 24 Iowa 455 (1868).关于该原则的中文讨论,可参见:董礼洁:《美国城市的法律地位——狄龙规则的过去与现在》,《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陈科霖:《狄龙规则与地方自治:美国的实践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启示》,《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13] See People v. Hurlbut, 24 Mich. 44, 108 (1871). [14] [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文选》,王华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8页。 [15] Bernard Chantebout, Droit Constitutionnel, Paris: Dalloz, 2007, p.56. [16] Michel Verpeaux, Droit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Paris: PUF, 2005, p.XXV. [17] [法]安德烈·鲁:《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与共和国单一性的维持》,王建学译,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5年第25辑,周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253页。 [18] 重庆市亦属此列,但因1997年升格为直辖市,故不计入。 [19]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享有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权来源于2000年《立法法》,但其作为经济特区而制定法规的权力则来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20世纪80和90年代的个别授权,具体包括:1981年11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1992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和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20] 相关法律的历次修改过程及背景可参见乔晓阳、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3页。 [21] 郑磊、贾圣真:《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第93页。 [22] 比如,法国历史上确定省会及省域范围的标准是,保证省内任何地方都能用一天时间骑马到达省会(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而美国各州的首府多在本州两个最大城市之间选择一个小城,以便在政治和地域意义上实现平衡。 [23] 李兵:《国务院批准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行为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53页。 [24] 苗连营:《立法法重心的位移:从权限划分到立法监督》,《学术交流》2015年第4期,第78页。 [25] 郑毅:《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和回应》,《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期,第52页。 [26] 李少文:《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合宪性与宪法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第69页。 [27] 王建学:《我国的地方自治:宪法文本的解读与现实状况的考察》,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第12辑,廖益新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28] 王圣诵:《中国自治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29]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2年4月22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1页。 [30] 宪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31] 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32] 平等权要求国家的分类措施必须与该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存在特定的相关性,如合理审查基准要求国家的分类措施必须与合法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合理地相关(rationally related),中度审查和严格审查的基准则相应更高,举例而言,在评价个人是否符合资格时,种族等是个不相关的因素,而个人的能力与成就才是相关因素,参见饶志静:《平等权分析架构中的嫌疑分类》,《理论界》2008年第12期,第78页。 [33] 郑磊:《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确定与筹备——以〈立法法〉第72条第4款为中心的分析》,《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7期,第75页。 [34]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存在立法事项的分工,从理论上讲,影响范围较广的地方立法赋权应当由全国人大而非其常委会作立法形成。 [35] 这只是基于宪法第30条所作的规范梳理,实际情形可能更加复杂,比如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市下设县级市、市辖区下设乡镇,这可能存在违宪的嫌疑。 [36] 参见《2016北京海淀统计年鉴》,http://hdtjj.bjhd.gov.cn/tjsj/ndsj/201611/P020161124611767225698.pdf,2016年12月28日访问。 [37] 事实上,厦门市在厦门岛外的区(海沧、同安、翔安)还设有若干镇,乃县改区时所遗留,严格意义上并不符合宪法。 [38] 参见《厦门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xm.gov.cn/tjzl/tjgb/ndgb/201603/t20160322_28169.htm,2016年12月28日访问。 [39] 基于这种对比是否可以推测,相关立法的立意可能是仅将地方立法资格下放到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行政区域,从而排除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笔者认为,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是直接还是间接)似与立法资格分配缺乏实质性关联。 [40] 赵静波:《地方立法准备的改革与完善——立法规划的突出地位》,《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第77页。 [41] 林琳:《对实施性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现状的原因分析和改善设想》,《人大研究》2011年第1期,第35页。 [42] 任尔昕、宋鹏:《关于地方重复立法问题的思考》,《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第93页。 [43] 国务院2016年8月16日专门出台《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该事件入选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其重要意义可见一斑,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1906,2017年1月1日访问。 [44] 孙波:《论地方专属立法权》,《当代法学》2008年第2期,第125页。 [45] 郑磊:《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确定与筹备——以〈立法法〉第72条第4款为中心的分析》,《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7期,第80页。 [46] 吴东镐:《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议题》,《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19页。 [47] 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6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