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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行政复议法修改”双周协商座谈会:以人民为中心健全行政复议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信息来源:《人民政协报》 发布日期:2020-06-11


编者按:行政复议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法实施20多年来,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实践探索成效明显,在解决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看,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小复议、中诉讼、大信访”格局没有根本改变,群众不愿复议、不会复议、不敢复议等问题仍然存在,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6月5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议政。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题发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作出的重要判断,揭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律特点和性质定位,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为修改行政复议法提供了根本遵循,一定要学习好、领会好,从制度设计到程序构建全过程一以贯之地加以落实,确保新时代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势和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定位。这次修法需要始终围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一性质定位来设计制度、构建程序,确保大多数行政争议不是通过行政诉讼渠道、更不是通过信访渠道来解决。为此,在制度设计和程序构建上要“做到一个避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个避免”,就是要避免与行政诉讼同质化,制度设计上突出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专业、低成本的优势。“解决好三个问题”,就是行政复议制度和程序的设计,要能够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三个问题:一是不愿复议。发挥好行政机关在解决争议中的专业能力优势、资源调动优势和组织协调优势,让复议成为实质性解决问题的重要渠道,而不能走过场,仅仅成为行政诉讼前的一道程序。二是不会复议。能不能复议、到哪里复议,要让群众一有诉求就能比较容易地作出判断;程序简不简便、成本低不低廉,要让群众进入复议前就有比较确定的预期。三是不敢复议。要有过硬制度安排,解决好行政复议中存在的“一把赢把把输”“官官相护”的问题。

二、充分激发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这需要在制度设计中最大限度地体现灵活简便、高效快捷、公开公正的原则。一是改革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坚持方便群众行政复议、强化政府对部门监督、提高行政复议公正和权威的目标导向,立足各地实际情况,遵循行政复议规律,落实好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设置好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二是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可考虑不再使用“具体行政行为”这个概念,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即除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外,其他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将调解确立为行政复议的原则。建议在修法中明确规定调解原则,将“先行调解”作为行政复议的前置性要求,用制度推动尽可能通过调解把行政争议化解掉。四是规定“繁简分流”审理模式。建议从实际出发对案件繁简的划分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分别适用简易和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五是提高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建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都要公开;对疑难复杂案件,不仅办理结果要公开,办理过程也要尽量公开。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建议规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可考虑成立咨询委员会,为复议机关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六是推进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建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要推进复议案件受理审理执行的信息化、网络化,做到数据共享,并对案件办理进行跟踪监督。

三、强化各级政府化解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一是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建立以化解争议为目标的工作导向,鼓励行政复议机关加大协调力度,通过和解调解结案以及采用变更行政决定、责令履行、一并申请赔偿等结案方式,认真解决问题。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需要设计好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制度,关键是设计好如何强化现行监察制度在监督行政复议中作用的机制,构建体现行政复议特点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化解行政争议的考核指标。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行政复议工作专业性强,对行政复议人员有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特殊要求,需要认真研究、鼓励实践、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