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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

信息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17-08-12

【注释】 [1]这一规定的宪法根据是《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该条款虽然没有提及监察机关,但根据《宪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二款,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所有国家机关,均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为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在立宪时从属于行政机关,故未另行提及。

[2]当然,国家监察机关与中央军委有所区别,军委只有中央一级,国家监察机关则将设置于中央和地方各个级别;而且,军事事务不涉及参政党和社会组织,但监察事务涉及参政党和社会组织。

[3]但从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国家的执政党地位而言,其纪律检查机关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在理论上也是能够成立的。“党管监督”可以认为是“党管干部”的延伸。

[4]《决定》赋予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权,公诉权仍保留在检察机关,但对拘留、逮捕权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行使,有待国家监察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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