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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第四分论坛综述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28

1025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第四分论坛在天津梅江中心皇冠假日酒店皇冠宴会厅举行。论坛的议题是政府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上海政法学院关保英教授担任主持。

E5D5


发言环节


8F3D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伏创宇副教授作了题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主体的反思与合作治理建构”的主题发言。伏创宇副教授认为,依据不同评估主体可分为政府评估与第三方评估两种类型。由政府主导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本质上属于“管理型评估”,其评估功能与效果大打折扣。而第三方评估既缺乏有效的评估手段,也在评估结果的运用与效果上具有局限性。他提出,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的主体建构应当寻求第三种可能,在坚持政府评估的主导地位基础上,由单向度的管理评估向法治政府的合作治理转换。这既能很好地契合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与任务,又能积极地发挥政府评估模式的“认识功能”、“监督功能”、“发展功能”与“证明功能”。

9CC5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崔俊杰博士作了题为“个人信息安全标准化进路的反思”的主题发言。崔俊杰博士的报告包括几部分内容:第一,个人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及其特征。第二,个人信息安全标准实施中的异化及其动因。不论在市场标准向政府标准的转化中,抑或在标准自身的实施过程中,都呈现出许多异化现象。第三,人信息安全标准技治主义的隐性优势及其法治反思。最后,崔俊杰博士认为,监管部门应当处理好个人信息安全“标准先行”与全领域、全要素治理法治化的关系。在为行政权力介入标准治理划定必要界限的同时,监管部门应当摒弃工具主义的管制思维,在个人信息安全标准化进路中更多地关注公共服务。

96DB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陈悦讲师作了“新经济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的行政法思考”的主题发言。陈悦讲师认为,对新经济业态包容审慎监管,是为了有效促进社会创新和经济发展。她提出,要落实“包容审慎”,实践中应确保适当的试错容错空间,需要给予监管者一定的行政自主性;理论上可因应探索便宜主义的扩大化适用,赋予监管者更多的效果裁量权。最后陈悦讲师认为,权力的行使同样需要受到约束,“包容审慎”的政府监管需要遵从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及“人的尊严”价值的必要限制。

95B5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省行政学院)讲师、政府研究所研究员陈建科作了“自贸区行政法治试验与党内法规互嵌路径研究——以嵌入性理论为视角”的主题发言。陈建科研究员认为,面对行政法治试验中的关键议题,如投资、金融和数据便利化机制等,传统的行政法学已独木难支,不得不由与党内法规有机统一来解决。本应同属一体的自贸区行政法治试验与党规之间,却存在着体制性脱嵌问题,表现为两者关系的碎片化、绝对性、模糊性、间断性和弱联结。他提出结构性和关系性嵌入两种思路。依照嵌入性理论,确立自贸区行政法治试验与党规之间关系的整体性、相对性、明确性、延续性和强联结,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体制性脱嵌问题。

999A

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博士后马超博士作了“主渠道”定位下的行政复议“司法化”反思——兼谈行政复议的改革方向”的主题发言。马超博士认为,“主渠道”与“司法化”二者之间存在紧张关系。马超博士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行政复议司法化进行了分析。理论上,“司法化”观点的形成源于学界对“司法控权”模式的过度推崇和对西方类似制度的简单描摹;从实践上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从建立伊始就内含着司法基因,且随着持续改革其司法特性愈加鲜明。马超博士认为,“司法化”实际上并不利于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实践确立,因而无法实现国家对行政复议的治理期望。最后马超博士提出,行政复议改革应当把握行政复议的治理属性,确立改革的效率导向,以与行政诉讼“趋异”而非“趋同”为主要方向设计复议制度,推动复议与诉讼的“优势互补”,避免“制度竞争”。


评议环节


876D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评议。何海波教授首先对伏创宇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对于伏创宇副教授提出的“政府主导、委托第三方评估、其他主体参与”的第三种方案,何海波教授提出几个问题:一是专家、民众是否是评估主体。二是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的中立性与连续性问题;三是有意义的评估不应局限于当时当地,还应包括同等情况城市、不同年份的评估比较。对于陈建科研究员的报告,何海波教授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报告中只是提出新概念,未能清晰的论证;第二,研究应该面对真实问题,解决棘手问题。最后对于马超博士的报告,何海波教授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是信访是否是行政争议解决的出路?二是行政复议“反司法化”应该到什么程度。

1308C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瑰华教授线上评议。李瑰华教授对陈悦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李瑰华教授认为报告有两个创新点:一是论文研究从行政法与行政学结合的角度展开研究;二是对“包容审慎监管”的理论基础阐述比较清楚。李瑰华教授对报告提出几点意见:一是新经济业态应该尽量由政策调整,立法因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监管刚性强等特点而监管实效性不足;二是新经济业态变化快,可以增加柔性监管方式;三是包容监管不仅可以嵌入“免于处罚”的制度设计,还可以增加“主观过错”要件来增强监管柔性、自主性;四是监管方式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还包括行政许可等,建议与“证照改革”措施相互衔接、吸纳。

B0C1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李泠烨副教授评议。李泠烨副教授首先对伏创宇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李泠烨副教授认为伏创宇副教授提出的的方案是法治政府评估整体理念与思路的调整,不仅包括评估主体变化,还应该包括评估方式等变化,应该全面建构法治政府评估。李泠烨副教授随后评议了崔俊杰博士的报告。李泠烨副教授提出几点建议:一是该研究需要在视野更广的法律体系中考虑;二是标准的规范效力的学理依据是行为的根据规范、裁量要件而非转制问题;三是该研究存在两种进路,研究过程中应该有所偏差与区分。李泠烨副教授最后概括评议本单元主题,提出面对新领域、新话题,传统学理是否无能为力,引进新概念加以解释,还是应该对原有内容继续深化、拓展的问题。

B35F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王静副教授评议。王静副教授概括评议,本单元主题下的章既包括对传统行政话题的讨论,还包括对实践中新问题的讨论。对于陈悦博士的报告,王静副教授认为该研究关注的是政府关心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对于陈建科研究员的报告,王静副教授认为,该研究从解决行政效能的问题出发,需要继续研究党内法规在改革中的推力作用。对于马超博士的报告,王静副教授认为,行政复议最大的问题是没有马(机构、编制)的问题,而非马吃什么草(哪种形式的复议体制)的问题。王静副教授提出,行政复议问题在于体制本身,需要进一步加强编制法的研究。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司法部行政执法监督局赵振华局长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黄永维庭长担任主持。

FAFC


发言环节


8091

华南师范大学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院长薛刚凌教授作了“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化发展研究”的主题发言。薛刚凌教授报告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行政诉讼基础分类的理论探讨;第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类型设计与实践分析;第三,行政公益诉讼类型的发展构想;第四,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发展的配套问题。薛刚凌教授认为,行政公益诉讼采用的以保护特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主观诉讼模式,导致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部分偏离,也造成了审理、裁判和执行的困难。她提出,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我国独有的整体治理模式和行政客观法秩序的完整建构考虑,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拓展客观诉讼类型,同时对目前运行的主观诉讼类型加以改造完善。

B3BA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作了“行政撤销权的理论证成及其法治限度”的主题发言。王青斌教授认为,我国当前绝大部分行政法规范尚未对行政撤销加以具体规定,因此行政撤销权在实务中存在法律识别的困难,在理论上则遭遇合法性质疑的难题。王青斌教授提出,从理论构造上来说,行政撤销权的实质构造为行政职责,因此具有无须实在法明确授权即可推定存在的特性;行政撤销权的形式构造为行政职权,为实现违法行政的合法性恢复与合目的性恢复而具有广阔的撤销裁量空间。最后,王青斌教授主张设置适当的法治限度以规范职权撤销的运用。具体包括:实体上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构成权力启动的法治限度,具体个案利益衡量方法则构成权力行使中的法治限度,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核心的程序制度则构成撤销权行使的程序限度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程琥副院长作了题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兼论跳出行政诉讼管辖改革周期率的因应之道”的主题发言。程琥法官认为,行政案件在上下移动或者左右移动之后又回归原点,然后又开启新一轮的上下移动或者左右移动。纵览行政诉讼管辖改革进程似乎并没有跳出周期率。程琥法官提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不断深化行政审判体制改革。通过梳理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探索实践与问题困难,他提出了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三步走”战略目标设计:近期目标是推动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中期目标是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长期目标是建立行政审判专门法院。

BB20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韩思阳副教授作了“无效行政协议审查规则的统一化——兼评《行政协议解释》”的主题发言。韩思阳副教授认为,《行政协议解释》没有解决无效行政协议审查规则的统一化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同时运用行政诉讼法规则与合同法规则对无效行政协议进行审查。韩思阳副教授将两套规则组合适用的方式归纳为嵌套适用、同时适用和独立适用三种。同时运用两套规则的问题在于,一是合同法规则不明确,二是法院选择适用两套规则时极易滥用司法裁量权。最后他提出,基于两套规则的共同基础,应实现无效行政协议审查规则的统一化。当出现《合同法》第 52 条部分规则所规定的情形时,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民法典》生效后部分规则应微调。

8B21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宋烁讲师作了“论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框架——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参照”的主题发言。宋烁讲师提出,第一,政府数据开放无需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而是以需求为导向;第二,在开放范围的确定方式上,采用清单式管理,赋予开放主体较大裁量权,侧重开放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收益类数据,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第三,开放方式包括无条件开放和有条件开放;第四,双向利用和使用开放许可协议是政府数据开放利用遵循的主要规则;第五,政府数据开放注重发挥第三方主体作用,形成鼓励第三方开放非政府数据资源、提供数据利用工具、开展政府数据开放实效评估等特色制度。


评议环节


A3D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高文英教授评议。高文英教授首先对本单元的报告概括评议。高文英教授首先赞许了五篇报告的高质量,提出了几点感受:一是五篇报告选题角度好,都是行政法学研究薄弱或学界关注不足的问题。二是报告将执法实践的热点与行政法学的基本问题相结合。接着高文英教授提出几点困惑:一是在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化研究落地实施之后,现行行政程序法如何构造;二是行政行为撤销与行政法的确定力并不抵触,行政机关撤销如何与司法撤销相衔接的问题;三是政府数据向信息转化的情形;四是建立行政法院与现有体制如何衔接的问题;五是无效行政行为与无效行政协议的差异问题。

B01D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彭涛教授评议。彭涛教授首先对王青斌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提出几点问题:一是行政撤销的前提条件是否必然是违法;二是行政撤销程序中谁来启动的问题;三是,实践中案件存在不撤销而确认违法的情形,如何进行公共利益衡量问题;四是撤销之后后续处理、如何执行的问题。接着彭涛教授对程琥副院长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彭涛教授提出,一是集中管辖改革后行政案件存在其他庭参与审理的的现状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如何衔接,二是改革应该解决人财物剥离的问题。

AA08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旭勇教授评议。张旭勇教授评议了韩思阳副教授的报告。张旭勇教授肯定了报告研究选题和方向精准;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审查规则统一化的基础是什么?二是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协议是否有效;三是行政协议中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太广泛,可操作性不强。

9895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陈越峰副教授评议。陈越峰副教授评议了宋烁博士的报告。陈越峰副教授肯定了报告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的差异。陈越峰副教授提出几点问题:第一从定位上来看,数据开放为什么不是信息公开升级版,是不是还有其他可能;二是数据的其他作用;三是政府公开目录和开放清单是否不一样?四是在开放方式上,如何定位数据开放请求权。最后陈越峰副教授概括评议,提出政府数据开放到底是切断过去还是拥抱新的未来,是利用信息公开,还是批判信息公开。

(本文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程程编辑,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