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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仪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立法难题与司法应对

信息来源:《东方法学》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8-06-11

【注释】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

[1]黄学贤:《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参见王祺国:《行政公诉探讨》,《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3期。

[3]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页。

[4]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与客观诉讼》,《法学》2001年第5期。

[5]孙洪坤:《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东方法学》2017年第1期。

[6]闫晶晶:《公益诉讼全面推开后全国检察机关四个月立案4597件》,《检察日报》2017年11月30日,第1版。

[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求是》2014年第21期。

[8]参见张维:《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评估结果披露》,《法制日报》2017年11月24日,第3版。

[9]曹建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司法保护制度》,《学习时报》2017年9月29日,第1版。

[10]参见李汉昌、刘田玉:《统一的诉讼举证责任》,《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1]朱全宝:《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征、模式与程序》,《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

[12]傅国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3期。

[13]黄学贤:《行政公益诉讼若干热点问题探讨》,《法学》2005年第10期。

[14]参见王治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检察日报》2017年12月2日,第2版。

[15]参见徐日丹:《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检察日报》2017年12月13日,第1版。

[16]杨永浩:《北京通州:首启针对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日报》2017年11月27日,第2版。

[17]陈熊海:《全国首例:深圳检察机关约谈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南方日报》2017年11月20日,第02版。

[18]参见崔瑜:《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反思——以“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为视角》,《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7年第5期。

[1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20]“等”字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出现的频率很高,按照汉语语言习惯,“等”字有多重含义,不同的理解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等”字出现的立法场合,有时候都代表着列举未尽之意,也有时候代表列举后煞尾,具体作何解读,必须将其放置于整部法律的立法精神中考察。比如,对于《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的“等”字,实践中存在两种相异理解。2013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判例明确了《行政处罚法》第42条所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中的“等”字是不完全列举,还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该判例便是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出发,旨在赋予行政相对人合法的程序权益和救济权利。

[21]参见林莉红:《台湾地区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2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3页。

[23]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24]转引自姜涛:《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研究》,《东方法学》2016年第6期。

[25]王洪:《逻辑的训诫——立法与司法的准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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