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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滢副教授发言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28

一是在纲要发布以后,要如何在法治化的路径中来推进纲要实施的问题。因为纲要的总体目标是要将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而在纲要中所提出的很多改革手段和措施其实目前仍处于依政策推进的层面,政策特殊性与法制统一性不免会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比如纲要中提了对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其中涉及像“证照分离”、包括黄局刚才提到的“一业一证”等改革手段,但在《行政许可法》中并没有关于“一业一证”等改革实施的明确依据。一方面,“一业一证”改革和《许可法》第25条所规定的许可权相对集中制度是不同的,相对集中是从实施主体层面对许可权作出的整合,而“一业一证”则是从客体层面对许可权予以集中。另一方面,“一业一证”改革也不同于《许可法》第26条所规定的许可的集中办理和联合办理,因为其已经不仅是许可程序的简化,而是将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改变了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那么对于这一综合许可证的颁发行为,究竟应当视为一个行政行为还是多个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综合许可证可否作出部分撤回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由于立法没有明确,从而导致了综合许可中的法律责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刚才黄局也说了,浦东新区法规会对此做出规范,但在中央层面,仍然面临立法上的缺失和冲突。因此,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也是目前需要去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难题。纲要的实施需要有像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典这样一些立法去跟进和支持。

二是对于这次纲要所提出的一些新的目标和创新,应该如何从宏观走向微观,如何落地的问题。比如人民满意这样一个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标准,他的提出表明中央更加重视改革中人民的获得感,也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新的高度,因为政府要让人民满意的话,他的行为就不仅仅满足于合法,还要合理,还要诚信,这是一个更高的标准,但是,如何真正让人民满意这个标准落地,其实是很难的,弄得不好,很可能就是形式主义,因为一方面,个体的意见有差异,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社会管理中的利益和诉求是有偏差。所以对于这个满意还是应当有一个科学的评价标准,同时还要既抓事前又抓事后,一方面要在决策过程中就强化公众参与,另一方面要在事后开辟充分且合理的公众评价途径,并且要把这种评价和考核合理挂钩。另外,还有很多老师提到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也会有类似的困难,数字化在助推法治化的同时,也会对法治化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使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对象、管理理念都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会对现有的行政程序带来冲击,比如相对人的听证等参与权的实现可能受到制约。所以,不能让数字化去打破法治化,而是要让法治化来规范制约数字化,管住数字化,从而实现法治化和数字化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渠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