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的预防调处化解矛盾卓有成效的治理方式,不仅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在治理目标、主体、基础、资源等方面存在内在联系,也对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有着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加强制度供给能力建设,提升智能化法治平台建设水平,回归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细化治理,可以有效实现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借鉴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进而促进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长治久安。
[关键词]:枫桥经验;源头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法治化
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旨在从根源上防范风险、化解矛盾,通过凝聚和发挥基层智慧,第一时间、最小成本解决问题,构筑起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遏制重大刑事案件和社会问题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因此,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不仅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21年7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增强基层平安建设能力。一系列治理实践和经验表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既是一个不断实践、探索和创新的过程,又是融顶层设计、制度规范、文化传统、经济水平等因素和地方性实践之间不断调适和动态发展的系统工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立足实际,在法治轨道破解治理困境,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转型,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审慎对待的重要课题。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内在联系
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的预防调处化解社会矛盾卓有成效的治理方式,其精髓与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一脉相承,万变不离其宗,即“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处于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前沿位置,无论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基础、治理资源均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一)在治理目标上,均注重矛盾预防化解和社会长治久安
针对矛盾纠纷增长且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而司法机关不堪重负的挑战,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力量、人民群众协同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政策等手段,预防化解各种民间纠纷、行政纠纷、经济纠纷和群体性纠纷,最大限度调动各方积极因素,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防止矛盾激化,就地解决问题。为了有效维护基层安定,新时代“枫桥经验”确立了诸多紧贴实际、深入人心的机制,例如,以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为核心的预防机制,以苗头性纠纷、易激化纠纷、经济纠纷、赡养抚养纠纷、倾向性牵连性纠纷、影响生产的纠纷优先调处为内容的“六优先”介入机制,以倾听当事人陈述要专心、调查取证要用心、心理疏导要耐心、调处纠纷要诚心、做出结论要公心、遇到反复要恒心为内容的“六个心”调解机制等等。这些机制均有助于根据矛盾纠纷的轻重缓急有的放矢,通过群策群力、及时处置,化早、化小、化苗头,把矛盾解决在源头,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源头治理同样以在一线消除矛盾为目的,其要义在于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确保困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种痼疾顽症能够及时有效地破解在基层。在这一层面,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源头治理高度吻合,不啻为源头治理的典型样本。
(二)在治理主体上,均强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
社会治理在主体上强调多中心共治,意味着通过多元主体协同,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最大程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够持续焕发生机,并在全国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脱颖而出,从社会治理的“试验田”一举成为体现制度优势、中国智慧、中国经验的“示范区”,其原因正在于长期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格局,尤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引领和协调之外,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群众和社会力量基于生产生活及人际关系恢复和矛盾化解的需要进行自觉创造,如此一来,大政方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要求能够迅速地以行政举措、自治行为等方式贯穿于社会治理全过程。这些举措又根据问题和矛盾的变化及时调整,使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体现出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特色。换言之,“枫桥经验”是名副其实的多元治理主体有所分工而又齐心合力的杰作。源头治理亦离不开多元主体和衷共济,越是跨界、复杂、关联的矛盾纠纷,越是有激化、溢出、蔓延等风险和倾向的矛盾纠纷,越需要党委政府科学判断、精准施策以及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积极动员、广泛参与,使各方同向发力。因而,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利害相关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符合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也契合源头治理的现实需要。
(三)在治理基础上,均重视城乡社区的有效治理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单元,也是连接家庭与社会的重要纽带。城乡社区的有效治理,直接关系到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基础的坚实可靠。一方面,基层矛盾纠纷虽然纷繁复杂,但极少有纠纷可以脱离城乡社区环境而发生,尤其是常见的宅基地争议、赡养抚养争议、劳动争议、拆迁纠纷、电信诈骗等最受群众关心,也最易激化为社会问题,甚至演变为上访案件。另一方面,城乡社区是最基层、最前沿、最深入群众、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密切的组织单元,矛盾纠纷在城乡社区化解,有助于修复人际关系,增进群众互信,提升社会凝聚力,促进广大群众和睦相处,努力满足群众对安居乐业的渴望、对良好秩序的期待和公平正义的追求。新时代“枫桥经验”最显著的优势就在于源于城乡社区,扎根基层,通过对问题的稳妥解决,将困扰群众生产生活的消极因素转化为城乡社区有序发展的积极因素,促进了人、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源头治理的主要场域依然是城乡社区,只有矛盾纠纷不蔓延,不激增,社会治理的风险和隐患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因此,广大城乡社区既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基础,也成为实现社会善治的最佳平台。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重视城乡社区矛盾化解,以基层“小平安”促进社会“大平安”,正是其源头治理功能的彰显。
(四)在治理资源上,均依托法律、文化、科技等相互支撑
根据治理需求的变化,以务实理性的态度充分挖掘并综合运用法律、文化和科技等各种资源,确保社会秩序良性发展、公平正义及时实现,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经久不衰的一大动力。特别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完成了由点及面,由个例到范例,由统筹各类治理资源到形成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制度性转变。“三治融合”也成为“枫桥经验”的“标识性创新成果”。在自治层面,注重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规范作用;在法治层面,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大调解”体系,法治宣传教育覆盖城乡;在德治层面,注重发掘、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群众生活,通过新乡贤文化、家风家训、良善礼俗等教化作用,增强基层自治与法治的道德底蕴,实现了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除此之外,新时代“枫桥经验”也敏锐地察觉科技的力量和作用,尝试探索以智慧治理支撑并强化“三治融合”,通过构建“互联网+社会治理”的新模式,促进公共服务体系、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社会风险防控体系等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这就把社会治理的各种优势因素和资源与时俱进地融合起来,为社会治理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源头治理亦是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等理念融会贯通以及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过程,其对法律、文化、科技等资源统筹协调,与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及其挑战
从国家政策的走向上看,“法治”的重要性随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确立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而与日俱增,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重要环节,“法治化”也成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亦须以提升法治化水平作为其发展方向。
(一)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法治化,既有助于体现法治在社会治理中基础性保障作用,也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方面,源头治理具备坚实的法治基础。源头治理关乎社会治理能否真正打通“最后一公里”,是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关键所在。当前,普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明显进步,群众获得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手段和途径解决问题的自主性显著提升,与之呼应的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对矛盾纠纷也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必修课”,这就为矛盾纠纷依法化解营造了充分的法治社会环境。同时,在各地有序实施大调解工作机制、诉源治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等一批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的运行和完善,也离不开法治力量的推动。例如,广泛存在于全国法院系统的诉源治理,即是以各级法院及法官为主体,以涉“诉”纠纷为对象,以“源”头化解为重点,以体现多元主体、多种举措、多方资源的“治理”为手段,这一机制强调人民法院应在社会治理的框架内发挥依法调处及裁判各类基层纠纷的作用,力求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经过溯源治理,许多存在激化苗头的民事纠纷均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切身权益的需要也得以满足,诉讼的存量和增量尤其是因民事争议处理不好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比例大幅减少。可以说,诉源治理既是一项以法治力量助推社会治理的成功机制,也是一件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民心工程。
另一方面,法治化是包括源头治理在内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元素和法治精神已经贯穿于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一切社会治理实践的全过程。首先,法治化有利于合理界定多元主体的责任范围和合作空间,使各级党政机关有效克服职能“越位”或“缺位”的弊端,保证行政权力和自治权利规范行使、政府管理和基层自治良性互动,夯实源头治理的制度根基。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多元主体能够合作共治,与各主体依法发挥职能密不可分。其次,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自主解决问题,是让群众拥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直接的方式。无论是作为红色法治文化代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被誉为基层治理典范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核心都在于坚持群众路线,这也是我国社会治理最杰出的创造,而法治化恰恰实现了群众路线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也为在源头化解纠纷、以法治造福群众奠定了前提。最后,新时代“枫桥经验”中,除法院系统的诉源治理之外,还活跃着基层监察机关对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律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健全以及基层党政机关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等等,这些均为依法保护权利、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实现良法善治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使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不仅具备“共治”优势,而且彰显“法治”特色。
(二)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目前,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依然存在着许多影响法治化转型的机制性问题,这些问题构成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挑战,必须正确诊断并理性应对。
其一,多元主体依法治理合力有待加强。实现源头治理法治化,需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遵循法律进行合作共治的作用,然而,囿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对法治及社会治理认识水平的差别,目前形成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作用发挥仍受不少因素的制约。例如:一些地方党政机关之间的联动融合存在一定短板,无法实现各部门优势互补综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也无法促成政法综治部门内部数据、信息等必要的联通与整合;又如:各地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程度和成效差异明显,一是不少地方虽然培育了一定数量的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但发挥作用者占比较低,二是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建设能力和活跃度明显低于城市地区;再如:一些基层干部对群众的合法诉求了解不到位,团结、发动群众自我化解矛盾的能力不足,对风险、隐患的了解和排查不及时,等等;除此之外,党政社群之间的法治联动机制也有待提升,如不同地域综治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标准不一,风格各异,有些地方仅注重法治部门干部力量的进驻,对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的参与支持不够。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掣肘,使得现有的部分社会治理共同体虽有规模而效能不彰。
其二,源头治理的制度供给水平参差不齐。社会治理强调多种规范相协并重。在基层,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章程等社会规范的保障作用更加凸显,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相互补充、密切配合的治理制度体系的优势也体现得更加彻底。然而,一些影响制度供给的因素依然存在,譬如:有关社会治理和社会领域的地方立法,尚处于部分城市在《立法法》框架下自觉探索、试点先行的阶段,部分城市尚未摆脱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推进社会治理的传统思维,树立在法规、政策等规范的综合作用下实现良法善治的新思维;再如,乡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章程等社会规范一旦制定,有些地方便束之高阁,制度上墙而未能入心的现象大量存在,社会规范实施、监督、修订等缺乏必要保障,一些社会规范内容过时或不切实际的现象长期得不到纠正;社会规范之间简单模范、忽略实效等问题普遍突出。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的社会治理政策仍受兜底思维、管控思维的影响,尚未完成向引领型、治理型转变,行政命令的触角及于社会规范内容的方方面面,这就限制了自治组织和人民群众发挥聪明才智的空间,使不少社会规范缺乏用武之地,以致法规政策和社会规范之间缺乏应有的默契与合力。
其三,智能化法治平台作用发挥尚不充分。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群众便捷化治理需求也日益增长,旨在重塑网络与社会关系、整合网上与线下资源、推动风险防范和纠纷化解出现颠覆性质变的智慧治理备受各治理主体青睐,各级队伍政法委和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也纷纷建立了以城市大脑、综治中心视联网工程、电子诉讼平台等为代表的智能化法治平台。然而,这些平台在现阶段的支撑作用虽巨大但不充分。一是覆盖全域的统一的社会治理与平安建设数据平台未能真正建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乡镇(街道)的信息共享和衔接机制有待改进,以致对于源头发生的纠纷和事件无法精确预判和应对,不同主体间不同步、不协调、各自为政的状态依然存在;二是上至区域性的城市大脑、一体化智能联动指挥平台,下至基层综治中心视联网工程、法治乡村和法治社区终端等,各地的建设标准、发展程度、使用频率各不相同,跨区域的信息难以互联互通,影响信息分析并精准施策的水平;三是智能化法治平台的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后台管理、系统升级等尚未满足及时、高效的要求,其智慧服务板块的设计不仅无法满足各部门及时高效监测、预防矛盾纠纷的需要,有些也并未完全贴合群众需求,以致有时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的设想迟迟未能落地生根。
三、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
把脉、回应和破解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中的种种问题,既是推动源头治理完成法治化转型的过程,也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为了在法治轨道上切实提升源头治理效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凝聚力
共建共治共享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前提。共建共治共享从主体、路径、目标等不同维度体现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制度的内在逻辑和要素构成,在党委、政府、社会、人民群众互联互通、优势互补之下,既可以释放综合性、系统性的治理效能,以专业化与协同化相结合的方式破除部门分割、各自为政、政社分离的弊病,增进社会治理的活力和动力;也可以凝聚法治资源和力量,为解决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的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条件;还可以让人民群众无论是在矛盾纠纷消解在未然之前,还是依法化解在已然之后,均能充分享受到良法善治所带来的平安环境和治理红利,既心情舒畅又关系和谐。因而,在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得到实践和完善的共建共治共享,对于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构建预防性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意义。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必须同共建共治共享的内涵与要求联系起来。
一是结合共建的要求,各地要以完善综治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建设为契机,立足本地实际,建立政法综治部门同党委、政府、社会各方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聚合功能,融合力量,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职责,推进其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理顺合作关系和沟通机制,拓展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强化区域内重大风险、矛盾的防范和应对能力;二是结合共治的要求,各地须破除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体制机制弊端,通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法治化,加强对党政干部依法化解纠纷能力的培养,重视高质量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尤其支持和引导农村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广大群众依法维权和依法办事,推动多元主体在依法治理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三是结合共享的目标,密切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和个案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不断优化党组织领导下的政府、社会、群众力量合作共治机制,体现依法进行源头治理的最大合力,确保源头治理变得更具科学性、民主性,实现党委、政府、社会、群众对安全稳定秩序的需求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相耦合,让社会治理共同体更具凝聚力、生命力和影响力。
(二)加强供给能力建设,完善“三治融合”的制度保障
在“三治融合”中,以“法治”为轴,“三治”在实践层面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样态:“法治”之下行“自治”,“自治”运行循“法治”;“自治”之中践“德治”,“德治”之中含“法治”;自治、法治、德治在有力的制度保障下,最终达到基层治理的良法善治。新时代“枫桥经验”治理成效的彰显,离不开对大政方针的深刻领会和对成功做法的总结坚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制度层面的自觉探索,一言以蔽之,即“完善了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社会规范的三层治理制度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层社会制度供给状态”。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同样需要加强供给能力建设,形成地方立法与社会规范相互衔接的制度保障机制,形成一整套紧密相连、衔接协调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安排。
一是统筹市域层面的顶层设计,着眼于社会建设和治理需要,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针对各种新型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及容易产生重大纠纷的高风险领域等作出规定,提供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二是立足基层社会的治理实际,重视社会规范对自治、法治、德治的支撑,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制定能够协调社会多方利益关系、契合城乡居民价值认同和道德追求、反映各领域(如乡村、社区、街道、行业、团体)自治实际和发展规律的社会规范,提供自下而上的制度支撑,彻底改变一些地方基层治理中社会规范边缘化、薄弱化、虚置化的现象;三是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社会规范定期评估、修订机制,加强监督和实施,重视社会规范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法治文化、地域特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让承载明是非、辨善恶、守诚信、知荣辱的社会规范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能够在遵守规范的同时,涵养法治意识,加深文化认同,提升道德风尚。三者并重,有助于形成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中重点领域有法可依、基层社会依法运转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上下互通、衔接互洽的法治秩序。
(三)提升智能化法治平台建设水平,实现科技与源头治理深度融合
依托智能化法治平台进行智慧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新发展阶段所呈现的新亮点和新特色,代表着基层社会治理在大数据时代的新趋势。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中,以基层治理“四平台”为代表的智能化法治平台扮演了重要角色,“四平台”以乡镇(街道)的矛盾纠纷化解为切入,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学技术,运用矩阵化管理理念,将政府各部门派驻机构所承担的职能与乡镇(街道)进行整合,使内容相近、职责交叉和协作密切的功能归于一类,由此完成机制重塑和力量集中,形成了“综治工作、市场监督、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数据平台。“四平台”与基层综治中心视联网工程、法治乡村和法治社区终端数据共享,不仅向下改善了便民服务和执法监督、风险预测水平,也向上支撑了城市大脑等全域数据平台的信息收集与更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亦可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并不断发挥各类智能化法治平台作用。
一是在各级党政机关的统筹下,完善城市大脑等平台建设,深化市域、县域、基层的数据联通,打破部门、企业、团体、基层单位之间的数据孤岛,促进信息资源的系统集成,尤其推进政法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加强整体层面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提升具体层面研判和应对各种事件的本领,在科学技术的辅助下实现“1+1>2”的治理效能;二是以便利群众、服务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持续优化政法综治、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等智能化平台建设,构筑市、县、镇、村四级网上法治资源服务供给体系,合理设置应用板块,健全信息收集和问题发现、预警、流转、处置机制,推动“网上事项网上办理”“网上纠纷网上化解”,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向网络版拓展和升级,持续夯实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智能化”基础;三是增强社会治理队伍智慧治理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提升基层网格员队伍的法治素养,对各类治安要素、风险隐患、涉诉纠纷进行精准、动态的掌握,确保各类信息更新及时、数据分析科学、后台管理有序,同时,注意信息使用的合法合规,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
(四)回归人民中心本位,以精细化促进源头治理法治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是以人民为中心,注意加强良好的干群关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政策制定与实施、纠纷预防与化解等方面,始终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视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尺,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和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协调并重作为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考量。因此,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向精细化治理迈进,制度关怀及于群众生活的细致末梢,形成了一系列可参考、可复制的治理标准,使风险预防、矛盾化解、乡村振兴、经济发展等有了有温度、有效率的基层社会基础。破解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精细化难题的密钥,在于以人民为中心;以精细化助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也是以人民为中心。
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以一手资料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一线信息助力党政机关、法治部门对社会治理发展规律、存在问题的准确把握,让政策、举措接地气、入人心,着力解决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诉求与居民“自下而上”的权益诉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以标准化改进和完善精细化,用好“大调解”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推动“枫桥式”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检察室、电力网点等向县域、市域升级,使业已成熟的乡村、社区、乡镇、企业等基层治理标准向县域、市域延伸,让精细化的社会治理满足群众需求、符合群众期待、回应群众关切;三是依法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建设,将诉源治理、访源治理、检源治理等融于精细化治理之中,提升源头治理的整体性、有序性和协同性,构建起紧密型、有效型的源头治理联动机制;四是重视综合绩效改革等形成新的考评体系,尤其重视对各级党委政法委和其他法治部门源头治理实效的考核与评估,补强精细化的短板,形成标本兼治、内外相维、持久长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定团结。
四、结语
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矛盾不上交”为特色,融合了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中华民族治理智慧、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经验,是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杰出成果,它的与时俱进和历久弥新,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经验,而成为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亦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制度的经典样本。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根基在基层、力量源泉在基层、实现法治化的关键也在基层,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基础和治理资源等方面存在着高度的相似性。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通过加强共建共治共享、提升制度供给能力、增强智治支撑作用、提高精细化治理水平等,将有效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实现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