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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殷勤:行政协议的判定与协议类行政案件的审理理念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2018年第17期 发布日期:2018-12-29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 《适用解释》相应予以废止, 但解释起草者亦指出:《适用解释》中关于行政协议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专项的司法解释, 拟在今年出台。在此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 可以参照《适用解释》相关规定的有关内容, 在适用法律方面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参见江必新:“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7期。

2参见贺小荣:“行政协议的创设与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 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3参见叶必丰:“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 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06) 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

5参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兵八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遂中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7参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泰中行初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书。

8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9[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7页。

10参见高秦伟:“行政法中的公法与私法”, 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11如: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等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出让方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 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6) 最高法民终822号民事调解书。又如: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裁判指出:“一方面, 形式标准。形式标准也就是主体标准, 即它发生在具有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所作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另一方面, 实质标准。实质标准也就是标的及内容标准。行政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意在提供一种指引, 强调行政协议不同于民事合同, 这一标准排除了行政机关基于自身民事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申195号行政裁定书。

12海南南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经营权交付义务纠纷案裁判指出:“海滩管理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复中关于同意该公司代市政府负责进行海滩管理的授权, 与该公司签订《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属于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虽然海滩管理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但市政府未提出该公司的行为超出政府授权范围的证据, 因此, 应当由市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属于行政争议。南庄装饰公司认为市政府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涉诉土地批转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认为南庄装饰公司与海滩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应予撤销。”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02) 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

13湖北草本工房饮料有限公司诉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招商引资协议纠纷案裁判指出“:行政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 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 以协议方式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协议既保留了行政行为的属性, 又采用了合同的方式, 由这种双重混合特征所决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申3564号行政裁定书。

14蒋大玉诉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案裁判指出:“就争议类型而言, 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所列举的四种行政协议争议外, 还包括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 协议成立与否, 协议有效无效, 撤销、终止行政协议, 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再49号行政裁定书。

15香港斯托尔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诉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招商引资协议纠纷案裁判指出:“我国实行国家统一的法院制度, 不存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区分, 人民法院内部仅系分庭管理, 民事和行政审判庭也非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行使审判权, 而是统一以人民法院名义行使审判权。因而, 民事协议与行政协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一般仅具有法理分工和管辖指引功能。”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再99号行政裁定书。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有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依据等规定。

17参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2009) 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

18范凯诉太和县人民政府等征收补偿协议案裁定书指出:“与行政协议本身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复合性特点相匹配, 这类诉讼充满行政和民事法律规范的交织适用……行政协议既是一种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 又是一种合同, 体现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征。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 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 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申2289号行政裁定书。

1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第159页。

20黄永维:“跨越公法私法界限, 构建行政协议诉讼新格局”, 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微信公众平台。

21李广宇:《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读本》, 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第206页。

22崔建远:“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 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23[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信春鹰、吴玉章译, 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中文版序言第6页。

24耿宝建:《行政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 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第61页。

25夏勇:《依法治国――国家与社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第310页。

26参见贺小荣:“行政协议:跨越公私法界限的意思自治”, 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27王申:“理念、法的理念--论司法理念的普遍性”, 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28王利明:“‘饭碗法学’应当休矣”, 载《法学家茶座》2005年第4辑。

29参见李广宇:《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 (上) , 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第4-5页。

30参见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 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31参见张莉:“法国行政协议纠纷解决”, 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31期。

32参见付荣、江必新:“论私权保护与行政诉讼体系的重构”, 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33蒋大玉诉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案裁定指出:“就争议类型而言, 除《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四种行政协议争议外, 还包括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 协议成立与否, 协议有效无效, 撤销、终止行政协议, 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再49号行政裁定书。

34对此, 第76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指出:“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 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 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作为审查协议的依据。”参见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萍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在杜三友等诉临汾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待遇一案裁定中也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给付请求权, 可以源于行政协议的约定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形式的承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申3461号行政裁定书。

35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裁判指出:“行政协议因协商一致而与民事合同接近, 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仍应遵循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等一般的合同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永佳公司就相关资产转让存在欺诈、胁迫等恶意行为的情况下, 涉案土地及房产后续的产权过户办理, 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申195号行政裁定书。

36翟好志等诉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协议行为一案裁判指出:“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 应当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 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也不得以协议为名, 损害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申5250号行政裁定书。

37湖北草本工房饮料有限公司诉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招商引资协议纠纷案指出:“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在《合同法》的框架之外作出的单方处置, 也就是说, 行政协议本来能够依照约定继续履行, 只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才人为地予以变更或解除。如果是因为相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尚无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必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申3564号行政裁定书。

38参见朱科:“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内部请示报告制度的转型”, 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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