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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论数字金融司法一体化

信息来源:《政法论丛》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2-08-26

[摘 要]金融机构在推进普惠金融过程中,面临金额小、无担保、分布广、催收难等产生不良的“分散性风险”,导致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多发易发,亟需解决普惠性、适应性和救济性等问题。回应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切入点在于让金融、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司法机构在矛盾纠纷的不同发展阶段,依托区块链式的数据分布存储与互信体系,精准、适时地通过包括在线赋强公证在内的多元化方式,推动在线贷前、贷中、贷后的金融机构内控、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整体上构建“数据金融司法”这一新型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范式。该范式超越了社会性或法律性,充分认识到矛盾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非线性,让金融领域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不再是割裂的分而治之,而是以数字化为中介控制变量,以“宽框架”的结构形式和开阔视野,体系化实现多主体、多要素交互的“数字正义”。

[关键词]普惠金融;区块链;赋强公证;数据治理;智能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其中,法治建设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新时代以来,中国整体社会矛盾趋于缓和,同时,金融等重点领域出现多发易发的矛盾纠纷,迫切需要“源头治理”加以回应。

以往互联网金融源于产品复杂性、不对等格式条款、卖方适当注意义务缺失,加上行业“羊群效应”、和混杂“双非”犯罪,造成投资者被绑架,甚至演化为不稳定事件;同时,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又导致供应链金融、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变相高息等纠纷多发。鉴于此,国家推进普惠金融供给侧改革。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鼓励发展有场景依托、有指定用途的消费贷款;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线上贷款”为主要形式推动普惠金融,面对的是贷前金额小、无担保,贷中分布广、催收难,贷后不良的失联率高、计息分歧大、不纳入失信等新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调解难和规模化司法救济难,持续推高了金融纠纷数量。在本质上,金融领域出现的此类纠纷主要是新式经济样式的快速变化,使持续转换和张力拉大的进程,明显快于矛盾治理的规范重建。许多矛盾从失衡达致新的平衡需要较长周期,需要建立路径选择与目标匹配的完整框架。那么,除了传统金融内控和解纷方式,数字化方式能否被用来构建一个完整框架,预防和化解这一领域的矛盾纠纷?回应和解决这一问题,在学理意义上需要超越以往思路,以“计算社会科学”为指引,提供“领域性”的突破性创新范式;在现实意义上也构成以“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为切入点,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社会是“正在加速变成现实的技术社会形态”。数字化方式对社会联结的再定义,以其深刻的结构意涵和体制意涵,重建了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面对日益增长的线上金融矛盾纠纷,以区块链技术为特征的数字金融司法,作为新型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路径开始受到重视。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除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开始提出金融机构可以探索依托金融科技加快债务纠纷解决速度,以及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债务人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这份文件为区块链等技术在数字金融司法的领域性应用进一步提供了依据。

简言之,面对线上贷款产生新的矛盾纠纷,数字金融司法是可以预防和化解的重要路径,值得进一步探讨。借助于数字金融司法建立线上可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制,即所谓“在线赋强公证”,已被列入解决此类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保监会的高度关注。所谓在线赋强公证,指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相关规定,把传统方式办理的赋强公证过程加以数字化固定、存储和场景应用。其要点包括:一是以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在金融机构、公证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分布式、差别化存放;二是通过符合法定证据标准的结构化数据获取和处理,构建整体系统和子系统的全链条数字金融业务交互;三是衔接乃至融合法院的智能执行系统,进行链上数据技术的法律论证,体系性解决金融机构的难点痛点。

无疑作为数字金融司法的前沿发展形态,在线赋强公证具有合法性基础、合理性路径。但是,以之形成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的数字金融司法范式,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和敲定。包括:在内在源头溯因上,多学科、跨界别交叉的数字金融司法何以进入视野,并且能够引起多方的高度关注?以在线赋强公证为切入点,数据金融司法依托什么基础或机理,才能连接金融机构、公证机构和司法机构,形成一体化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法治范式?在这一范式框架内,数据与制度双轮驱动的数据来源和动力机制是什么?从法律制度上,又如何有效保障这一交叉领域的探索不逸脱法律的边界?


二、数字金融司法的主体、疆域与衔接


(一)金融机构的源头内控

数字经济推动了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数据为流通要素的主体间结构形式。其中,线上贷款区别于传统金融产品,比如,在线贷款以方便快捷、客户体验好,逐步培养了客户使用习惯。这种在线的普惠性贷款降低了金融服务准入门槛,突出特点是贷款金额小、客户碎片化、在线放贷方式更简单便捷。目前,在线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三类:快线贷,指依托电子帐户在线上完成个人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在线普惠贷款,是全线上个人经营性贷款,这是支持普惠金融的重要平台;平台消费贷,指金融机构与蚂蚁金服、微粒贷、京东、唯品会、中国平安、苏宁等平台开展在线贷款业务合作,提供个人小额信用贷款。随国家政策影响,更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始以在线贷款等多元化方式,下沉服务长尾客群以践行普惠金融。

在线贷款凭借其爆发性的增长,颠覆了许多传统金融业务,倒逼金融机构变革实现数字化转型。但是,区别于以往金融模式,在线贷款中的交易双方对彼此的信息量是不对称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增加了矛盾纠纷产生的概率,“几何式”放大了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整体而言,在线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金融风险控制模式不完善。金融机构面对线上业务,更强调业务营销便捷性和获客高效性,造成嵌套在贷前的风险控制流于形式,内部风控模式的适应性不足。比如,当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多数小微企业的纳税额下滑,金融机构为避免原先风控模式失真,往往进行干预以保持续贷,但由此产生不少后续信用风险。二是人工干预的道德风险性。金融机构员工面对线上贷款业务,利用职权配合非法生成业务的“白名单”,勾结中介机构利用虚假借款人,骗取金融机构线上贷款,牟取不法利益。同时,金融机构尚未针对线上贷款业务建立有效的客户识别系统,阻断这种内部员工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渠道。三是传统贷后管理方式不适用。线上贷款业务是由借款人自助申请、系统自动审批完成的,具有户数多、笔数大等特征,使得贷后的集约化管理方式实际上已不再适应。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机构并未真正建立起内外部数据挖掘、全业务数据及时收集,以及对数据进行有效整理和分类的基础风险内控和预警管理机制,造成线上贷款的精准管制难度加大。

(二)公共法律服务的解纷限度

随着线上贷款的快速发展,收贷成本较高、坏账风险较大等问题逐步显露。当产生纠纷之后,让纠纷“止于萌芽”的源头治理除了金融机构的自身催收,引入行业协会调解、第三方专业调解已被视为“分类分级预防”的优选方式。但已有证据表明,这种公共法律服务性质的调解功能并未发挥关键作用。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线上贷款调解的举证难度大,调解面向基础性问题存在根本分歧。毕竟数字金融全部是线上操作,借款人行为在线上完成而不是临柜,缺乏纸质文本证据;基础验证操作通常仅以人脸识别等手段验证借款人操作的真实性;借款协议等重要档案既没有纸质存证,也未达到法定意义上的电子化存储和证据效力;电子借据、电子合同都是由金融机构单方面设计和完成交互。所以,当在线贷款产生纠纷进入公共法律服务性质的调解之后,行业性或第三方调解会面临当事人否认交易程序、指认主体资格瑕疵、计息方式存在分歧、争辩证据链不完整等突出问题从而降低了调解达成的概率。

二是在线贷款调解的动力主要来自公权力,而非当事人的真实需要。从全球来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更多依靠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的“自主调解”。国内学界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大规模引入国外这类经验。但中国线上贷款的新形态发展与变化,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现状与国外都有着很大不同。数字金融的“梅特卡夫定律”导致在中国始终缺乏市场化程度较高、运行机制成熟、解纷能力较强的金融行业解纷组织;同时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贷款人都普遍认为,即使以人民调解协议为载体的先行化解,也缺少像法院那样的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因此,整体的外在制度性和当事人的内生驱动性,都需要纳入视野给予双重考量。

三是线上贷款调解的救济手段有限,金融机构恢复失衡的成本高昂。当在线贷款产生违约不良后,金融机构实际上没有权力像法院那样通过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加以约束,缺少对违约当事人的震摄手段。客户压力主要来自于征信记录,但征信的警示作用十分有限,导致当事人失联、拒绝调解率偏高。此外,区别于传统贷款往往拥有有效的抵押资产可供保全,在线贷款的特征体现为无担保抵押物,加上贷款数量大、单笔贷款金额小、客户主体分散、客户地域分布广、贷后失联率高等因素叠加,导致传统的调解方式难以批量处理,不仅没有节约救济时间,反而由于先行调解环节难以满足在线贷款的大规模需求,不得不仍然诉诸法院诉讼,反而加长了解纷时间。

(三)诉讼服务的保障范围

推动金融纠纷的非诉调解方式,除了调解的自愿性考量,还必须建立在司法的强制性基础之上。民事诉讼法在诉非衔接上的工具包括司法确认、支付令督促、仲裁和赋强公证的执行等。针对在线贷款产生的问题,在线诉前和诉讼争议解决机制被放在显著位置。但不少研究提出,这一做法冲击了传统的直接审理和辩论原则,会造成效率和程序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需要在坚持程序效益优先的同时,保证最低限度的效率,实现技术为司法所用。同时,也有论述肯定在线纠纷处理的应用价值基础上,指出现阶段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仍缺乏法律依据,并会导致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也受到影响。因此,数字金融的诉讼服务保障需要突破一系列制度性瓶颈。

非诉讼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及其它替代性解纷程序的在线形式。近年来,兴起了以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的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诉讼服务平台,深刻改变了纠纷解决的逻辑和路径,推动数字正义的共建与分享。司法机关主导的平台相对于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具有法定效力确定力强的明显优势,能够有效支撑法院服务保障的源头治理改革。问题在于针对线上贷款产生的纠纷面广量大,迫切需要对案件有效分流,甄别和选择不同的渠道和方案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先行化解纠纷。在此基础上,对于必须诉至法院的案件,司法机关又能够以赋强公证的强制执行、金融批量立案及快审快执、电子支付令等多元方式,更高效地解决诉非衔接问题。然而,现实中客观存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化解机制联动不畅的难题:法律依据不全导致依法协调难,程序衔接不通导致案件分类难,保障机制不全导致诉非分流难,法院内外部平台交互差导致推广难等。因此,诉非对接机制的成熟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诉讼服务的保障范围。

诉非对接机制是指围绕司法诉讼,由人民法院主导,吸纳各类组织等共同参与,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模式,分为“争讼型”“非讼型”“多元(放射)型”三种路径。毫无疑问,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对实现诉非对接具有数据共享便捷、解纷力量多元、跨越时空限制等独特优势。但就现阶段实践而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仍属改革探索期,缺乏普遍适用且精准有效的法律人工智能模式,以及破解各类制度障碍的衔接机制,导致外部的解纷平台与司法的确认、审判和执行之间衔接不畅。因此,如何寻找和健全在线诉非联动机制,仍是亟需破解的现实难题。


三、数字金融司法的“宽框架”体系协同


数据金融司法的产生改变了主体间的社会联结。毕竟在线贷款等新业态已使原有的社会系统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条件和利益机制,离开了平衡态,处于不断的裂变、冲突、协调和重构之中,导致了金融领域的这类矛盾纠纷形成“耗散结构”。为解决此耗散问题,数据金融司法的框架开始出现。在这一框架内,金融机构内控、公共法律服务、诉讼服务从不同角度自组织地产生矛盾纠纷治理的“分岔”,初步形成了消解矛盾纠纷的运行体系。但是,数字金融司法框架内的某一主体中心角色过于强大,不同阶段纠纷处置的疆域边界过于清晰,前后之间的制度或机制衔接不够紧密,都会造成金融机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构之间各自分裂的“小世界”,相互之间只是拥有少量连接节点,最多形成“局域联系”,缺少较强抗风险能力的“鲁棒性”(robustness)。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的内控和案件管理体系、司法部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诉讼服务体系都在寻求金融领域多发易发纠纷的源头治理之道。但金融内控的案件管理体系很不成熟,甚至不少机构尚未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又缺少实体业务对接,使得功能受到限制,导致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不高;诉讼服务体系被迫“挺”到一线,相当程度上成为解纷的前台和窗口。三者形成协同性不足的各自独立运行格局,在程序和机制上都较难很好衔接、配合和兼容。所谓一体化统筹协调基本还是停留在口号层面。这种各自为政的状态必然削弱数字金融司法的预防和化解功能。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人们受限于分立的“窄框架”内进行各自不同逻辑的简单决策。“毕竟人们在出现矛盾时倾向于简单决策,较少愿意去增强与其他主体的一致性。”例如,金融机构批量立案与法院限量立案的两个决策,背后隐藏的认知是贷后催收“调解难”。金融机构由此逐步对调解产生偏见,以“买保险时,选择最高免赔额”的逻辑,遇到纠纷时依然优先选择诉讼,哪怕换回的只是终本裁定,至少可以此为依据完成自己的税前成本核销;法院又要考量若照单全收又不堪重负,被迫限量立案。

从根本上,数据金融司法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还是未能科学合理建构金融纠纷解决的前置止争和过滤程序,“各方方式之间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缺少这样一种长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致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随着党和国家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进程及系列法治建设顶层设计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与之相应,在金融领域公共法律服务开始向源头金融机构延伸、向后端诉讼服务实现衔接与协同,已经具备了突破数字金融司法困境的可能。其核心价值是推进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能够更好地创新治理方式,形成一个体系之间协同的“宽框架”。根据这一逻辑,金融机构主动参照司法推荐的标准,设计有利于批量化解纠纷处理的标准化规程;公共法律服务的“风险政策”让当事人设想,暂时的损失会换来长远的收益;诉讼服务的“外部意见”又把当事人注意力从当前情境,转移到类似情境的结果数据上。其本质是“通过无数方法分解和组合选项”,为矛盾主体提供风险评估、分类分级、依托载体、诉非对接的最佳组合与决策空间。

其中,分解和组合的柔性干预路径有:实现立案受理负面清单和公共法律服务清单双向指引;建立融合性数据资源库和协调交互引流枢纽;让公共法律服务更深度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探索设立市场化运行的调解组织和动态荐优机制等。而后,面向多发易发重点领域案件,逐步形成“一体化”的源头治理生态。

针对金融在线贷款纠纷,通过司法赋能前端实现全链条治理。在贷前,面向金融机构推荐法院确认的合同格式条款和相关标准,包括计息公式、送达方式、风险提示、诉讼管辖、解纷路径、债权确认方案,以及产生不良的个信授权、财产查控授权、证据认定标准、擅自变更账户的法律后果;同时,以司法数据分析强化贷前尽调,对改变税前核销依据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前端自动履行的正向激励。在贷中,体系化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性质的先行化解方案,既提供纠纷的分级分类管理、类案推送、多元解纷工具风险评估、解纷主体匹配推荐、成讼率评估、诉讼风险预测、评估鉴定前置、纳入征信体系,还提供赋强公证、支付令、专业化解、小额仲裁等分流解纷方式。在贷后,推动赋强公证与执行立案和保全的“紧衔接”、支付令的规则前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体和程序分类审查,以及督促程序、快审速执、示范诉讼和调解、失信惩戒、质效反馈等。这种领域性司法赋能的全链条治理,形成了对“宽框架”的认知和把握。

整体而言,数字金融司法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在“宽框架”的环节上是环环相扣的,相互之间的职能和程序需要进一步制度化协同。说到底,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构三类主体均不局限于市场主体内部事务、非诉讼事务、诉讼事务的法律事务范畴,而是把触角相互延伸至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尤其是注重司法机关的服务保障如何既不越位,又恰当其份地朝向前端乃至源头赋能和衔接,形成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的一体化协同。

围绕这一目标的实现,目前的现实困境是在金融机构的行业指引制事权、诉讼服务运行机制的法定效力认定权之间,尚未形成破解在线贷款等领域性矛盾纠纷的同质化服务供给标准体系,导致“夹在中间”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诉非衔接上存在差距。面对这一问题,以法院诉讼服务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为起点,必须坚持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规律性的结合,既立足于司法的特性,又充分调动司法社会功能,将司法机关的服务保障功能发挥到最大化。其中,核心在于向前端、源头提供司法能够确认的同质化标准,设计诉讼的中端及后端应对机制,以及提供整体金融在线纠纷的配套处置机制。否则,普惠金融的“诉源扩张”风险不会得到有效抑制,公共法律服务的分流筛选机制也仍然不会得到金融机构的优先选择,其结果必然引起有限司法资源的供需继续失衡,更不用说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这一“宽框架”实现了数字金融司法的全链条治理,形成一种多主体的中心节点发挥支配作用,其他节点相互形成依赖的一体化格局。一是把公共法律服务的预防和化解职能精准延伸到金融纠纷产生的初始源头、讼争源头。采取“位阶审查”的方式,逻辑上依次遵循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只有符合上一位阶才能进入下一位阶适用,使后一位阶都有“强化”前一位阶的功能。这种“目的手段理性”的程序性框架能为金融纠纷提供实质性、易接受的理性“套路”,因地制宜建立分类分级预防化解工作路径,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分流、源头化解。当具体化、程序化和可操作性强成为制度建立的基本特征,针对矛盾的源头治理才能在不同领域更有普适性基础。二是把法院在源头治理上的指引赋能效应、在多元解纷上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进一步释放。毕竟司法应当恪守结构性、功能性、伦理性等谦抑原则,司法在源头解纷的角色从根本上仍应以“末梢”裁判为基石,防止立案难、诱导型和解、前端不当介入等现象出现。司法作为社会救济的最后底线,其指引无疑是影响主体对事项处理有无信心的关键因素。不过裁判者不是“全息”的,因此需要裁判指引因应源头治理加以柔性干预,最大程度树立当事人对事项处理的信心。其中,司法尤其需要正视新型案件的证据标准认定、裁判规则指引,并将之赋能于前端和源头,为解决纠纷提供融合市场化和公平化的方案。


四、数字金融司法一体化的基本范式


20189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的规范化作出相关规定。在线赋强公证针对普惠金融的催收成本高、效率差、周期长等痛点问题,依托区块链底层技术,以在线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为主线,贯穿金融机构案件管理、第三方公共法律服务、司法执行,有助于实现数字金融司法一体化。这一路径的基本展开逻辑是,针对线上小额普惠金融贷款这种标准化的贷款场景,贷前完成债权文书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其中涉及赋强公证的数据作为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据,除了在金融机构存储,同时经过“哈希算法”对涉及在线贷款个人等信息加密后,同步在第三方公证机构分布式存储,实现区块链技术在这一环节的精准运用。一旦发生贷款逾期等情况,公证机构先行向贷款人进行催告,并可邀请相关行业性或第三方调解组织介入进行先行化解,启动公共法律服系的纠纷预警、筛选和分流功能。当产生不良贷款之后,金融机构即可凭借公证机构线上出具的电子执行文书,依法不经过审判,以具有法定效力的区块链证据批量直接申请到法院立案,进入“快速执行”阶段。法院在执行中追缴失败而制作终本裁定之后,又可运用区块链技术,把终本裁定同步向金融机构、贷款人确认送达地址分布式记帐,以及把贷款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这一方式全链条解决了金融机构到法院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实现了金融机构线上信贷业务的合同签约与赋强公证、货后管理与数据存证、核实催告与法院执行在全链上行为。其本质是在贷款人、金融机构、公证机构和法院之间实现了不同标准的闭环数据分布式存储,以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存证的公正性,有效提高电子证据的认证效率。藉此,可以大幅提升线上债权文书执行的质效,为金融机构和客户两端提供“一站式”的数字式债权纠纷解决方案。

(一)金融在线电子存证

回应与解决普惠金融问题的关键,在于让金融机构与公证机构建立区块链的数据分布式存储与互信体系,借助于在线赋强公证的方式获得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推动在线贷前、贷后的全流程管理。它在贷款申请环节实现了对客户的警示,堵截了具有潜在欺诈风险的客户;在贷后催收环节由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催告,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催收工作量,同时在催收监管趋严的当下,解决传统催收方式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长、催收手段不合规等问题。一旦发生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可以凭借公证机构线上出具的电子执行文书,直接进入法院强执阶段,所有程序性电子文书在线上自动生成,大幅度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且法院依法追缴失败之后,又可实现终本裁定及时送达金融机构,让金融机构及时完成税前核销,又把失信人纳入征信名单,实现对不良贷款人的惩戒效应。

其中,金融机构的这种在线贷款以在线赋强公证为切入点,把贷款申请嵌入公证流程,引入公证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识别,把赋强公证的流程清晰向客户告知,予以贷前的法律连续后果提示和预警。然后,完成借款协议的双方在线签约,客户每笔用款交易数据在线存证,构建起完整的贷款证据链。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贷前赋强公证的所有获取客户信息全部符合公证法定要件的客户授权,且通过加密算法向公证机构传送和存放;同时,贷款交易数据也是通过密文形式加以传输。借助于这样的方案,区块链上的大数据被客户端、金融机构端实现了安全可靠的分布式存储。正是这一分布式存储的可信性,让金融机构实现了全线上完成贷前流程申请、公证机构的贷后不良对客催告,以及属地化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对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在线赋强公证运用区块链的本质在于解决了电子存证的公正性,藉此可以大幅提升线上债权文书执行的质效。其结果表现为高效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实体和程序权益,在推动普惠金融建设上具有标杆性意义。

(二)公证哈希值差别存储

金融电子存证的配套和支撑是“云公证赋强平台”。它包含了两大功能:一方面,通过与金融机构线上产品技术平台的有效对接,完成对金融机构、客户线上签署的借款合同全过程的公证程序,最后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该平台运用身份三要素核验、生物活体识别、OCR、第三方人像比对等技术对借款人身份进行核实,确保了借款人主体的真实性。接下来,金融机构通过与公证机构的“云公证赋强平台”进行对接,其与借款人签署合同的盖章、签字行为在云平台上完成并进行数据存储,利用云平台数字证书认证功能,确保了盖章和签字行为的不可篡改,保证整个签约行为的真实性、客观性。然后,通过对相关步骤标准化、模块化的设计,并调用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电子签章,让系统直接生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完成在线赋强公证。

另一方面,通过贷中数据交换,记录金融机构、借款人的贷中履约行为、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金融机构可以在线上提交申请,由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再通过云平台与法院执行立案系统的对接后的数据推送,完成线上立案以及后续的司法强制执行等措施。金融机构将其放款以及借款人按约还款的行为数据,推送到云平台,以生成哈希值的方式加以差别存储。一旦借款人违约,金融机构向公证机构发起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云平台即可通过哈希值比对确认违约事实,直接线上发送催告核实函,督促借款人还款。若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后仍未履约,云平台通过与法院执行立案系统的对接,对包含有执行要素的执行证书推送给法院执行部门,完成线上批量立案、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线上查扣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司法措施,最终帮助金融机构实现债权。

云公证的哈希值存放虽然是整个区块链架构的组成部分,但出于权利、隐私和安全等考量,它本质上不同于金融机构的电子存证,而是建立了区块链存证的差别性标准。因此,整个逻辑上是融合区块链技术,实现前端金融机构的线上系统、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系统以及法院执行系统的一体化体系。从合同签约、公证赋强,到贷后管理和数据存储,延伸到核实催告和法院执行,在全流程链上构建了体系完整、功能完善的电子数据流转和分散存放体系,在提升公证机构公信力同时,也提升了法院执行的有效性。

(三)法院批量数据对接

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产生纠纷,一般由财产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进入执行环节后,法院不会返回数据流,并且由于网络赋强公证的开创性,在探索阶段仍缺少技术和制度的支撑和保障。所以,定位于国家治理稳健角色的法院在较短时间之内,暂时不会实现与客户留备信息、金融电子存证、公证哈希值的区块链同步数据布局,而是以立案登记制为基础,采取受理立案批量数据对接的区块链数据获取方式。其中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是,当客观上财产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拒绝受理批量网络赋强案件,此类纠纷就难以形成全链条上的最终闭环。因此,法院可以考虑参照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之例,仿效行政诉讼案件、食品药品案件、破产清算案件、资源环境案件和交通运输案件的案件管辖改革,面对在线赋强案件采取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在这一机制尚未确定之前,金融机构也可以在线上贷前,让客户端承诺在拟集中受理地金融分支机构开立二类帐户,并实际将贷款一次付入该二类帐户,以确保纠纷发生之后的法院以财产所在地受理案件问题。当然,客户端在线上即可便捷把存入二类帐户的金额转入实际用途,而强制留下结算零头,目的是保证申请贷款地与司法管辖地的一致性和兜底性。

可以说,采取区块链技术应对普惠金融痛点,可以有效破解法院面对多发易发的金融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等面临的一系列资源不匹配难题。既是以技术革新推进综合配套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和提前布局,也是升级法院诉讼服务体系,促进营商环境在执行合同评估维度上获得更好司法保障的重要创新。一方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债权文书执行智能系统,有利于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的不断完善和升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指导和推动各级法院建立集约高效、多元纠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尤其是以信息化为支持,科学统筹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全面建设和实现现代化诉讼服务和综合管理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一需求,需要深化系统集成和功能整合,建设覆盖辅助全业务全流程、融合大数据分析功能和打造“一站式”的债权纠纷诉讼服务体系。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赋强债权文书执行智能系统,正是贯通了法院内部执行和失信、法院外部与公证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端、金融机构内控的源头治理端的协同,切实让民众在诉讼服务中感受到依法治国的“获得感”。另一方面,20191024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10个一级指标中,执行合同是与法院工作直接相关的两项指标之一。债权文书执行是合同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债权文书执行智能系统,既减少了借款催熟的成本以助力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也会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法院在营商环境中起到的标杆性带头作用,凸显法院系统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能动性和影响力。


五、数字金融司法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格雷克的《信息简史》指出:“信息是我们这个世界赖以运行的血液、食物和生命力。”随着数字金融司法覆盖的信息量越来越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协同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对于金融机构、公共法律服务、诉讼服务三端之间组成的系统之系统,或称之为体系的把握和洞察越来越难。在这些特别复杂的信息系统体系运行中,由于受到各种业务规范、技术标准、法律知识、程序要件、主体考量、衔接机制等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金融矛盾纠纷协同治理的演化可能偏离其最初设定的目的。同时,数字金融司法一体化建设和应用“如果只强调秩序而忽视活力,就必然导致体系的僵化,难以达到源头或协同治理的目标,但如果只强调活力而忽视秩序,又可能会导致系统的混乱”。因此,数字金融司法需要体系化地引领和规范多系统之间的设计、研发和应用,构建一体化范式的技术与法律双轮驱动实现路径。

(一)区块链上的数据流转与主要类型在数字金融司法一体化的框架里,当个人与金融机构产生借贷关系,且被公证机构线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时,涉及多主体之间的所有数据在区块链上以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方式开始流转。这里,除了金融机构的一般性放贷合规审查,公证机构需要进一步对用户的身份进行核验、告知其义务及对合同进行查核,最终生成公证文本。此后,被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本回到债权关系当事人手中,整个流程进入贷中环节。如果发生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形,公证文本数据将流转到司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司法机构对文本进行数据核验、公示催告等步骤,然后进入后续的执行实施及失信名录的推送阶段。流转数据的主要类型包括基本信息输入型数据、放贷金融机构的标签型数据、给贷款人画像的电商标签数据、反欺诈数据和核验型数据。一是,输入型数据。赋强公证云平台对每一笔借贷均有大量输入数据,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乃是通过公证审验得到保证。大量数据将形成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大数据池,在输入型数据基础上,即逐渐形成海量宽表数据。二是,金融标签型数据。该类型数据确保了贷前的金融合规和赋强云平台公证的“双重审验”,其数据获取范围实际延伸到贷中甚至法院强执阶段,对金融机构、贷款人、公证机构和法院具有事实证据效力。三是,电商标签数据。在客户授权情况下,基于电商数据的贷款人画像,是在对其财务分布情况、社会关系网络、心理行为特征、在线消费记录以及其他资产交易的动态特征数据获取基础上。通过深度挖掘贷款人的社会关系和交易行为特征,可以作出判断其资信状况的初步决策。四是,反欺诈数据。从内部和第三方获取高质量的多源数据,进一步挖掘数据之间有序列性和截面上数据的空间结构关系,提出时间、空间紧耦合的贷款人更精细化数据分析框架,以作出对贷款人的多模态信息判断结论。五是,核验型数据。融合金融机构内部数据,以及以上的电商标签、反欺诈数据,实际上构建了多层次贷款人资信知识图谱库及时空变化模型。而核验型数据,则为蕴含多元关系的知识图谱进行精确纠错、补全和推理。(二)区块链的数据分布结构与关联涉及相关的数据分布结构包括以下五个子系统。其一,区块链分布式存储子系统。它主要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了金融司法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其中,银行存放源文件、公证机构对关键数据采取哈希值方式存放,在保证金融类数据安全的同时,以公证机构天然公信力和集成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客观真实,以及实现司法实践运用时的有效性。当然,并非所有的数据都会在区块链加以展示。例如,法院内一些纯粹只有法院系统需要使用、不具备外部意义的数据,则没有必要展示,从而可减少区块链数据存储和查询的数据量。对于需要上链的数据,可以依靠区块链的Merkle Tree技术以提升数据核验查询的速度。当然,Merkle Tree的节点主要存放哈希值以及访问大文件的质疑标志符,从而实现数据存储与数据查询核验的分离。这样会减少子系统之间的耦合性,利于子系统的维护和独立开发;同时又增加了系统的扩展性,可以通过运用NoSQL等新型大数据存储技术解决区块链数据存储量的瓶颈。其二,债权文书前台子系统。这里可以与已有的诉讼服务网进行集成,提供用户一个“一站式”的诉讼服务系统入口。针对平台后台注入的存证服务、签名服务、身份认证等功能模块,前台界面系统将进行集中集成,实现用户前台界面与后端服务之间的分离,促进系统后台的复用性和可测试性。这一前台系统将与现存的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充分利用现有系统的用户登陆、认证和权限管理界面。在此基础上,针对债权文书的独立操作进行界面研发,使得用户体验更有针对性、高效性,并结合与法院外部系统实现集成。其三,债权文书执行流程管理子系统。这一子系统在整个平台中起协同作用,根据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所处阶段,流程管理系统进行任务调度、系统集成、消息通知、案件生命周期数据管理等功能;程序性规则(如立案、送达、执行等)都在本子系统中作为一个流程管理环节而存在。其四,数据中台子系统。区块链存储的是相关数据的哈希值,而对应的真实数据存放在这一数据中台的子系统里。对于数据库的选型,可以使用可扩展性强、扩容空间大、性价比高的新一代NoSQL技术。其五,债权文书执行规则引擎子系统。它与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一同协作,通过将债权文书执行的规则转化为机器可以理解的数据(存储为JSON格式),从而实现执行规则的动态维护。相比使用程序语言将规则固化为代码,规则引擎的方式有利于系统的维护,可以根据具体应用场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平台的执行流程进行订制和动态更新。与之相应,该子系统将利用数据存储系统对规则数据进行存储,并使用规则解释器将规则转化成机器可直接执行的代码。


六、数字金融司法一体化的法律论证


普惠金融衍生的矛盾纠纷数据在贷款人、金融机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的流转和使用,客观上使得日益庞大的数据几乎无法采用集中方式进行存储和管理,而是特别依赖于同步建立起能够经受法律严格论证的持久化数据分布式存证体系。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时间截、防算改、共享、透明特征,对应可以解决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干了什么事情,完整记录了所有主体和流程数据,且具有不可算改。这些特征契合了司法上对证据真实性的基础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区块链已经成为数字金融司法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信任基础设施。

(一)可信空间的数据交互体系

区块链提供了一个安全性的数据互操作平台,从而使不同的交互主体能够安全共享数据。它具体表现为由称为“区块”的记录组成分布式的数字账本,通常用于记载多方之间的交互。这些交互被散列并编码到Merkle树中。不同的区块按时序排列,同时在后序区块中覆盖前序区块的加密散列,从而将不同区块链形成链条,即区块链。普惠金融中的在线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是双方当事人债权关系的重要依据,其法律效力渊源来自对整个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的数据全面、可靠和安全存储及使用。为了保证在线赋强债权文书在多个主体和环节的有效性,需要关注每一系统环节可能对流经信息的每一种度量产生的影响和改变程度,并在法律上加以评估其意义。

例如,区块链运用于在线赋强公证,首先是在流程之始的贷前,金融机构面向贷款主体识别的多维防欺诈体系,包括身份识别、要素检验、人脸识别、电子签章和电子存证等要素。目前的反欺诈技术被法律接受了的应用已比较成熟。根据这些贷前数据的全面获取,由金融机构根据具有自适应性的深度学习判断作出贷前合规性审查结论,然后进行读数视频和验证码校验的两重身份核实。接下来,对于主体识别的数据给予区块链加密防复改,给予过程性存证,再结合公证机构的合法合规判断,完成贷前所有的金融合规和公证赋强意义,上的严格法律审查。其中涉及的主体识别、数据传送、加密存储等,需要区块链使用对等网络和分布式时间截进行自主监管,并通过共识规则进行验证,消除链上用户的安全不确定性,解决数字金融司法的分布式数据系统难以避免的“拜占庭将军”问题,提高链上数据的可信交互。

当前,存在四种主要的区块链类型: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和混合链。根据数字金融司法的特性,私有链应是最佳选项。公有链没有访问限制,私有链只有通过管理员邀请才能加入,并且参与者和验证程序的访问会受到限制。

(二)证据意义的权益和程序共识

区块链形成了去中心化的自我监管机制,确保仅向区块链添加有效交互和区块。其所形成的基于时间截的共识机制,在证据意义上主要包括权益证明和程序证明。根据这一逻辑,数字化时代围绕数据要素的可信流通,区块链已开始步入“信任链”“协作链”导向的新阶段,初步具有了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数字金融司法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为突破口,打通了债权合同存证、文书公证、法院执行、执行申请裁定、执行任务调度、被执行人诉讼等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减少重复性工作、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的委责推事问题。更重要的,从微观角度说,这一系统反推了法院执行内外系统的进一步集成,提升不同业务部门数据共享水平,以区块链为突破口,推动了整体数据链条的前后无缝连接,形成了赋强债权文书形式的完整司法证据链。

这一系统的体系化部署,需要构建起债权文书执行系统用户界面;实现债权文书的数据存储;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存证功能;完善债权文书执行的流程管理功能;建设债权文书执行的规则引擎。涉及证据链的关键要素包括:实现了金融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延伸到法院的系统集成或批量对接,所有业务和流程数据不经过任何第三方系统,具有完全封闭特征;通过公证机构提供的加密sdk接口包,实现金融机构与公证机构和法院的安全通信;金融机构仅提供借还款的流水信息单向加密值,避免全量数据外泄;公证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单向加密计算,并与贷中的单向加密值比较,防止金融机构复改数据。这样的方式实质上形成了司法意义上的完整证据链。

(三)基于智能合约的跨链扩展

数字金融司法是借助于对多个机构内外数据和流程的高效整合,通过对接不同系统以及对不同数据源的挖掘与治理,建立多维度、层级化、条理化的指标和分析模型。同时,它也在单个机构的内部不同职能部门间进行全流程无纸化衔接,比如,在法院端实际上又打通了执行管辖机制、线上立案机制、电子送达机制、执行办案机制、公证机构对接机。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在跨机构、跨部门增强信任,需要利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在法律效力的认定上发挥重要作用。智能合约,是一种计算机程序或交互协议,旨在根据协议条款自动执行、控制或记录法律相关事件和行为。2022年,Askemos使用Scheme作为合同脚本语言实现了这种方法。与区块链上的价值转移类似,在区块链上部署智能合约是通过从区块链发送交互来实现的,一旦部署即无法更新;同时,还可在多方交互中提供可证明的数据和透明度,从而促进信任。目前,智能合约已成为区块链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支撑。当然,随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司法领域的跨链扩展应用,不同平台之间跨链难、上层应用系统与底层链切换难、链上链下交互难等问题也逐步凸显。比如,面对不同于金融机构和公证机构围绕数字金融司法的创新思维,司法的系统架构还要考量能否把具有法定效力若干步骤贯通形成一体化体系。包括:金融机构、公证机构的网络在硬件上的通信完整性、网络可信接入及软件上的通信加密程度,是否足以达到区块链的安全性标准;金融机构的电子协议、电子签名等电子存证数据库,以及公证机构的哈希值数据库,是否已建立起合规和内控的备份策略和安全策略;全流程流转的所有文件系统分布式备份情况,以及文件系统防盗链设计,是否足以达到文件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化要求;此外在安全与高效之间,达到安全级别的应用是否又具有高可用性、高并发性、可扩展性、可伸缩性、易集成性等一般性特征等。

(四)隐私安全的等保合规体系架构

数字金融司法领域的在线赋强公证采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但又不能让任意接入区块链的主体都能够访问整个链内的所有节点,否则将导致信息泄漏的隐患。因此,以法院、金融机构、公证机构为代表的存储重要信息的“主节点”,将以数据的唯一识别符为标准,对访问主体进行权限认证。从安全分级的角度来说,可以将这一系统内的节点分为公共数据、受限数据、机密数据。如果是公共数据,则任意接入节点都可以访问;不过对于受限数据和机密数据,则需要进行访问权限的核对,以防信息泄漏。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文书,可以将其从区块链中移除,转入非公开的存储介质,既可以减少在区块链存证系统中的数据体量,减少硬件成本,也可以减少暴露在外的数据量,避免安全隐患。

面对这些问题的规制既要法律的干预,也要标准的指引。在法理上,数字金融司法的规制在强调安全隐私的同时,更要推动领域性更深层次的应用。国外体制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相对于法律硬干预,数据等保合规标准在领域性应用的“软干预”作用日益显著。早期研究认为,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在效力上存在“功能等价性”。换言之,即使等保标准不完全具有授权依据、订立程序、公布与否、文本形式等法律的外观,但法律条文会援引等保标准,裁判中也会用标准对事实界定,让等保产生合规意义上的事实拘束力。在此基础上,近年来的研究开始提出隐私安全等保的“合规性”本身需要法律提供程序规范,法律甚至可能赋予等保合规以强制执行力,让违规主体直接受到法律制裁。这表明等保合规与法律合规在效力上存在天然的依存性,为数字金融司法进行必要的自我监管性提供了坚实基础。

(五)司法机关的支撑保障机制

普惠金融的链上数据技术创新产生了明显效益。但仍有意见认为,这种创新会导致过多普惠金融的批量案件进入法院,导致案多人少的执行压力加剧。事实上,已把合规判断和风险预警前置的区块链赋强公证,在局部地区的批量样本试点中并没有导致进入法院申请强执案件的数量大幅上涨,而是降低了本来将会涌入当地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案件总量。这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实证结果。

因此,围绕链上法律技术还要法院建立比较完整的配套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把赋强公证的区块链纳入法院整体谋划的区块链建设,从金融机构小额放贷之始就嵌入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背书,解决安全性和可信度等问题;推动进入强执的赋强公证接受质量服务标准化体系认证,筛选出具有质优的公证部门,解决中间环节的公信度;完善执行管辖机制,使得被执行的贷款人在开立帐户且有一定存款可供执行,保证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抑或干脆确定此类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完善线上立案机制,完成前期的线上放贷、线上公证,与法院的线上申请执行、全流程封闭式信息化有机衔接;完善电子送机制,在贷款合同中订立电子送达条款,探索电子送达以提高执行效率;完善执行办案机制,对接全国法院执行系统的“总对总"查控,实现限高消费和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进行繁简分流,完成执行团队和要素的集约化管理;此外,还要完善执行考核机制,毕竟普惠金融的批量信贷案件增多,会导致执行终本率提高、到位率和实际执结率降低,因此应建立相应适宜的执行考核制度,保障普惠金融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