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渐趋完备、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得到加强,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进步明显,政务公开走向数据开放,预防和化解争议的法治化格局正在形成。
自1990年实施以来,2014年行政诉讼法完成第一次修正,2017年完成第二次修正。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各地法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探索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改革,力图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降低群众对“官官相护”的顾虑,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2021年,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定期交流总结,通过共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共同探索行政公益诉讼行之有效的起诉与审理机制。行政审判要重点审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尤其是涉及面广、危害程度深、社会影响大的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类型案件。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方式审理裁判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应诉工作受到重视程度提高。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建立并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明确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有助于降低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维护司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强化司法公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加速重构依法解决争议的格局。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焕发生机,需要制度规范。不少地方制定了行政调解或者仲裁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范围,完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的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或者行政仲裁的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要利用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机会,协调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促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加强行政诉讼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