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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佑勇:论行政裁量的利益沟通方式

信息来源:《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11-13

【注释】 作者简介:周佑勇(1970-),男,湖北省大悟县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中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行政裁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NCET-04-0687。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6

[1]根据美国学者C·赖克1964年的统计,在1960年代,个人和组织在美国可能享有的政府所创造的特权有:社会保障收入和福利津贴、政府雇佣、酒类营业执照、政府合同、公共住房和教育、监狱行政等。这些特权在1970年代均已经不同程度地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03页。

[2]这七种手段是:公开的计划、公开的政策声明、公开的规则、公开的事实认定、公开的理由说明、公开的先例、公正的非正式程序。参见Kenneth Culp Davis,Discretionary.Justice,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71.1798.

[3]如说明理由,当行政机关认识到根本的动机难以获得认同的时候,他们会提出易于被接受的理由,提出不同于他们做出决定时的真实理由,而相对人没有反抗的余地,这时理由说明变得毫无作用,无法防止行政机关的专断。而一旦沟通成为实质性的则不一样,如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提出的理由如果相对人不认同,可以反驳甚至不缔结合同,直接对结果产生影响。参见Kenneth Culp Davis,Discretionary.Justice,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71,p105.

[4]关于行政和解制度的构建,另文专述。

[5]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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