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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傲、胡煜:我国行政履行判决的省思及完善

信息来源:《河北法学》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10-0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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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158.

注释

1参见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新闻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0332.html, 最后访问于2018年2月7日。

3课予义务判决系来自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上之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00条第 (3) 、 (4) 项即为课予义务判决的规定:“原告之诉有理由, 且案件事证明确者, 应判命行政机关作成原告所申请内容之行政处分。原告之诉虽有理由, 惟案件事证尚未明确者, 应判命行政机关作成原告所申请内容只行政处分。”其内涵与我国拒绝履行判决具有同义性。

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017) 鲁0305行初10号判决书。

5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佛中法行终字第880号判决书。

6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2016) 川0524行初9号判决书。

7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许可决定案件, 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 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 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 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 责令被告重新作出。”

8第9条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 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 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9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

10百度新闻网: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85565984425087344&wfr=spider&for=pc, 最后访问于2017年12月2日。

11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 台行终字第24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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