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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2021年7月15日04版 发布日期:2021-07-28


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15日起正式施行。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集体采访并回答记者提问。

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本次修订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减少多头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这项改革不断深入推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活动存在‘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一些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在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主体地位,本次修订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张桂龙介绍,这将有利于确保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


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行政处罚法构建了一整套行政处罚程序,特别是告知、说明理由、听证等规定开创了我国行政立法先河,改变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丰富了行政处罚程序类型、合理调整不同处罚程序运用比重、补齐全链条处罚程序,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实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对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树立程序观念、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一些领域中存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有效告知当事人,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

同时,本次修订细化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进一步保障公正执法:一是扩大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范围;二是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权利;三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并作出决定。


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为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实施管控,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张晓莹介绍。

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也做出了细化规定,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表示,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的作用。(记者 张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