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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四:行政争议解决|行政审判司法大数据报告——基于242.45万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13

刘茜,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数据法学;杜娃妮,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被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和社情民意的“风向标”,同时也可被视为行政法治发展的“晴雨表”和“风向标”。本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开的共计242.45万份裁判文书实证数据为基础,通过对样本数据的整理分析研究发现:一是行政案件量年度增速逐渐放缓,但行政案件上诉率依旧居高不下,房屋拆迁、土地管理、城乡规划领域较易引发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程序意识、证据留存意识不强,各地政府法治化建设进程差异明显;二是行政诉讼中超五成的被诉行政机关级别为地市级和县级,七成以上的原告为自然人,滥诉现象较为严重;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整体向好,非诉执行案件准予率较高。总的来说,本报告从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特征、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基本特征和行政诉讼中特别领域的相关诉讼情况三大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以期尽可能全面折射行政法治发展的全貌,并为未来行政诉讼法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司法大数据支撑。

关键词:行政审判实证研究司法大数据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新法增设的许多新制度、新规定的真实运行情况究竟如何,是学界和实务界都需切实关注的。近几年,得益于司法大数据等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海量的行政审判数据进行量化分析成为可能。而围绕行政审判所产生的各种数据不仅是行政审判活动的表现形式,也是行政法治的规范重述。行政审判司法大数据的量化研究可在一定程度上还原行政法治运行的全貌,同时能真正协助摸清真情况、找准真问题,为行政法学本土化的规范研究提供经验事实上的理论给养。因此,本报告以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42.45万份生效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从行政诉讼基本特征、行政诉讼参与人的特征分析、行政诉讼中的特别领域三大方面进行量化分析。

本报告数据分析所依据的样本,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选取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2016年至2020年”)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共计242.45万份),其中包括一审案件85.03万件,二审案件49.47万件,审判监督(以下简称“再审”)案件14.21件,非诉审查案件92.34万件,未能识别出审理程序的案件1.40万件。具体样本库分布情况如表1(略)所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表1中所示的数据为尚未进行文书结构化处理和数据清洗的原始数据,因此在进行数据结构化筛选、数据清洗后,由于算法等技术处理的因素,数据会有一定变化。

本报告涉及具体问题分析时,为避免同一案件被重复计算,均采用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裁判文书进行提取分析。此外,由于所分析对象为法律裁判文书,因此数据中的年度分布情况主要依据文书审结日期进行分类,所展示的是年度审结案件量的分布情况。在计算万人成讼率、每亿元GDP发案率时,各省市年度常住人口数和年度GDP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所依据的信息为法律文书的内容,因此在数据提取过程中受限于统计口径、文书规范程度、信息结构化解析方式,本报告运用大数据分析时会存在下列情况。

首先是数据缺失问题。在数据分析中,对某一具体问题的提取,由于文书撰写习惯不一致,或是信息录入错误、字段解析错误,不能成功提取到全部文书的相关信息,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计分析。

其次是数据误差问题。数据误差主要出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文书内容的缺失,部分案件的原貌并不能真实反映出来,从而造成数据误差;二是数据提取过程中,所采用的统计口径来源于前期的调研实践经验,但并不能包罗万象、一一穷尽,因此统计口径的筛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误差;三是由于各地法院公开文书的习惯不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和原始案件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最后是数据指标计算问题。为避免信息的重复统计,本报告中有关案件内容具体信息的统计,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案件量,均采用的是一审审结的文书,而部分案件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可能存在改判的情况,因此会造成一定的计算误差。


一、行政诉讼基本特征分析


(一)行政案件总体呈现上升态势

如图1(略)所示,2016年至2020年行政案件整体呈现上升态势,2016年同比增长48.06%,2017年同比增长24.96%,2018年同比增长9.75%,2019年同比增长5.36%,2020年同比下降11.39%。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正式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受此影响2016年、2017年行政案件呈现大幅上涨态势,2018年、2019年增长趋于平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受新冠疫情影响,行政案件数量在2020年出现下降。但从整体上看,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行政案件数量处于上升态势。

(二)行政案件地域分布差异明显

从行政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可以发现其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北京、河南、山东、浙江、广东案件总量较大,位居前五,而西藏、青海、海南、新疆、宁夏案件量较少,排在后五位。众所周知,案件数量的变化会受到当地经济侧变量的影响,如当地的人口规模、GDP规模、城镇化水平等。目前已经有研究团队运用Pearson相关系数分析工具对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与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城镇化水平等14项地区基础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最后得出行政案件数量与地区GDP和常住人口的相关性最大,也就是说,地区GDP和常住人口的绝对值越大,行政案件数量也就越多,反之亦然。因此,为了更客观真实地反映行政案件在全国各地区的分布情况,本报告将地区GDP、常住人口与行政案件数量进行结合分析发现,从万人成讼率万人成讼率是指每万人常住人口的发案量,计算方式:各省市年度万人成讼率=各省市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件)/当年常住人口数(万人)。来看,2016年至2020年,北京、海南、贵州万人成讼率较高,福建、新疆、西藏万人成讼率较低。而从每亿元GDP发案率各省市年度每亿元GDP发案率=各省市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件)/各省市当年GDP(亿元)。来看,则是北京、海南、重庆发案率较高,新疆、云南、西藏等地发案率较低(见图2,略)。

人口规模和GDP规模越大,则行政案件数量应该越多,反之亦然。那么通过图2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异常,如海南地区,行政案件总量排第29名,但是万人成讼率和每亿元GDP发案率都是第2名;宁夏地区,行政案件总量排第27名,但是万人成讼率和每亿元GDP发案率都是第4名,这些数据所反映的问题是海南和宁夏地区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不应该导致如此多的行政案件,但现实却相反,说明这两个地区行政机关被诉的情况较为严重。但是广东地区,行政案件总量第4名,万人成诉率第14名,每亿元GDP发案率第25名;江苏地区,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第6名,万人成诉率第26名,每亿元GDP发案率第12名;四川地区,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第7名,万人成诉率第22名,每亿元GDP发案率第24名,这些数据所反映的问题是广东、江苏以及四川地区的行政诉讼总量很高,但是万人成讼率和每亿元GDP的发案率都偏低,说明行政机关被诉的情况较好。

(三)行政机关违法案件相对集中

行政机关违法案件本报告中的行政机关违法案件是指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案件,统计口径为2016年至2020年,行政一审判决书中判决结果段落同时出现“确认”和“违法”两个关键词的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河南(共计4697件)、山东(共计3990件)、浙江(共计3342件)三地违法案件总量最多,但从违法率此处违法率计算方式为:违法率=确认违法判决案件数量/判决结案案件数量。来看,则是贵州(26.21%)、宁夏(24.46%)、福建(23.21%)三地较高,广东(5.50%)、上海(4.54%)、北京(3.46%)较低(见图3,略)。

结合前文所述的行政案件总量地域分布情况可知,北京、上海、广东的行政案件总量在全国占比较高,但其违法率却在全国排名中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地区的依法行政水平较高。因为行政违法案件量对依法行政水平具有极强的表征力,行政违法案件量的多少、违法率的高低都能直观展现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可见违法率较高的贵州、宁夏、福建等地区的依法行政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行政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占比接近90%,中央行政机关的违法案件较少,主要集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占比超五成。行政登记、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确认行为的违法率较高,从违法情形分析,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34.23%),其次是主要证据不足(29.34%)、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5.32%)、行为明显不当(7.21%)以及超越职权(6.56%),此外有7.34%的案件未能提取到违法情形。部分文书因字段缺失、解析错误等无法提取到违法情形,因此此处以成功提取到违法情形的案件为统计范围,下文同。

(四)行政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

行政诉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保障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行政上诉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程度。长期以来,相较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呈现高位运行态势。经过对样本数据的统计分析,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行政案件年均上诉率高达47.78%。而同期的民事案件年均上诉率和刑事案件年均上诉率仅为8.34%和11.12%。2016年至2020年行政、民事、刑事案件上诉率变化趋势详见图4(略)。

而从地域分布情况来看,广东(44.70%)、海南(44.44%)、山西(42.34%)、福建(39.28%)、西藏(39.09%)等地区的上诉率较高。北京(31.25%)、浙江(30.84%)、陕西(30.16%)、山东(25.17%)、重庆(24.59%)等地区的上诉率相对较低(各地区上诉率情况见图5,略)。结合上述行政案件的总量分析,北京、浙江和广东的行政案件总量分别排名第一、第四和第五,但是北京和浙江的上诉率却相对较低,而广东省的上诉率却很高,这说明广东省行政纠纷的一审服判息诉率很低,应引起关注。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领域是主要的被上诉主体,占全部上诉案件的12.78%,其次是土地行政管理领域(11.56%)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0.22%),与行政案件集中分布的行政管理领域相对应。主要涉及的行政行为则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9.34%)、行政处罚(8.28%)、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补偿(7.89%)。但从每个行政行为本身的上诉率来分析,行政处理、行政奖励、行政协助以及行政受理的上诉率达到了80%以上,也就是说这几种行政行为的案件量虽然小,但是呈现非告必上诉的趋势,应引起重视。

此外,近八成的上诉案件被维持原判,7.12%的案件最终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成功提取到改判原因的案件部分文书因字段缺失、解析错误等无法提取到改判原因的案件中,改判原因主要为:一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占比23.12%);二是原判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占比16.05%);三是提交了新的证据(11.87%)。进一步分析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发现,此类案件的上诉率为24.45%,超八成的案件最终维持原判,仅有0.65%被发回重审,0.45%被改判,上诉争议焦点主要是:受案范围(72.41%)、管辖问题(21.24%)、原告是否适格(5.46%)、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2.34%)、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情形的(1.83%)、重复起诉(0.88%)。由于同一案件中可能涉及多项争议焦点,因此加总的百分比会超过100%。


二、行政诉讼参与人特征分析


(一)行政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

分析行政诉讼原告特征,有助于了解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群体特征和行为动机。总体上,行政诉讼原告以自然人为主(77.3%),法人占比较低(22.7%),全国只有北京地区的原告中法人多于自然人,其中法人占比53.91%,自然人占比46.09%。整体来看,原告有律师代理的比例不高(42.69%),半数以上(57.31%)的原告更愿意自己提起行政诉讼,有学者提出这可能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导致公民行使诉权的压力不大。在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为47.61%,而没有律师代理的原告胜诉率为35.63%。

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的领域依然集中分布在土地行政(10.13%)、房屋拆迁(9.34%)、劳动社会保障(8.62%)、商标(5.43%)以及乡政府(4.24%),其中不予受案案件量不予受案案件量=结案方式为不予立案案件量+驳回起诉案件量+不予登记立案案件量。占比达30.19%,但在2016年至2020年不予受案案件量占比呈现下降趋势,各年占比分别为31.05%、28.95%、27.30%、26.86%和25.38%。鉴于不予受案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被告不适格以及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这个下降趋势说明公民正确行使诉权的意识提升。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一并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案件共计1934件,年均增长率达5645%。浙江、广东和湖南提起的案件最多,分别占比12.23%、7.98%、6.34%。涉及一并提起规范性文件的案件最多的是行政征收案件(34.24%),其次为行政处罚案件(8.31%)、行政赔偿案件(6.93%)以及行政协议案件(5.97%)。这些案件集中分布在劳动社会保障领域(10.49%)、房屋拆迁领域(9.68%)、城乡建设领域(9.23%),此外公路交通、司法行政、教育行政以及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领域涉及一并提起规范性文件的案件逐渐出现并呈快速增长态势。

在原告提起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案件中,57.25%的案件法院认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一并审查的条件,不属于附带性审查的范围,而对原告提出的附带性审查请求不予支持。另外,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案件量较少,多发于行政征收和行政许可领域。例如,南通市某区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增设新的行政许可条件,被法院认定为与上位法相抵触。淮南市某管理委员会在未经批复下作出的《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被确认违法。厦门市某区政府作出的《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中增设“符合计划生育出生”的条件,将“超计划生育人口”排除在被征收户应安置人员之外,该项增设条件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上位法的授权,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精神不符,因此厦门市某区政府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法院撤销。

(二)“行政诉讼专业户”

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行,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进入法院,这一方面回应了人民群众行使诉权的司法需求,增加了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另一方面一些积极行使诉权的行为也触发了实务中有关“滥诉”规制的讨论。经过数据分析,2016年至2022年,行政诉讼原告人均起诉次数为2.65次,97.45%的原告起诉次数在8次以下,仅2.55%的原告起诉次数在8次及以上,但提起的诉讼总量占比为22.45%,需引起重视。本报告对起诉总量前1500名的“行政诉讼专业户”进行“画像”发现,62.57%的“行政诉讼专业户”起诉次数在8~15(不含)次,仅7.53%的“行政诉讼专业户”起诉次数在50次及以上(见图6,略)。

从地区分布来看,案件量占比排在前五位的是北京(16.73%)、河南(14.53%)、江苏(13.23%)、广东(12.51%)和上海(10.63%),可见,北京是“滥诉”情况较集中的地区。从立案的主要行政管理领域来看,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占比9.96%,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拆迁)占比5.86%,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占比4.43%,其他行政管理占比53.43%,乡政府占比3.76%,其他(公安)占比3.12%。可见,“行政诉讼专业户”起诉的行政管理领域主要包括土地行政、房屋拆迁以及食药行政管理三个领域。从内容来看,行政诉讼的提起与土地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打击假冒伪劣等方面有关,通过深度挖掘分析裁判文书发现主要有两类行为特征:一类是提起大量与自身合法权益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以达到其他目的;另一类是“职业打假人”购买产品后以产品质量为由进行维权,因维权未果而提起大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结案方式看,驳回起诉(占36.71%)和不予立案(占31.71%)的比例较高。

(三)被诉行政机关的特征

从被诉行政机关的类型分析,市县级的政府部门是主要的被诉主体,占比超过五成,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占比约为四成,而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仅占一成。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行政机关更倾向于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占比(62.34%)高于原告(42.69%)19.65个百分点,而在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事务所律师占比95.65%,政府法律顾问占比3.44%,公职律师占比0.91%。其中,公职律师代理案件的情况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鉴于中央行政机关级别较高,其所涉及的行政案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影响大、波及范围广,因此本报告特对该类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统计结果显示,2016年至2020年中央行政机关涉诉的案件总量为5.34万件,年均增长率达14.21%,案件整体呈现“两高一长”的特点,即行政机关胜诉率高(72.13%)、案件上诉率高(45.32%)、案件审理周期长(192天)。从所涉的具体部门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的案件量中包含了在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土资源部的案件量。是被诉最多的中央行政机关,案件量占比分别为69.78%、13.45%和2.31%。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中央行政机关中最主要的被诉主体,其被诉的行政行为主要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及政府信息公开。


三、行政诉讼中的特别领域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理想与现实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的一项新制度,集中体现在新法的第3条第3款中,该条款主要想实现两个目标:一是解决行政诉讼长期以来“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二是发挥法制教育功能,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答辩,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意识。新法实施后,该项制度受到广泛关注。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践如何?本报告通过分析数据样本发现,2016年至2020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的案件数量/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数量×10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67.72%提高至77.80%(见图7,略)。

从地域趋势来看,2016年至2020年,天津(89.88%)、江苏(89.11%)、浙江(88.16%)、宁夏(88.08%)、山东(87.8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高。但如图8(略)所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存在明显的区域不平衡现象,部分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还有较高的提升空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涉及中央一级行政机关的案件大部分在北京审理且案件量较多,因此虽然北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绝对值排名第一,但是整体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较低,因此北京市出庭应诉情况并不能完全代表北京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剔除被告机关为中央一级的行政机关案件数量后,北京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达67.83%。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知,新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呈现上升趋势,但是该数据能否说明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与立法期望一致还需进一步讨论。因此本报告对比了同期的行政案件总量、行政违法数量以及行政案件上诉率等指标的趋势,发现2016年至2020年行政案件的总量整体呈现增长趋势,虽然一定程度上受到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影响,但同时段行政机关被确认违法的数量和行政案件上诉率同样呈现高位增长趋势,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否真的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待进一步考证。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裁判结果是否会产生影响?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率为62.23%,而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率为59.33%,仅相差了2.9个百分点,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会必然导致行政机关的胜诉率畸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2.69%),例如公共卫生安全领域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81.29%,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76.45%,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75.24%。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

2016年至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相关文书共计92.34万份,占整体案件量的38.30%。经数据清洗后,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的案件量年均增长率达2.97%。

2016年案件量增势迅猛,同比增长率达124.99%。2016年后案件量整体呈现先增后降的趋势。2017年共计17.78万件,同比增长28.98%;2018年共计15.47万件,同比下降12.99%;2019年共计16.92万件,同比增长9.37%;2020年共计15.50万件,同比下降8.39%。2016年至2020年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的案件中,准予强制执行率达73.21%,不准予强制执行率达4.83%,裁准予撤回或按撤回处理率为9.28%;不予受理率达3.89%。2016年至2020年各年度非诉执行案件量及增长率情况见图9(略)。

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中,主要涉及市场经济管理领域,占比58.24%,具体包括税收、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以及工商管理等;其次涉及城市治理领域,占比16.35%,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涉及民政保障领域的占比12.11%,主要包括计生、教育、住房等;涉及政府治理领域的占比5.18%,主要包括房屋拆迁等;涉及其他领域的占比8.12%,主要包括民防、自然资源、盐务等。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理由主要为行政机关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占比48.23%;其次是认为行政机关存在程序违法,占比27.96%;此外,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不适格占比9.41%,超过申请时效占比5.74%,无可供执行的内容占比1.37%,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或不宜执行占比0.62%,其他理由占比6.27%。

(三)行政不履责的现状

行政不履责是指行政机关没有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体现了政府履责的消极性。行政不履责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客观上则表现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履行义务。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是法治政府的主要标志,那么与之相对的行政不履责则会反映出法治政府建设中尚存在的问题。

2016年至2020年行政不履责案件量呈波动变化趋势,年均增长率达1.59%。2016年行政不履责案件量增势明显,但从2017年开始,行政不履责案件呈波动变化趋势。2016年至2020年,行政不履责案件的具体案件量变化趋势见图10(略)。

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行政不履责且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比例为70.85%,其后依次为:不予答复(占比64.28%)、拖延履行(占比58.74%)、拒不履行(占比48.21%)、消极履行(占比46.29%)。由于同一案件中可能存在多种不履责情况,因此案件占比加总不为100%。从所涉行政行为来看,行政补偿行为案件量最多,占比25.81%,远高于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补偿案件中常涉及行政机关未能如期兑付补偿款而被认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行政补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53.16%。其中,25.18%的案件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责任,判令其如期支付补偿款项。

从地域分布来看,2016年至2020年河南(占比7.58%)、湖南(占比7.30%)、山东(占比6.85%)、江苏(占比6.83%)、浙江(占比6.29%)案件量较多,海南(占比0.58%)、青海(0.36%)、新疆(占比0.45%)、上海(占比0.33%)、西藏(占比0.01%)案件量较少。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31个省级行政区案件量占比见图11(略)。

(四)政府信息公开涉诉情况

透明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特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路径。因此,梳理和总结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趋势和特征,评估政府在政务公开领域取得的成就和进步,对揭示地方政府在政务公开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量自2016年大幅度增长后,总体波动变化趋势明显,2017年增长19.85%,2018年又减少17.30%,2019年增长23.08%,2020年减少22.40%,案件量在2万件上下波动。从地域分布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较多的是北京(占比13.66%)、浙江(占比9.84%)、河南(占比8.65%)、江苏(占比8.58%)、上海(占比8.08%),案件数量较少的是海南(占比0.26%)、宁夏(占比0.24%)、新疆(占比0.22%)、青海(0.05%)、西藏(0.01%)。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31个省级行政区案件量占比见图12(略)。

2016年至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涉及依申请公开的案件占比为87.67%,涉及应当主动公开的案件占比为12.33%。近五成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未予答复而提起诉讼,从行政机关的答辩理由来看,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的案件占比40.63%;主张“(信息)已经公开”的案件占比22.74%;主张“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占比21.75%;主张“(属于)具体事项或者咨询(事务)”的案件占比19.30%;主张“(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案件占比13.51%;主张“(属于)内部信息”的案件占比8.91%;主张“没有收到(申请)”的案件占比8.70%;主张“(申请人)放弃申请”的案件占比1.48%。特别说明,因为同一案件中可能存在多项答辩理由,因此各项加总结果不为100%。


结语


本报告通过对海量行政审判文书进行深度挖掘,提取和处理文书中的相关信息,为了尽可能描绘行政法治较为全面的实践蓝图,对行政诉讼以及个别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只作了描述性统计与量化分析。行政审判司法大数据所折射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的轨迹,以及行政纠纷发生、裁判、化解的客观过程,具有外部性和独立性共存的特点。但也正因其外部性和独立性的特点,该类数据无法反映行政法治实践的全貌。因此,本报告仅为抛砖引玉,为的是找到问题、呈现问题,至于如何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