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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涂四益:以伊朗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化解政治困局

信息来源:《领导者》 发布日期:2013-02-28

中国的掌权者无疑遭遇着日益严重的政治困局。如果有一种新的制度既能够有效地化解政治困局,又不损害掌权者的根本利益,掌权者就应该郑重其事地考虑这种新制度的试验。本文所论证的是,建立伊朗式的违宪审查制度,既能让执政党保持对国家机构的组织上的领导,又能保持对社会层面的意识形态的控制。新制度虽然意味着执政党统治方式的某些改变,但能够保住执政集团不至于为不可知的大革命所埋葬。

  

  一、为什么需要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要点

  违宪审查制度的要点,在于确立一个解决政治冲突的机构,这个机构以说理(理论论证)的方式,而不是采取专断的手段来解决政治争议。这其中的“说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以客观的、能够得到广泛认同的政治规范,也就是宪法——宪法就是指政治运行的基本规则——来作为解决政治冲突的依据;第二,通过特定的、能为人民所接受的规范性的技术来解释政治规范(宪法)。不同的人对宪法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规范性的宪法解释技术因而成为违宪审查权的最核心的因素。如果凭各种政治力量各自为政去保卫宪法,其后果只能是宪法危机而不会是宪法的实施[1],如果垄断性的宪法解释者能够任意地、完全实用主义地解释宪法,这时候的“以宪法为根据”就只是专制的借口,这时候的违宪审查就是虚伪的制度。

  不是所有的社会都需要违宪审查制度。

  如果社会在政治上处于静止的状态,对最高统治权不存在任何合理性(合法性)挑战,如习见的原始部落社会和传统的东方专制主义国家,就用不着搬出根本性的政治规则(宪法),更谈不上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或者,虽然存在开放式的政治构架,但每一股政治力量都能够自动地遵守某些确定的行为规范特别是政治惯例,社会的同质化程度较高,社会各阶层的矛盾能够得到有效抑制,政治生活能相对地保持着一种谦和、贵族式的政治风貌,如历史上的英国,成文宪法和违宪审查制度同样没有太多发挥作用的空间。第三种不需要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是采取计划经济或者命令式经济的[2]国家,在这里,国家权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毛孔,社会(相对于政府权力)本身缺乏自我调剂的功能或者是不允许社会具备太多的自我调剂的功能,因而需要的是不受挑战的、快速灵活反应的中枢指挥,这时不但无法建构有实际意义的违宪审查机制,甚至连注重外在程序要求的规范性法律也难以发挥效能,而只能依凭行政性决策的作用。上述三种社会,前两种社会能自发地或自觉地遵守基本的政治规则,不需要刻意去“讲理”,第三种社会则缺乏“讲理”的空间。

  如果一个社会是开放式的,这个社会容纳有不同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不同的社会力量会发展出不同的政治力量),这些社会力量/政治力量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在这样的社会,就需要有一种最终的政治运行规则(宪法)和对这种政治运行规则的不断的阐释来约束政治力量的运行,也就是说需要有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当代中国的政治情势

  当代中国政治状态既不是静止的,也不可能是贵族式的,更不可能再是计划经济或命令式经济下的政治。中国当代政治承受着巨大的合法性质疑。

  首先,是既有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所承受的巨大压力。

  由于来自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方位的急剧变革,中国原有的价值观念——不管是自身传统的还是从前苏联接受的——已经遭到强烈的质疑。虽然毛派和儒教复兴派都不可忽视,但奴才般政治服从的传统观念和对真理有绝对自信的列宁主义一翼的马克思主义早已不再具备统治力,薄熙来的失败更是使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主义)蒙受了耻辱。不光如此,大陆社会新近所接受的价值观(从自由主义到马克思主义)都不是大陆内部所内生或者说自生自发的、而是几乎全部靠从外部输入,这些外来的思想尚未在中国普及,而毛泽东主义在根本上并没有提供真正的政治理论,而只不过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政治权术。在政治思想上,中国人事实上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这样的时候难以建立起平和的、自然的政治生态。

  其次是彻底告别计划经济或者说命令式经济所带来的政治压力。经济增长已经不能确保政府的合法性,更重要的任务在于保证公平分配。市场经济下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只能由社会、而不能单纯地由政府力量来决定。

  中国无疑已经不可逆地告别了计划经济或命令式经济的模式。中国不可能回到改革开放前的命令式经济状态,因为大跃进式的经济指令会迅速毁灭现代的经济生产方式;中国不可能通过苏联式的计划经济来管理经济,因为中国已经十分庞大的经济规模不可能接受完全的计划安排(这是计划的局限)。中国现在只能依靠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特定的政治制度。

  市场首先意味着合同,合同意味着市场参与人(合同主体)的独立和自治,意味着国民对于政府权力的独立性;市场经济伴生的统一市场促进了信息的流通和国民利益的重新集结,这也会对政府的权力提出挑战。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是“无为”的,即政府权力必须从市民生活中退出来,将这些领域交给社会力量自行决定;另外一方面,政府必须承担维护市场秩序、承担基础设施的建设、稀缺资源的管理以及财富的二次分配的诸多责任,这是政府“有为”的一面。但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是服务性的,这时候政府权力的公平性,特别是刺激生产和分配财富的公平性成为国民关注的焦点,政府权力也就失去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神圣性光环,而成为一种需要控制的世俗性力量。[3]中国政府至今仍然同时承受着从专横的行政命令向合理的“无为”和“有为”转型的压力。

  市场是社会的核心和前提。市场经济会破坏对既定权威和既定思想体系的尊崇,对金钱和物质的崇拜会取代对意识形态的狂热或者说执着,以思想的灌输来固化统治权威的方式会被大打折扣[4]。另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则是市场经济模式下发生的信息的广泛流通,在现代,特别是互联网的作用——互联网使得人民的眼界更加开阔,思维更加活跃,也因此导致对已有的意识形态产生更多批判性的审视。互联网对中国的政治影响已不可小视。

  再次,中国政府仍然缺乏稳定的、有力量的中层阶级的支持,来自上层和来自民间的政治压力有可能将政治秩序推入深渊。这一点,也许比晚清时期更为糟糕。

  中层阶级以知识阶级为精神核心。1970年代末开启的经济体制改革,一开始就获得了知识分子——重启高考制度是一项决定性的措施——的大力支持,虽然当时中国还缺乏真正的中产阶级,但整个社会的基调,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基调是健康向上的。1989年的事件使政府失去了真正的知识分子,中国的高等教育庸俗化了,不能再代表健康的社会力量,而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所带来的社会现实(包括经济领域的国进民退、超高的房价等措施,行政管制领域的对社会组织的强力控制,等等)又扼杀了已缓慢发育的中产阶级。政府现在直接面对的,就可能是贵州瓮安、四川什邡、江苏启东的人民更为叫嚣隳突的无组织大众。没有健康的中层阶级,社会的底层易于成为义和团式的。

  在政府直接面对着义和团式的下层民众这一点上,现在的政治形势与晚清相似。但现在的上层并没有当年慈禧所拥有的不受挑战的权威。[5]现任掌权者的权威来源于以毛泽东为首的精英人物的武力建国和专制主义威慑,接替毛、邓之后掌权的寡头集团再难出现具有超凡魅力的政治人物,由于缺乏意识形态的团结因素,寡头政治的死结,也就是权力更迭机制的困难,会催生出集团内部的腥风血雨。

  无论从价值观念、经济模式还是从现实的政治形势上考虑,传统的专制主义统治方式、以宪法惯例为基本整治规范的传统的英国式贵族政治,都难以在中国当代的政治环境中获得生存的空间。如果不确立和依据大众认可的根本性的政治规则,政治局势有可能一发不可收拾。

  (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有什么好处

  对执政者来说,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好处至少有三:

  第一,为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冲突确立一个正式的解决机制。

  虽然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显示出执政党内部机制仍然存在活力,但薄熙来事件揭示了这种传统的内部机制面临着深刻的困难。薄熙来偏处西南一隅,却能够通过“唱红打黑”旋风般地吸纳全国性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资源,并直接威胁到中央执政集团的根基。正如林彪出逃事件暴露出毛泽东主导的政党机制的非改不可的弊端一样,薄熙来的落马,暴露出现行政党体制的非改不可的弊端。

  新的政党机制必须重申最基本的政治运行规则,防止和控制如薄熙来般的无视这种规则的行动,防止和控制恶意犯上者及其党羽对于政治运行规则的任意解释。这其实就要求重申宪法和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第二,能够回应社会层面的政改声浪。

  新的违宪审查机制未必是自由主义的,所以新机制的建立仍然会受到舆论——目前舆论中自由主义者占有一席之地——的批评。但新机制确实意味着新的、更开放的执政方式的开启,因此在总体上会得到社会的支持。

  现在的政治形势有类于前苏联晚期,而不是毛泽东时代的后期。在毛泽东时代晚期,虽然社会处于崩溃的边缘,但共产党在人民心中仍然有着威望,邓小平只需要简单地与林彪和江青集团切割就可以沿袭毛时代的权威。与之相对应的是,勃列日涅夫的不思进取的“维稳”政策耗尽了苏联共产党的威望,戈尔巴乔夫时代的苏联事实上已是天怒人怨。考虑到中国巨大的人口规模,一旦发生经济下滑,中国政府将比戈尔巴乔夫面临更大的困难。为了预防政治的崩盘,执政者应该对社会的呼声有所回应,而违宪审查制度,乃是近年来呼声最高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

  第三,能够让执政集团卸下不必要的政治负担。

  中国社会的矛盾是全方位的,权力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层面的统治方式,也就是现行的执政党的统治方式,意味着执政党需要向从大到小的任何性质的社会矛盾负责。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服务性,政府的正确政策会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而得不到社会的赞誉,而政府的失败会被社会舆论所放大。所以,现代社会任何类型的政府都会迎来一片骂声。在这种情况下,执政集团应该在保留核心的、关键性权力的前提下,有步骤地放弃其他的国家权力。

  执政集团应该保留的核心的、关键性权力,就是根本性的政治运行规则的解释权,也就是宪法解释权。这实际上就意味着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二、为什么是伊朗式的违宪审查

  

  (一)必须坚持的原则:一元化的领导机构和政治指导思想

  不管中国最终的政治方向是什么,至少在现阶段而言,执政党不可能轻易地放弃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在这其中,坚持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组织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政治体制,坚持社会主义是经济政策,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则是意识形态。

  四项基本原则有刚性和弹性之别。其中最具刚性的是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点不用做更多的诠释,因为共产党是一个确定的组织实体。作为经济政策的社会主义和作为政治体制的人民民主专政现在已经被虚化了:人民民主专政本来就是一种非驴非马的理论,资本家被纳入“人民”的范畴——所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使得人民这一概念失去了针对性,至于什么叫社会主义,则从邓小平时期就成为理论讨论的禁区。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早已失去了确定的所指——从列宁主义、毛泽东主义到邓江胡的理论,原本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已经被掏空了——但意识形态是任何政党的生命线,因此,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尊崇,具有独立于其他原则的基本意义。

  由此,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就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党的领导,换句话说,就是坚持一元化的政治领导机构——不允许权力分立——和一元化的政治指导思想——不采纳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伊朗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不会违背这两项基本原则。

  (二)伊朗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

  伊朗1979年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不同于欧美国家的独特特点:它既不采取美国式的司法机构违宪审查、也不奉行德国由专门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方式,虽然在由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方面有着很明显的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色彩,但在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权限方面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大相径庭。

  1.伊朗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规定

  关于机构的组织规范:伊朗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机构是宪法监护委员会。

  伊朗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监护委员会的产生:“为保证国民议会的决定不违背伊斯兰和宪法的原则,按下述方式成立监护委员会:(1)六名公正的、对时代的要求和当前问题有了解的毛拉,由领袖或领袖委员会推举。(2)六名法学家,由议会通过投票从最高司法委员会向议会推荐的穆斯林法学家中选出。”[6]——监护委员会采取一半宗教代表(毛拉)一半(法学)专业代表的比例,其中宗教代表由宗教的领导机构(领袖或领袖委员会)指定,专业代表由专业机构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后由议会选举产生。

  伊朗宪法所规定的“领袖或领袖委员会”是一个享有最高统治权——主要的实权包括任命监护委员会中的毛拉成员和任命最高法院院长,以及统率武装部队,程序上的权力包括签署民选总统任职书、根据最高法院或者国民议会的决定罢免总统、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建议赦免或者减刑——的宗教机构。领袖委员会是在无法产生一个合格的领袖的情况下由专家委员会选出的三人或五人集团。至于伊朗的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伊朗宪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和由法官选举产生的三名法官组成”。

  关于监护委员会成员的更新,伊朗宪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监护委员会成员每六年选举一次,第一届监护委员会在三年之后,两部分成员中各有一半通过抽签的方式裁掉,另选其他新成员接替他们。”——这和美国参议院的选举有相似之处:监护委员会具有连续性,但委员会的成员是流动的。

  伊朗的监护委员会确实有类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但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权力来源是分散的,伊朗监护委员会的权力来源则是集中的。按照法国宪法,“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生成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投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7]不管是总统、参议院还是众议院,都不可能利用对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的任命权单独控制宪法委员会。在伊朗,作为宗教机构的领袖或领袖委员会能够因为对监护委员会成员的百分之五十的任命权控制监护委员会,对另外一半不是由宗教机构直接任命的专业人士(穆斯林法学家)的任命,宗教机构也可以施以有效的制约,因为这一半的专业人士由司法机构(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名,而根据伊朗宪法,宗教机构对司法机构具备巨大的影响力。

  违宪审查机构的职权和工作程序:伊朗宪法明文规定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在国民议会之上。按照宪法第九十三条:“没有监护委员会,议会没有合法性、但有权批准议员资格证书和选举监护委员会的六名法学家。”第九十四条:“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提案必须递交监护委员会审查。监护委员会有责任自收到之日起,最多十天完成审查工作,如发现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则退回议会修改。”另外,伊朗宪法第九十九条——“监护委员会有权监督共和国总统的选举、国民议会的选举以及公民投票”——规定违宪审查机构同时是选举的监督机构,另外,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还规定监护委员会出席民选总统的就职典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