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其江副会长、甘藏春副会长、姜伟副会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对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协办的法治教育网和北大软件表示衷心感谢,向拨冗出席研讨会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诚挚欢迎。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一直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特别是《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明确提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目标,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法治化明确了实践路径和基本要求。但是,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监督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尤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越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协调相冲突的现象依旧存在。如何进一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特别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应成为重要着力点。
此次会议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为主题,邀请理论界及实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研讨这一重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我认为应该认真研究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的控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严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数量。但当前地方政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中还存在数量过多的问题,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执法或政策制定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对于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特别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造成了一定影响和冲击。数量多,就难以保证高质量,也难以形成法治统一。如何严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数量,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形成有效的机制,确保每个部门、每级政府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在控制数量的同时,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定期清理已经失效或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在合理范围内。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共信息平台,也做到了统一发布,但是否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了平台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均开展了定期的清理,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第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最大的风险在于越权制发。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设定公民的义务、限制公民的权利,特别是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设定义务、限制或剥夺权利。但是,实践中很多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打擦边球,剥夺限制公民权利、设定公民法外义务等。如何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如何有效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特别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是当务之急。虽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均明确提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施合法性审核的要求,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研判落实路径。
第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但很多地方和部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依然不是非常规范。比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程序还存在一定的缺失漏洞,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第四,在落实“一规划一纲要”过程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进行监督管理时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这些新问题要认真对待,特别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后,如何确保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能够进入统一的信息平台,确保老百姓能够便利使用信息平台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状和历史,还需要做大量工作。
总体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政府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非常重要的方式,制发、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今天我们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领导、同仁齐聚一堂,共同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这一问题,希望大家各抒己见,深入交流,拿出一些好办法、好做法,总结有益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特别是针对新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有效的、有针对性的举措,这将是此次研讨会非常重要的研究成果。
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专家拨冗出席此次研讨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