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
第一分论坛
10月13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第一分论坛在贵宾厅举行。论坛的议题是“行政立法的新发展与行政法总则的可能性”。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叶必丰担任主持人。
发言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作了题为“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转型与使命”的发言。姜明安教授分三个层面阐述了这一问题。第一个层面是行政法学在新时代面临的新挑战,是行政法学管理向国家治理转变、国家治理方式创新等改革背景下,对行政法学、行政法治理论提出的挑战。第二个层面是行政法学在新时代研究的课题。在新时代的语境下,行政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管理方式、治理程序三大课题。第三个层面是行政法学在新时代应由哪些新作为。姜明安教授认为,要应对新挑战,需要处理好传统行政法学与新时代行政法学的关系,处理好行政法学的普遍规律和中国国情的关系,处理好行政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从管理向治理转换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重构,从硬法之治向硬软法兼治转换的行政法学内容重构,从静态研究向动态研究转换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作了题为“新行政法及其走向——行政法如何回应经济全球化变局和公私合作”的发言。于安教授的报告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新行政法在中国的表现,二是从全球化格局变化的角度分析新行政法的依据和传导机制及其表现。于安教授认为,新行政法在中国主要表现在政府提供服务的法律制度建构方面,这其中存在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交汇共生问题,存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目前,新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市场结构、市场范围发生重大、快速的变化,与之相伴随的各种新的国际贸易协定的签署使之制度化,这都重新要求按照公法和社会政策的要求设置国家职责。这种新走向推动了新行政法的发展,中国学者需要对这一走向予以充分关注。
中央党校政治与法律部王勇教授作了题为“社会治理与行政法理论的新发展”的报告。王勇教授指出,我国社会治理的实践正在推动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发展。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手段的复杂化、治理行为的法治化、治理目标的多元化使得社会治理模式从传统型、经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模式发展。这一理论与实践为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创造了条件。主要表现在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与发展。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体现为三方面:一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实践;二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治理结构的实践推动;三是行政法理论在价值追求层面上的发展。
云南大学法学院杨临宏教授作了题为“行政法学的‘升级’与‘改版’问题研究——关于构建‘公共行政法学’的思考”的发言。杨临宏教授提出了四个观点。第一,由于国家管理已经从政府“行政管理”升级至“公共行政管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加之行政管理与政府之间的融洽关系,因此,应更多地吸收借鉴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方式与研究成果,主张将“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相应地更名为“公共行政法”和“公共行政法学”。第二,行政法学研究应具有世界级的眼光,不但要学习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还要进一步全面了解不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形成世界性的、全域的行政法学研究视角。第三,在行政法的“升级”“改版”中注入善治理念,将善治政府作为法治政府的基础与核心。第四,行政法应概括地关注治理理论,整个行政法学应考虑以治理为基础重新建构,实现升级改版的目标。
华东政法大学章志远教授作了题为“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基本遵循”的报告。章志远教授围绕行政法宗旨的制定,阐述了三方面问题。第一,制定行政法宗旨的基本目标包括三个,引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助推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对中国人权保障的改善。第二,制定行政法宗旨的基本原则包括(1)规范整合与立法引领相结合原则;(2)问题导向与行政法理相结合原则;(3)本土智慧与世界眼光相结合原则。第三,行政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章志远教授认为应包括行政权力的配置、行政权力的形式、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依法行政的保障等十个方面。
评议环节: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赵振华局长评议。赵振华局长认为五位老师的报告紧扣时代主题,体现了行政法学界的新担当、新贡献。他特别赞成姜明安教授讲到的新的国家治理和法治模式转化对法学体系、内容及其方法的影响。认为于安教授报告的内容新颖,公共服务、公私合作的新课堂以及财政治理给经济政策、经济立法带来的挑战,这些都给人带来启示。王勇教授提出的治理多元化、行政主体理论与法治政府理论拓展了行政法新的探索空间。杨临宏教授讲到的升级问题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需要从本质、特征、理论储备和实践基础上多做积累。章志远教授谈到的行政法总则的问题,也需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和理论准备。赵振华局长认为,改革实践发展很快,理论研究跟不上步伐,需要了理论界深入实践研究、分析、论证,为政府治理过程提供确实的理论支撑。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杨解君教授评议。基于于安教授报告中强烈的时代感和对学术关注的迫切性,杨解军教师提出三点感想。第一,我们现在关注的重点是对未来的展望,少有涉及反思,在内容上应更加多元化。第二,行政法学研究需要更好的学术批评精神,需要书呆子。第三,研究的视角可以多元化,但其精髓在于批判。
《中国法学》副编审吴雷评议。吴雷编审回顾了行政法学年会发展的历程,提出新时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课题,在研究过程中要切记不忘对理论基础的研究,要脚踏实地,注重学术批判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院张卿教授评议。张卿教授赞成杨临宏教授提出的行政法学升级改版需要世界眼光的观点,认为在建立“公共行政法和公共行政法学”、建构以政府治理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和公共行政法学体系方面,还可以做进一步的拓展与完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杨桦教授评议。杨烨教授认为,在行政法总则基本框架的设置中,可以考虑增加行政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部分可以扩大为行政相对人;依法行政的保障部分应考虑如何协调自身稳定性与行政依法规范之间的关系。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冯军担任主持人。
发言环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袁文瀚法官作了题为“信用监管的行政法解读”的发言。袁文瀚法官从四个方面对我国信用监管制度做出了行政法解读。第一,信用监管的基本涵义。第二,信用监管的行政法治实践。包括立法现状与制度实践、制度功能、制度缺失三部分。第三,信用监管的行政法规制度。包括信用监管的行政法原则、信用监管的主体、信用监管的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四部分。第四,我国信用监管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救济。
江苏大学法学院邹焕聪副教授作了题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责任分配与行政实体规制——基于公私协力视角的探究”的发言,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特别是和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第二,从行政法视角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为了(1)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制主体;(2)建立行政规制的公私协力关系;(3)构建体现新型内容的行政实体规制机制。第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分配。邹焕聪副教授认为,政府在责任分配中要肩负特殊的责任,即、单独承担保障私人部门自由自主决定的空间,以及担保公共服务任务的完成。针对政府的此种担保责任,一方面需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制主体,建立行政规制的公私协力关系;另一方面需要从构建普遍服务规制、持续给付规制、相当质量规制和合同公法义务规制等体现新型内容的行政实体规制机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副教授作了题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十年之反思与变革”的发言。程雪阳副教授指出,我国藉由1998年《土地管理法》,建立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框架,以年度建设用地标准为抓手,以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耕地保护为目标”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一制度在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但也存在四方面的问题。为此,他从土地用途管制的制度框架、具体落实路径、耕地管制的配套性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入手,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行系统检视,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之改革目标,认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在区分“经济社会发展型规划”和“空间管制型规划”的基础上,建立“以产权平等为目标,以统一的空间管制规划为基础,以产权登记和交易为抓手,以统一的建设用地准用权交易市场为配套”的新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湖南大学法学院罗英副教授作了题为“我国食品安全中的自我规制:规范、困境与出路”的发言。罗英副教授从法规范分析、困境和出路等三个方面讨论了我国食品安全中的自我规制问题;从动因和主体两个维度,将自我规制分为四种大致类型:自愿性的自我规制、被迫性的自我规制、个体的自我规制和集体的自我规制;提出应健全食品安全自我规制的激励机制,完善集体性自我规制的法治保障机制,丰富食品安全自我规制的约束机制。
广西大学法学院余睿副教授作了题为“试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立法中的利用规则与利益均衡——基于行政法公共财产制度视角的解构”的发言。余睿副教授针对当前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立法实践指出,当前城市中交通设施的种类繁多,功能不一,加之在不同投融资模式下呈现出的公法私法财产属性的混同,营利性资产与非营利性目的的混合,收费利用、成本利用和无偿利用相互混淆,作为公共物品的城市基础交通设施在设置、管理和利用过程中,由于缺乏理论支撑,导致了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较为混乱和模糊。他建议借助行政法公共财产理论和制度,对前述问题予以解构和重整,在真实还原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本质法律属性前提下,客观理性的探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立法中的利用规则和利益均衡问题。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坚守公共利益底线;第二,遵循收益循环规则,监管特别收益;第三,通过目的外的利用满足投资回报;第四,以多元化的手段丰富投资回报的渠道。
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解志勇教授评议。针对袁文瀚法官的报告,解志勇教授认为从法规范层面解决问题是文章的核心,鉴于信用监管表现的多样性,需要对信用监管的内涵作进一步区分。其次,鉴于处罚的溢出效应,有关信用监管的救济问题非常重要,可以进一步补充完善。
东南大学法学院孟鸿志教授评议。孟鸿志教授认为,邹焕聪副教授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研究选题角度好,内容深入。建议进一步强调担保责任的核心性,对于有关行政实体规制中的新问题,可以通过系统化的分析方式进一步明确。孟鸿志教授认为,行政规制中责任分配的关键,实际在于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划分问题。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胡东教授评议。胡东教授认为程雪阳副教授在土地制度方面做出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年会报告运用了历史规范的分析方法,分别从宏观的、历史的角度以及微观的角度分析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为现行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胡东教授认为,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有效的耕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的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近年来快速的城镇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实际上是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新的土地管理制度解决。而程教授所提出的在落实空间管制规划、多规合一的基础上建立真正的基于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丰富了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
河海大学法学院邢鸿飞教授评议。邢鸿飞教授对罗英教授提出的“食品安全自我规制”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它更偏重内在的自我道德规范,法律性较弱,应更多依赖于第三方规制、抑或是外在的规制方式。他赞成将行业及体系的自我规制也纳入自我约束规范行为的观点,认为行业协会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监督权与监管权,可作为外力的规制形态,具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价值。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王克稳教授评议。王克稳教授概括总结并赞成余睿副教授论文讨论的三个重要问题,认为在立法中应关注两点,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国家投资、国家经营,二是政府特许经营,要考虑利益均衡,明确基础设施的产权界定与产权规则;只有充分考虑企业的受益与回报,才能推动企业投资。这是各省均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更为切实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