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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信息来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01-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前途光明,任重道远,而重要保障之一,就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论述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我们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指明了方向。

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因此,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总结,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形成的法治道路。只有自信自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一、全面依法治国对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法治的功能在于按照一套公开、明确、普遍适用的规则来为社会主体设定行为规矩,确保人们能够预见各自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交往与合作;同时也要求公共权力依据这套规则以一种可预见、可解释和可问责的方式运行。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法治能够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国家治理体系回应各种风险挑战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具体而言,全面依法治国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正是因为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我们才能实现伟大历史转折、开启改革开放新时期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这种选择通过宪法被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的核心构成要素。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关键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功能,确保党的领导和执政制度化、法律化。“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在现代化的征程上,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社会职能的执行,就体现为形成一套普遍化的法律规则体系,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围绕这套体系组织、运行,公共权力部门依据这套规则进行决策,发生纠纷时依照这套规则进行裁决。从这个角度上讲,法治的完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定义了现代化的程度。

从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关键就在于其总是能够根据革命、建设、改革所处的不同历史方位,不断完善和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强化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领导能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党因应新的历史条件,推动党的领导自我完善的重大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确保了党的政策主张更好、更系统地法律化为国家意志,也加强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稳定性,从而有利于党更高效地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履行执政兴国重任。

(二)全面依法治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促进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现代化。要实现这种现代化,就需要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来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就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公共政策选择体现人民的共同利益。

法治通过法律规则在社会主体之间科学地分配权利义务,并借助制度化的监督与救济途径将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冲突、保障公民权利。具体而言,法治包括诸多环节,人民的利益寓于每一个环节之中:科学立法满足人民对幸福安康的期盼,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领域设定符合人民利益的规则;严格执法打击侵犯人民权益、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在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的切身利益;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尊重规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民对于法治与法律权威的真心信仰和坚决拥护,形成尊重他人权利和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环境。通过这些环节的制度建设,可以最大限度维护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确保人民幸福安康。

(三)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党长期执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前途命运的根本性问题,全面依法治国对此承载了重大的使命。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法治事关制度治党水平的提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因此,我们必须形成完备的制度安排来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其中,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基础,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度治党的科学化、系统化和实效化水平不断提升,确保了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工作,也确保了党的领导和执政以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开展,提升了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夯实了党长期执政的基础。

法治也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需要我们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等方面都已经日臻成熟和定型,此时,就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将这些制度中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部分进一步确认下来。不仅如此,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也需要用制度化的方式予以固化,进而通过法律动态性、立体性的实施,来确保相关国家制度各个环节彼此衔接、相互协调、结构严整地运行。在这个意义上,“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必须把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有机结合起来、完整统一起来”。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就法治谈法治,而是通过法治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完善提供有力保障、有效平台与可靠路径,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以良法善治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全方位推进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来统筹法治建设。法治建设并不是一个自我发展的独立体系,它需要与各项社会事业,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结合,成为它们不可分离的实现方式。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回应各个领域的法治需求,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引领标准、规范工具、保障方式和促进机制。

(一)以法治助推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高质量的法治体系塑造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

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体现在我国宪法中,但其实现需要依托具体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应当强化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法律制度建设,以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非公经济的信心和预期,从制度上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非公经济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与此同时,还应当持续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托更加符合经济运行规律、更加精细化的监管手段,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非市场自发运行的必然结果。国家须提供权威、理性、统一的法律规则作为市场基础设施,才能有效破除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才能有效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除阻碍开放发展的深层次障碍,消除影响要素资源畅通流通的市场壁垒,真正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以法治领航科技创新

创新驱动发展是新时代的重要战略,以法治领航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是新时代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鲜明特征。科技创新作为一种具有创造性、引领性、超前性的活动,既需要成熟健全的法治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亦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以确保始终服务于国家战略和人民福祉。

领航科技创新,必须依法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最为紧迫的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破除一切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科技体制涉及科学技术的机构设置、管理研究、职责范围的方方面面,涉及科研管理、科技创新等诸多主体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治可以通过优化科研成果相关权益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创新能力提升;法治还可以通过促进科研与市场结合、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领航科技创新,必须为科技创新设置必要的规范框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充分释放科技创新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红利,但同时也要建立相应法律机制,以有效防范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社会风险。因此,应当将科技创新活动需要遵循的伦理要求和行为规则以适当的方式纳入法律系统,确保科技创新活动始终沿着正确路径前行。

(三)以法治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全新概括,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的制度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高度关联,二者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共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确保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保障人民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民主权利。我国宪法赋予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通过行使民主权利来彰显“国家的主人”的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意味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一切重要事项都必须有人民的参与。这种参与既需要法治的保障,也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因此,在民主治理过程中,要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法律和制度来保证人民民主“全过程”地发挥自身的制度功能。

此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内含“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要求,其民主价值的实现也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法律制度可以以其制度化的成熟、稳定,法定化的权威、有效,将民主价值贯注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真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四)以法治增进人民权益和民生福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此,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在增加社会整体物质财富的同时,通过更好更公平地分配公共资源,不仅保障和维护好全体人民的生存权,而且保障和维护好全体人民的发展权,实现更加全面、更高水平的共同富裕。法律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相对稳定地确认全体公民的社会权利,重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权利,规范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标准和方式,提升社会整体福祉,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增进人民权益和民生福祉,需要用制度手段压实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责。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发挥着社会“安全网”和矛盾“缓冲器”的作用。现代政府不仅是管制权力的集合体,更因社会系统的高度复杂和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而成为公共服务的最重要提供方。为了从整体上增进全体公民的福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仅停留在对形式公平的追求上,而必须注重实质公平的实现。法律可以通过明确界定“公共服务职责”,驱动政府的民生保障职能进一步完善,不断优化体制机制、完善服务标准、严格政府责任、调整法律关系,形成更加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实现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五)以法治护航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既是新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重要的法治价值。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践行,有赖于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添加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相关内容,意味着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相关理念成为宪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绿色原则”条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法治保障生态良好,就是要将“最严生态法治观”转化为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具体举措,促进“生态与法治的联姻”。

实现绿色发展,需要强化对环境污染的法律治理,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机结合。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提高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规则的系统化程度,减少法律适用的负担和成本;要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综合运用多种执法工具,树立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制度的权威,保障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得到普遍遵守和有效实施。

实现绿色发展,需要以法治手段保障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应有相应法律制度支撑;应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融入改革发展的各个领域提供指引,真正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六)以法治护卫国家安全

当前,国家安全环境复杂多变,“黑天鹅”、“灰犀牛”等各种风险因素明显增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异常繁重。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既需要提升国家安全能力,又需要深入推进国家安全思路、体制、手段创新,促进各方面协同高效。法治可以在其中发挥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护卫国家安全,需要以法治推动监管体制持续优化。在整体国家安全观之下,国家安全虽然领域众多,既涉及传统安全,又涉及非传统安全;既涉及国内安全,又涉及国际安全,但各领域之间的关联度很强,容易形成“连锁效应”。针对国家安全的这种特性,需要通过制度手段强化央地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地区之间、政社之间的协调联动,以体制优化、组织法治促进效能提升。

护卫国家安全,需要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以法治保障各项机制严格实施。国家安全是基础性的工作。相对于应用型工作而言,基础性工作的实施效果如何,往往难以在短期内显现。尽管我们针对国家安全设计了一系列的措施、手段,但实践中“选择性执行”“政策空转”等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构建高效的国家安全实施体系,是当前国家安全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可以通过加强内外部约束,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国家安全的“善治”效力。


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既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类主体,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还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涵盖内政国防外交、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实质上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全面法治化。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回应人民对法治的新期待,在“完善”“扎实”“严格”“加快”上下功夫,以更高标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引向深入。

(一)全面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法治建设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推动法律体系因应社会现实不断调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也要求更精确、更高质量的规则供给。与这些要求相对照,我国法律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立法质量也需要大力提升。

当前,我们在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风险防范、涉外法治等重点领域还存在不少法律制度空白。为此,必须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新期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之需,坚持急用先行,区分轻重缓急,推动“大部头”和“小快灵”相结合,持续加快立法步伐,从完善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制度漏洞和短板,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法律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刚性约束、坚实保障,引领国家各项事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

与此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而新技术的运用、新业态的出现在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往往会滋生一些新的问题,或者使在过往产业技术背景下设计的法律制度变得过时。因此,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就需要主动增强立法对新兴领域科技发展的回应性,解决“时间差”“立法空白”“步速难题”等现实问题,既注重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又注重履行国家的责任义务,分配好国家、创新主体、社会公众各方的权利义务,协调好创新发展、权益保护、权力规范等多维关系,避免科技发展失序冲击正常法治秩序,避免资本无序扩张侵犯国家安全、群众利益,避免管制失当制约科技创新,用法治为创新驱动型发展全面赋能。

此外,我们还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努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质量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立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这种新要求特别关注立法对战略目标、中心工作的回应性;特别关注通过科学立法从源头上提升立法质量,增强立法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末端法律适用环节制度实效的提升,更好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将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我们需要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用法治为行政权力划界限、定规矩,使政府各项权力运行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切实规范政府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已经基本形成,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等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但是也要看到,部分地区和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还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倾向;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不够健全,规范性文件、决策制度体系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不够严格规范;各地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还存在较大差异,等等。这些都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因此,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重点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将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要紧扣“加快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这条主线,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重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加强程序法治建设,重点关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政府权力依法高效行使;进一步增强综合监督实效,重点关注政府工作人员为民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织密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搭建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化解体系;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赋能。通过系统建设,既用法治为行政权力划界限、定规矩,又使政府各项权力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前提下高效运行,切实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有序参与市场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三)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构成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特殊背景在于,我们要进行一场“时空压缩”型的现代化,即要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完成现代化。这意味着,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数百年时间内逐步形成尊崇法治的制度和文化,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在一个短得多的时期内完成这种演进,形成“历时性问题的共时性解决”。这会面临很多挑战,关键之一便是如何引领社会从传统的人情社会、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法治社会转型,培育社会主体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自觉,建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真心信仰和坚决拥护。

这要求我们要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特别是要扎实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把社会治理实践作为培育法治社会的土壤。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必须积极推动法治建设深度融入社会,渗透进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治工作和法治实践的全要素、全领域、全过程中同社会公众保持持续的良性互动,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涉法问题,运用法治思维精准施策,依靠法治方式妥善应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使法治观念铭刻于老百姓的内心。

一方面,要继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开展“八五”普法宣传活动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进一步发挥好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以群众性法治创建弘扬公序良俗,夯实法治底蕴,提升和改善全社会法治氛围和法治风气;另一方面,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法律规定、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案件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法治获得感,让社会公众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此外,要坚持共有共建共享理念,充分发挥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丰富自治形式,规范自治实践,创新自治内容,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和有序参与社会事务,推动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自觉践行和不断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