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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勇:新时代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主题、路径与使命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28

李大勇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20201024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天津市召开。上午1010分,大会进行主题报告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张相军厅长共同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赵鹏、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教授马英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智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杨伟东、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大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敏洁分别对法治政府、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救济等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未来展望作了主题报告。

本文是李大勇教授年会报告“新时代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主题、路径与使命”的精华部分。

一、研究背景:回应实践

国家治理实践如火如荼地进行,“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党政机构合署办公、公私法的交融、信用惩戒等治理实践既给公法的研究带来新的契机,同时也给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带来挑战和难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倡导,如何处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信访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实现有效的诉讼分流,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和解、调解等方式的运用等,都成为研究者所面对的命题;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对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试点做法进行汇总、归纳、体系性构建。这些都构成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背景。

二、研究主题的相对集中

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几乎每一个修改之处都成为研究的对象,使得学术争鸣、观点交锋蔚然成风,形成一个研究主题相对集中的态势。

1.在基础理论方面,行政诉讼多重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诉讼功能、政府与法院之间的互动关系等成为关注焦点。

2.在当事人制度方面。(12017 年刘广明诉张家港市政府再审行政案,法院对于利害关系的解读发生重大转向,主观公权以及保护规范理论成为衡定我国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是本土行政诉讼理论供给不足所进行的司法实践尝试,反映出司法实践浓厚的实用主义,促使我们对核心公法问题重新思考。(2)基于功能主义的路径,被告认定规则通过重构体系,拓宽行政主体的范围,或者将党的机构以其加挂或保留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复议机关双被告制度成为讨论热点,形成针锋相对的观点。

3.受案范围。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表现形式。多位学者对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的标准进行了探讨。

4.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是为确定行政诉讼审查的纵深程度而设定的尺度。有学者认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当围绕实质法治的挑战和要求进行回应和创新,构建形式合法性审查和实质合法性有机统一的合法性审查范式。有学者认为应运用类型化的方法论深入细致地研究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理和规则体系。

5.证明责任分配。证明责任研究向类型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有学者认为应以行政职权为中心,构建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有学者针对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进行探讨。

6.行政裁判。有学者对情况判决、给付判决、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裁判形式进行专门探讨。有学者针对执行难,提出应整合监督体系,创新执行措施,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7.行政协议诉讼。行政协议诉讼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结构体系逐步由单一的行为诉讼走向行为诉讼与法关系诉讼的相互结合。近些年的相关研究涉及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整体思路、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行政协议第三人的原告资格、不可抗力因素、行政契约履行救济渠道等具体问题。

8.行政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方面,学者主张应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的作等外理解;诉前解决成为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优先选择的方式,通过赋权和细化程序基本成为共识。

三、研究方法的技术竞争

规范分析仍然是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主流,无论从研究数量还是论文发表量均处于绝对多数,旨在缓解当下制度设计与学理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未来的制度构建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行政诉讼法学研究者逐步尝试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研究。

1.案例研究。案例研究首先取决于案例材料的选取是否科学合理。行政诉讼法案例研究的素材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案例为主,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成为学者进行案例研究的重要来源。也有学者关注到媒体追踪报道、炒作的一些案例以及实践中接触到一些案例。具体研究方法包括个案研究、类案研究、群案研究。

2.比较研究。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具有本土与国际互动的特质。当下比较法的论文研究内容也从单纯的制度介绍,转向对我国制度的借鉴和完善的角度,且越来越强化该趋势。基于功能主义视角,更多地去探索域外理论和制度变迁背后的法理以及发展规律,以便于在同等情形下在我国制度当中寻找更好的联结点或者是替代性方案。

3.跨学科研究。行政诉讼实践也给跨学科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一手资料,激发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司法政治学等研究方法在行政诉讼学研究的运用,使得研究更加全面、立体、客观。一些老问题、难问题、新问题的解决更需要行政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形成学科合力,与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等非法学学科联合解决。

4.实证研究。对法律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是大数据时代进行实证研究的重要途径,对于掌握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因素或因果关系、制度的实际运行、制度完善路径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近些年来,学界和实务界采用统计数据、发放问卷、实地调研、开会座谈等研究方法,加强了实证研究在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四、新时期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使命

新时期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在差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就要处理好理论与实践、传统与现代、西方与东方、学科与学科四对范畴之间的关系。

1.理论与实践对话。行政诉讼法不仅是一种实践,而且是一种理想。实践是理论研究的源泉,也是检验法学理论的最好试剂。行政诉讼法学的很多概念来自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很多研究成果也得益于丰富、复杂的行政诉讼实践的启迪。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官也投入到学术争鸣过程。理论也同样在反哺实践,行政诉讼制度的每一次改革、推进,处处都有理论研究刀割斧凿的痕迹。行政诉讼法学既要以现实需求作为理论革新的动力,同时也要坚守理论研究的独立性,保持理论清醒。

2.传统与现代对话。将法律制度置于历史长河之中来探索制度产生、存在与变迁中的脉络,也是一种很好的理解制度变迁的路径。尽管中华法系作为古代法已经成为过去,但作为传统法,实际上还在延续,并且可望复兴。要探寻每一次制度变迁之后的历史延承和其他同样重要的历史变迁。

3.西方与东方对话。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中国问题镜鉴外国经验的原则。无论是从知识体系构建,还是价值观念的型塑,无不体现着较为浓厚的拿来主义。应加强本土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要客观地评价和认识国外的制度资源和理论成果,重点放在如何进行本土化,如何对本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4.学科与学科对话。在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实需求、以及领域法学”“新法学等观念的冲击下,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分合似乎是一个很难有定论的命题;行政诉讼法与诉讼法共享同样的话语体系,现有研究过度地强调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某一具体问题,而对诸如诉权、诉的利益、诉讼标的等基本问题关注不够;行政诉讼法学同时也要面对其他法学之外其他学科的夹击,必须打破学科的自我束缚,从体系外和社会实践中寻求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