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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宇: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识别与裁判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2018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8-12-31

注释

1检索方式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项中, 在理由部分输入“程序轻微违法”, 案件类型选择“行政案件”, 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 审判程序选择“一审”, 法律依据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 项”, 审判日期设定为“2015年5月1日以后”。最后检索时间, 2018年4月8日。

2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7) 京04行初509号行政判决书。

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5) 湖德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

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5) 宝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

5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5) 东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6有研究者将实践中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归纳为超过法定期限、文书记载错误、行政程序颠倒、未履行公告程序、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正确告知处罚事实、落款日期错误、未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等八种情形。参见王玎:“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标准”, 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7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张文显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第32-35页。

8参见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9参见肖金明、李卫华:“行政程序性权利研究”, 载《政法论丛》2007年第6期。

10同上注。

1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117页。

1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上) 》,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第83页。

13对田永案、张成银案等关涉正当程序案例的研究, 可参见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14同上注。

1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 京01行终277号行政判决。

1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 (第1卷)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第216页。

1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 (第4卷)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第125-130页。

18相关论述可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 (下卷)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1156页;章剑生:“论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 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第11-13页;杨伟东:“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 载《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4期, 第96-100页。

19“程序瑕疵”在语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程序瑕疵是包括一切程序违法情形在内, 狭义的程序瑕疵一般是指轻微的程序违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程序瑕疵的界定却出奇的统一, 程序瑕疵是对没有必要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程序违法行为的描述, 用程序瑕疵而不用程序违法, 即为了避免作出撤销判决或者确认违法判决。

20最高人民法院的 (2007) 行抗字第3号行政判决认为, “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虽然与《行政听证告知书》的时间相同, 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但该行政程序的瑕疵并未影响福斯塔公司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福斯特公司提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未依法保证其在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21《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审议稿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且可能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但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确认违法。第二次审议稿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不能补正且可能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轻微瑕疵, 能够补正违法, 但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确认违法。第三次审议稿 (即现行法) 规定,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予以撤销;“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确认违法。

22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2版) ,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第366-367页。

23江必新等同意这样的观点:“违反可能影响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可以判决撤销的。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 (下卷)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1156页。

24在法国, 羁束权限的行政行为, 只要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 形式违法不发生撤销的效果。王名扬:《法国行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691页。

25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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