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尊敬的甘藏春会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对各位领导和嘉宾出席第二届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研讨会表示热烈欢迎。因为时间安排冲突,我不能线下参加会议,只能作一个线上发言,向大家表示歉意。
众所周知,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应该是这几年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亮点。特别是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发布之后,各地政府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学术界也高度重视法治政府中的数字政府建设,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创建的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中就增加了数字法治政府评估的内容。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方兴未艾、日新月异,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的前面。我也在跟踪已有的研究成果,还去浙江做过一些实地调研,发现各地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确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亟待总结提炼。当然这些实践探索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我认为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要高度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满意”为根本。因为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明确提出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更应是数字法治政府的特征。即无论数字技术如何发展、科技如何创新,都不能脱离了人民满意这样一个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目标。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出现了很多提高行政效率的技术和做法。但如果仅仅单方面追求提高行政效率而忽略了人民满意的目标,或者忽略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其他目标,数字政府的建设就与法治政府建设南辕北辙了。我认为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不能变,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只是法治政府的建设方式革新、理念创新的一个表现形态,是一种技术手段运用到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态。数字政府建设不能代替法治政府建设本身。
第二,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要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人格尊严维护与追求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技术手段是双刃剑,用好了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用不好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政府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可能会把数字技术用到极致。但是这样的建设思路反而会引发很多新的问题。比如在大街小巷、公共场所甚至个人家庭都布满了摄像头,每个人的数据都在网上能够找到。在大数据时代,人人都是“透明人”,在网络上“裸奔”,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政府在这方面该做点什么,才能更利于政府治理和隐私权保障,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否则,就与我们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之一的人民满意的目标背道而驰。所以,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要平衡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划清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严守公权力边界,维护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等公民个人权益,不能轻易突破这个界限,要为个人建立权利保障屏障。
第三,要深刻认识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主体、行为、监督、救济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积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更新、组织重塑、流程再造。将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于政府治理既是技术创新的结果,更是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创新。我们应该深入研究数字技术到底改变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哪些方面,法治政府建设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做何种回应和调试,还要研究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引导和规范数字技术的变革。比如在政府组织法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政府的组织结构是不是要做一些相应的调整,还需不需要设置这么多的机构,特别是那些权力比较分散的监管部门,是否需要进行机构整合?因为数据的共享将深度影响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可能不再需要一系列权力分立的政府机构了,有可能一个数字平台就能解决很多在过去需要几十个行政机构来解决的一些问题。在数字化时代,政府职能会不会转变、组织结构要不要调整、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要不要重塑、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要不要重新调整?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另外,在政府行政行为方面,行政行为法是建立在传统的政府形态基础上的。以“互联网+监管”的方式来看,如果行政执法,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各种行为都可以运用数字技术开展的话,那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等行政程序是不是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些问题也需要学界认真地研究。最后,在行政监督和救济方面,数字技术提供了多元的手段和便捷的方式,相对人可以通过更加公开透明的渠道行使监督与救济的权利。综上,在数字化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政府的主体地位、职责权限、行为方式以及对政府的监督救济都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我们应当将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的重点放在理念更新、组织重塑、流程再造等方面,切实发挥数字技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正向赋能作用。
最后,祝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