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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松: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信息来源:《法学家》2012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03-31

【注释】

 [1]事故发生之时必然有伤害发生(这也是该案被告的主张),但不一定发生法律上有意义的伤害。故而所谓与事故不同时发生的伤害,准确地说,应该是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伤害。

[2]《杨庆峰与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3]主审法官在解说词中指出,“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对‘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做出‘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日,还应包括事故引发的伤害发生之日’的解释时,也采用了类推的法律解释方法”。同注[2],第463页。但它是类推抑或直接适用,仍可争论。这一判决的解说词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也显示了法官对类推适用的隐忧。

[4]《杨庆峰与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

[5]在英美法系,行政争议适用民法规范并不成为问题。因为它将法律平等,即“凡人皆受治于普通法律,而普通法律复执行于普通法院”奉为圭臬。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6]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334-339页;李元起主编:《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7-328页。

[7][德]奥特·玛雅:《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1-122页。

[8]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104页。

[9]参见葛克昌:《私法规定在行政法上适用》,载台湾行政法学会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

[10]陈清秀:《依法行政与法律的适用》,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1]参见注[9],第209页。

[12]《福州三福钢架制品有限公司诉长乐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3]《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14]《杨明华诉合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2005年3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编:《重庆审判案例精选》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5]《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

[16]参见[日]石井升:《行政法与私法》,行政1998年版,第114页以下。

[17]参见注[8],第203-204页。

[18]参见[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152-153页。

[19]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0页。

[20]参见[日]南博方:《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8-90页;[日]田中二郎:《行政法总论》,有斐阁1957年版,第230-235页。

[21]参见[日]芝池义一:《行政法总论讲义》,有斐阁2006年第4版补订版,第31页。前引盐野宏的著作也属于这种观点的代表。

[22]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决定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1999年12月17日。

[2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决定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行初字第157号行政裁定书,2000年12月15日。

[24]刘燕文与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博士学位决定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2001年3月30日。

[25]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甘文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概念,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而超过起诉期限则消灭了起诉权。参见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120页。但是,首先,《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起诉要件并不包括起诉期限,即使超过起诉期限仍应受理;其次,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但法院是无法通过起诉状就可以判断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其例证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也要经过实体审理,看其是否真的超过起诉期限以及有无不可归责于起诉人的事由存在,这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并无二致。

[26][日]盐野宏:《行政救济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27]我国有些法院就是将类似于刘燕文案的情形(受理者是有权处理的主体)作为不可归责于原告的正当客观理由来看待的。例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个裁定中认为:由于其曾先后多次向海南省工商局主张该公司变更为非法变更并要求纠正,海南省工商局的法规处、内资处和第四纪检组也已受理投诉,但至今没有得出最终处理结论,故耽误的期间不是宓广民自身原因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1款⋯⋯及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规定,不能认定宓广民于2006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宓广民与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琼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2007年4月11日。该院还在一则判决中认为,原告在知道海口市政府给粮管所的颁证行为之后,“就申请有关部门协调,要求粮管所给予一定的补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申请复议和起诉”,根据司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民委员会大统上经济社与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行终字第057号行政判决书,2006年12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因法院既未按规定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致使当事人“向其他行政部门上访、申诉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不过,新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中止事由正是民法上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这或许是对不规定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一种变通。

[28]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自刊行,2009年第6版,第46页。

[29]乐山市沙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车永秀等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乐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2007年11月18日。

[30]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对于法认识论上的类推内涵,参见[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5页。

[31]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我院报送类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法发[1997] 23号,1997年9月22日。

[32][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33]在新刑法禁止类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 231号,1999年11月29日)中对于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断工龄款的性质问题,仍然明确使用了“类推”的表述。

[34]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99页。

[35]具体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198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1985年8月21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85年7月8日)。

[36][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蔡圣伟译,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22-123页。

[37]参见黄建辉:《法律阐释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36-38页。

[38]同注[36],第122页。

[3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8页。

[40]《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1]同注[10],第206-207页。

[42]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4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第2段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44]《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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