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简介:练育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之核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ZDC035)的成果之一。
[1]练育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研究之检视》,《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2期。
[2]参见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3]吴祖谋、葛文珠:《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学评论》1993年第5期。
[4]元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总结》,《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5]简敏:《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例外》,《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6]关保英:《一事不再罚理论的再认识——试从哲学层面上分析》,《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
[7]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8]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9]同前注[4],元明文。
[10]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编写:《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34页。
[11]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12]《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宪法(欧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191页。
[13]《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宪法(亚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496页。
[14]《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宪法(美洲大洋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619页。
[15]卡尔威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吴新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0页。
[16]张卫平:《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17]姚剑波:《终局性规则下的利益平衡——关于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18]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8页。
[19]参见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2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织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与讲座》,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21]罗文燕:《行政处罚概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22]朱新力:《论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学》2001年第11期。
[23]汪永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竞合问题》,《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2期。
[24]谢佑平、万毅:《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25]同前注[22],朱新力文。
[26]江必新:《行政处罚及其司法审查适用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
[27]G?hler, Ordnungswidrigkeitengesetz Kommentar),2012, München, S.194, Rn 7.
[28]有关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可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41-846页。
[29]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187页。
[30]张毅:《“一事不二罚”在行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从一例危险驾驶案切入》,《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31]谢治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若干问题理论探究》,《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32]参见练育强:《“两法”衔接视野下的刑事优先原则反思》,《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