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龚正市长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随着近年来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认为有必要在《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第17号沪府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补充完善和强化规定,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创新点包括:
一是加强文件制定统筹。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的文件,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其他部门做好协同配合,确保内容不重叠、不脱节,确保政策内容协调。
二是服务保障改革创新。支持行政机关制定有利于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创新类文件。审核这类文件遵循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原则,文件制定程序完备、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是严格文件内容审核。推动实现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一体化审核,在确保合法性基础上,细化违反合理性的具体情形,包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所规定措施与行政管理目标不匹配等;确保政策取向一致性,避免不同文件之间产生矛盾。
四是强化有效期管理。督促起草部门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文件到期预警机制,做好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处理,防止文件断档后管理依据缺失。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可以向起草部门发送提醒通知并加强跟踪督促,必要时予以通报。
五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起草部门通过人民建议征集、12345市民热线、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重大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解释说明。一旦出现意见分歧较大、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等情形,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