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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轩:区域合作模式创新的地方经验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05-13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京津冀地区区域立法研究”(12CFX018);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课题“粤澳合作立法研究——以横琴新区为研究对象”(2013JG18);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高校联盟资助项目“地方联合立法研究——对粤澳合作开发横琴的反思”。

[1]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学模式,已经有不少经济学家讨论过。比如经济学家理查德·科黎普塞将经济一体化分为六种类型:特惠关税区、自由贸易区、税同盟、市场、经济同盟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第7卷,“关税同盟”词条)。国内有学者将之分为三种类型,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和经济货币联盟,并将其称为集团式组织(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3页)。还有学者主张分为四种类型,并将这些类型称为区域经济集团法律制度,即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关税同盟法律制度、共同市场法律制度和经济联盟法律制度(刘世元;《区域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4期)。

[2]赵静:《社科院发布自贸区蓝皮书自贸区建设有助于区域协调发展》,中国证券网,http://news.cnstock. com/news/sns_bwkx/201608/38870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6日)。

[3]董皞教授将之总结为“租管地模式”,参见董皞:《“特区租管地”:一种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创新模式》,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4]岑明活:《以横琴为载体,探索珠澳警务合作新模式贯彻落实<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推进粤澳更紧密合作》,载白英伟、张强主编:《第二届“澳门·珠海警务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

[5]汪明非:《浅谈横琴开发背景下珠澳两地打击跨境犯罪与警务合作》,载白英伟、张强主编:《第二届“澳门·珠海警务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页。

[6]张建良、熊安邦:《中国区际警务合作模式的探析》,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7]刘鹏:《区际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吉林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6页。

[8]任克勤、易劲鸿:《粤港澳警察教育培训合作的探讨》,载《公安教育》2012年第5期。

[9]2015年5月,2015年度第一期澳门刑事侦察现场勘查培训班开班。本期培训班由20名来自澳门治安警

[10]刘鹏:《区际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吉林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9页。

[11]王谊华:《以澳珠共同发展下的警务合作为研究方向探讨横琴成为创新警务合作试验区的可能性》,载《第二届“澳门·珠海警务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5页。

[12]《横琴司法改革这一年》,载2016年1月26日《南方日报》第ZC03版。

[13]王毅、左丹:《构建横琴社会秩序管理新型平台的思考》,载《第二届“澳门·珠海警务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4]《粤澳应急管理合作协议》第4条规定,粤澳双方在应急管理合作领域的合作机制包括;(一)粤澳合作联席会议下设立粤澳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专责小组,粤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牵头单位,澳方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为牵头单位。(二)双方根据合作需要,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协商区域内应急管理合作事项。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由双方轮流主办,在主办方所在省(区)召开。(三)双方建立联络制度,指派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联络双方合作事务。(四)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双方根据合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专题工作小组由双方参与该合作项目的相关业务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五)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交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和交流应急管理工作情况,互通有无,取长补短。

[15]目前的主流观点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由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区际司法协议,如内地的公安部为代表,与港澳地区相应部门签署(徐宏:《“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移交逃犯制度初探》,载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二是由内地及各法域分别相应设立一个官方性质的“区际司法协助委员会”,分别代表各法域签订司法协助的协议,由各法域现时签订双倍司法互助协议,待时机成熟后,由各法域签署统一适用的刑事司法互助协议。这一模式的优势是符合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可接受度较高,接受程度也较为普遍(叶晓颖:《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和模式》,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其他观点还包括“个案协助模式”、“国际刑警组织模式”、“特派员模式”等等。上述模式从不同角度对区际司法协助进行探讨,对于推进区际司法合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合作的主体、方式、内容等各个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16]刘鹏:《区际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吉林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7页。

[17]喻锋:《区域协调发展的治理之道:变革中的欧盟经验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6页。

[18]陈瑞莲:《区域公共管理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9]严双伍、喻锋:《区域公共治理的缘起与欧盟的实践》,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20]喻锋:《区域协调发展的治理之道:变革中的欧盟经验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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