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67-68页。 [2] 参见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17页。 [3] 关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参见刘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话语批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6期,第22页。关于司法权的“国家性”和统一原则,参见江国华:《司法立宪主义和中国司法改革》,《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第60页。 [4] 关于法教义学方法,参见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第917页。 [5] 一个杰出的教义学研究参见章剑生:《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1985-2008)为例》,《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156页以下;一个比较典型的定性研究及其对当前使用案例进行研究这一方法的讨论,参见余凌云:《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从若干判案看法院审理的偏好与问题》,《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24-25页。 [6] 对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问题,参见汤善鹏、严海良:《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认定与应对:以七个地方固废法规文本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 [7] 李亚虹:“对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思考”,《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第23页。 [8] 蔡定剑曾说:“实践中,地方人大在立法中或是由于对不抵触原则的理解有异,或是有意为扩大地方的权力和利益,出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悖的情况。”蔡定剑:《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途径》,《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第50页。 [9]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李建国介绍“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而《法制日报》2016年初报道,已有21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地级市确定行使地方立法权。参见陈丽平:《已确定214个设区市行使立法权》,《法制日报》2016年3月11日第2版。另见郑磊:《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确定与筹备:以立法法第72条第4款为中心的分析》,《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7期。 [10] 陈端洪:《划分地方立法权限几个问题的探讨》,《法商研究》1994年第3期,第28页;莫纪宏:《对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缺陷的探讨》,《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苗连营、宋雅芳:《论地方性法规的批准与备案制度》,《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张廉:《论法制统一的实现途径与措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 [11] 前引[1],王建学文,第39页。黄贤宏在坚持人大系统内部监督的同时,也期待司法机关对授权立法发挥监督作用。参见黄贤宏:《关于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法律思考》,《当代法学》1999年第3期,第27页。 [12] 鲁鹏宇:《法治主义与行政自制:以立法、行政、司法的功能分担为视角》,《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第21页;高秦伟:《论行政裁量的自我约束》,《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第39页。但在作出一定限制的条件下,王贵松对司法机关控制行政裁量仍有较高期待。王贵松:《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第75页。 [13] 正如郑智航所指出,法院本身的行为也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忽视自己的技术治理优势。参见郑智航:《中国指导性案例生成的行政化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118页。 [14]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15]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16]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17] 卢朝霞、李会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若干问题探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第106页。 [18] 参见郑磊、贾圣真:《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19] 桂宇石、柴瑶:“关于我国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第107页;宋方青:“中国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中法规冲突现象之评析”,《法学》2000年第1期,第9页。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问题的答复》(法(研)复[1986]31号)。此件已经根据2013年1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22] 参见刘松山:《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第4页。 [23] 练荣斌与海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2000)琼高法民再终字第27号]。 [24] 山西省闻喜县粮油供应中心、山西省闻喜县粮油贸易公司与海南省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案[(2000)三亚行终字第20号]。 [25] 朱厚才与东方市人民政府案[(2008)琼行终字第53号]。 [26] 张祖华与昌江黎族自治县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2005)海南行终字第25号]。 [27] 韦金兰、苏志坚、苏志宁、苏志宝、苏志贵等与海南锺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02)海南民终字等335号]。 [28] 朱远程与海南顺宏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振兴物业有限公司、海南省文昌市罐头厂、杨家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244号];张婷与海南国营八一总场、海南国营八一总场橡胶加工工厂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155号];杨勇章与方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216号];唐国平与吴贤明工伤赔偿纠纷案[(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67号];蒲东全与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傅志洪、庄灿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1)海南民终字第234号];。 [29] 新华社海南新闻文化总公司海口小广州茶餐厅与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00)海中法行终字第25号]。 [30] 邓世华、王乃花与三亚市规划局[(2002)三亚行终字第9号]。 [31] 临高县皇桐镇头文村委会和道村民小组、临高县皇桐镇头文村委会潭才村民小组、临高县皇桐镇头文村委会头文村民小组、临高县皇桐镇头文村委会拥主村民小组与临高县人民政府[(2008)海南行初字第93号]。 [32] 翁昌源与琼海市建设局[(2006)海南行终字第42号]。 [33] 钟国柱与东方市人民政府[(2005)琼行终字第175号]。 [34] 深圳安科高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联谊九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1996)深中法知产初字第038号]。 [35]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潮流前线商贸有限公司、黄金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13号]。 [36] 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80号]。 [37] 王宗雄等148人与临高县人民政府[(2008)琼行终字第104号]。 [38] 澄迈县金江镇钟寨居委会雷宅村民小组与澄迈县人民政府[(2005)琼行终字第119号];临高县和舍镇茶胡经济合作社与临高县人民政府[(2005)琼行终字第97号];临高县博厚镇加六村委会美略村民小组、临高县博厚镇红牌村委会和罗经济合作社、临高县博厚镇红牌村委会龙付经济合作社与临高县人民政府[(2006)琼行终字第58号]。 [39]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公司、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深圳市比特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权益纠纷案[(1999)经终字第262号]。 [40] 海南海特律师事务所与海口市金马典当行拖欠代理费纠纷案[(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112号]。 [41] 资浚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昌明印刷有限公司与梅立明、梅益豪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63号]。 [42]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第八村民小组、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第六村民小组、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第五村民小组与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人民政府[(2005)海南行终字第2号]。 [43] 深圳市兴成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2001)深南法房初字第327号]。 [44] 招商银行有限公司广州人民中路支行与广东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41号]。 [45] 亚太石油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总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1999)经终字第283号]。 [46] 许安标:《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第41页。 [47] 参见王保树:《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3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