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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成功在吉大举办

信息来源:规制与公法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19-08-27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第五届青年论坛

暨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成功举行

2019年8月24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五届青年论坛暨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在长春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吉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来自全国31所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互联网公司、律师事务所等70余位中青年学者和法律实务专家参与本次大会。会议以“信用、信息与规制”为主题,围绕信用规制的法治原理、信用规制的制度建构、信息信用规制与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展开广泛讨论。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任喜荣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李洪雷研究员分别致辞。


马怀德校长在致辞中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对与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表示欢迎,对会议的主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表示感谢。马怀德校长提出,青年是法学研究的新生力量,青年论坛是青年学者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能够充分激发行政法学研究的学术活力。马怀德校长认为,“信用、信息与规制”这一会议主题契合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客观规律,是一个兼具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的学术议题,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必将对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蔡立东院长在致辞中表达了对会议召开的祝贺和对与会嘉宾的诚挚感谢和热烈欢迎。蔡院长简要介绍了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史、学术特色和未来目标,并分享了吉林大学法学院在推动一流法学学科建设进程中的理念与经验,期望与会专家学者继续关注和支持吉林大学法学院事业的发展。最后,蔡立东院长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凝结学术硕果。



李洪雷研究员代表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支持和参与表示感谢,对会议承办方的悉心工作表示肯定。李洪雷认为,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为青年行政法学者崭露头角提供了宽广的学术平台,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成立四年多来,也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做出了卓越贡献。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将深入研究中国行政法治实践,针对目前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砥砺前行、不断探索。


第一单元 信用规制的法治原理

大会共分为三个单元,每一单元分为报告与评议、主题与谈、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第一单元主题为“信用规制的法治原理”,本单元主题报告与评议环节由《中国法学》编辑部副编审吴雷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洪海以《技术的新瓶装规制的旧酒?——中国社会信用工程的批判性研究》为题作主题报告,毕洪海详细介绍了我国社会信用工程的发展概况,指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双层构造,包括技术层面的构造和规制层面的构造。从技术层面考量,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用算法为每个信用主体进行评分和分级的程度提供了可能性,信用评级作为技术层面与规制层面的衔接口,其法律后果是分类监管。双层构造导致双层危险:就技术层面而言,人格数据化有侵犯人格尊严的风险,也存在算法的问题;以技术为基础的规制手段面临着规范基础的正当性问题,联合惩戒措施等自动化决定的倾向,可能给信用主体带来不利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对报告进行了评议。指出该论文结构清晰、逻辑严谨、与主题高度契合。同时提出三个讨论问题:一是社会信用收集有最大化模式和最小化模式,不同的信息收集模式和分类监管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二是区分市场信用和公共信用仅针对信息收集内容,还是可以扩展到对信息主体的限制?三是人格尊严权等权利能否进一步得出个人免受公共机构收集信息和评价的权利?并认为上述问题需要深入的理论解析。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戴昕以《法治分散、 德治集中与规制强化——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视角》为题作主题报告。报告结合“法治分散”“德治集中”与“规制强化”三种逻辑,对中国当代社会体系建设进行了学术阐释。指出“规制强化”是指在政府已有的规制范围之内重新调整规制资源及规制措施。在“规制强化”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探究“规制优化”,即精细化的“差别对待”,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而言,应当制定更系统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奖惩规则。对社会信用立法而言,应当在“数据宪制”的高度上把握社会信用立法的意义和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赵鹏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论文从“规制强化”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立足经济学和社会学视角分析了管制工具的实效性及其影响,但论文规范分析尚显不足。实践中,“联合惩戒”的实施处于过度自由状态,缺乏法律制约,对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肖卫兵教授以《我国社会信用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为题作主题报告。通过对上海《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及实施情况的简要介绍,肖教授进一步提出,社会信用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但信用立法应当聚焦公共性与司法性,围绕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信息公开、信息应用、权利救济这条主线设计社会信用立法框架。其中,特别需要通过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程序机制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通过政府带头示范应用、鼓励引导社会应用和做好动态联动,联动奖惩机制有利于加强信用约束效果,构建起合理的信用奖惩机制。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行政法教研部王静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报告的选题明确、观点务实,从中观层面就社会信用立法核心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在方法论层面,对案例进行分析时,除了立法层面的考量,还应当以司法裁判为参考。目前除了上海等城市外,很多城市并没有实行该项制度;目前社会信用治理与政府信息共享存在形式与实质相背离的情形,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单元的主题与谈和自由讨论由上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马英娟教授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彭贵才教授认为本次论坛关于信用问题的研究很深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法律规制,其核心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形式合法行和实质合法性。政府的诚信危机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难点问题,但信任体系建立带来的风险及其法治化问题也应当引起学术关注。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冯子轩副教授提出,信用问题本身不是新问题,但是信用规制问题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技术发展为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契机,但程序正义问题应当引起学界关注。信用规制企业的产生与发展使其逐渐进入规制领域当中,规制的公、私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对于信用规制的地方立法方案,地方立法权限、正当性以及如何处理制度细节等问题,也需要学者给出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力副教授认为,毕洪海副教授提出信用体系应当区分市场信用和公共信用体系,但中国信用管理体制的设计应当以公共信用体系为核心。戴昕教授提出联合失信惩戒是“规制强化”,联合失信惩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当联结”,应当对是否存在“不当联结”进行梳理鉴别。张力副教授认为当前社会信用体制的法律制度设计仅针对行为,未来的立法工作要强调对状态的惩戒,以期消除未来违法的风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青波副教授认为,信用不能成为独立的系统。在法律体系下,优化规制工具涉及两个方面:信息输入和会引发的法律后果。将失信惩戒行为视为一种软法,在软法背景下妥善设计一些参与机制、信息公开等机制,相关信用惩戒的工具便可以获得广泛的社会正当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俞祺认为,信用规制能够节约行政成本,未来会有更多的适用空间,但目前仍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失信惩戒的本质是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方式的来给权力相对人增设了更多义务,如何使得失信惩戒的规范与《立法法》等现行法衔接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许长帅指出,失信惩戒在行政处罚之外,对行为人增加了更多的限制。失信惩戒实质上违背了市场规律,是对个体自由进行限制,并导致权利减损。政府对联合惩戒的积极推进联合惩戒需要立法的保驾护航。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柳雁军重点谈及企业的信用监管以及企业失信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影响。并指出目前的《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可能对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不当侵害,失信惩戒措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也存在很大质疑。



第二单元 信用规制的制度建构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信用规制的制度建构”,本单元主题报告与评议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主持。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瑞雪以《信用联合奖惩措施的法律界定》为题作主题报告,指出信用联合奖惩措施的概念界定的重要性,通过对“信用”“守信”“失信”等概念的界定进一步指出“信用”的法律内涵;“联合”包括部门联合和公私联合,部门联合包括中央模式和地方模式;“惩戒措施”是多种行政制裁手段的整合,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信用作为整个行政监管过程的基础,信用奖惩制度嵌入整个监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确实做到践行比例原则、不当连接禁止和个人数据共享与使用的最小化使用原则。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具有信息自决权、有限度的“不被联网的权利”和被遗忘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蒋红珍副教授对王瑞雪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认为王瑞雪的论文回归到几个核心概念的理解,对信用制度进行了精细的梳理,区分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如强制、限制等,做了很多基础梳理,问题意识明确,逻辑清晰。但同时提出以下理论质疑:论文立意是描述性的还是规范的?是对实践的要求还是对规范的要求?“新型”监管手段的正当性何在?“新型”是否是真的创新?


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杨丹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背景下“失信行为”的认定》为题做主题报告。指出国内关于“失信行为”的界定并未达成共识,“失信行为”的认定有两个核心标准:严重性标准与违法性标准。在统一认定标准方面,通过数量化、损害程度等量化要素作为严重性标准的判断依据;作为区分一般失信行为与联合惩戒下失信行为的有效要素,违法性标准的提出有正当的法理基础。明确了联合惩戒机制下失信行为的两个核心标准后,从失信行为的定义与统一标准出发,将联合惩戒机制下的失信行为划分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与使用非诚信手段的行为。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李大勇教授在评议中表示,杨丹的报告从学说、制度和实践三条路径对失信行为进行了探讨,但存在着实然和应然混淆,未能将二者严格分开;分类标准还需进一步合理化。报告中未提及“失信行为”的认定主体、认定依据以及认定程序,对各行政部门的特殊认定条件也没有详细提及。信用问题是道德范畴,将道德问题引申到法律领域时,应当着眼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衔接道德模糊化和法律的明确化。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媛以《合作备忘录:部际信用合作治理机制管窥》为题作主题报告。指出合作备忘录的法律性质为部际协定和行政协助,合作备忘录的应然效力约束签订主体即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实然效力外化至第三方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出现效力外化的原因包括:单一制与科层制、信用立法的缺失、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合作备忘录具有弥补信用立法缺失、打破法律的局限性、强化行政协助的功能,同时具有击扰法律秩序、缺乏合作保障、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缺陷,尚需从签订程序和内容、履行方式、奖惩措施等方面予以优化。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卢超副研究员对孙媛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指出该文的切入点新颖,对合作备忘录的性质和框架的定义比较准确、理论分析透彻。行政协定在当前的地方治理中较为普遍,但是行政协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素,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将备忘录定义为部际协定需进一步斟酌。另外,合作备忘录和信用治理的联系可能并不是很密切,文章还需要在细节问题上加强论证。


第二单元主题与谈和自由讨论环节由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袁雪石处长主持。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赵静波教授认为,首先,全民守法对失信惩戒很重要;其次,失信惩戒制度能够反向倒逼诚信社会的建设;第三,我国的失信惩戒力度不够,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需加强实效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尹少成副教授提出,目前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基本达成共识,但失信惩戒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通过平台信息收集是可以的,但信用联合惩戒涉及行政权的滥用,理应受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范。


滴滴出行公司政策法规研究院院长张迎涛在会上发言。


阿里巴巴集团法规政策研究室高级专家孟兆平博士提出,有关企业黑名单的规范性文件过多,将增加企业的负担和成本;目前上位法对黑名单等信用规制问题的规定明显不足;失信惩戒制度本身存在合理性质疑。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丽彬认为,当前的信息信用监管规范和联合惩戒机制应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理论分析和制度建构,公权力进行信用监管存在合理性边界,相关制度设计应当充分论证。尤其对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的性质需要清晰界定。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建议类型化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法确立判断标准。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全盘统筹和整体规划,加强立法工作。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黄泽萱提出,在实际的立法中,守信与失信并非二元对立的关系,概念需要进一步明确;从政府的角度来讲,签署备忘录的主体繁多,部分主体既不是发起者也不是实施者,且备忘录具有第三方效力,这些问题都亟待学界给予更多关注。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浩认为,目前信用监管是多主体、合作完成规制。主要是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完成,联合之后权力划分、职能定位、责任分配需要考量,否则就会出现混乱。红名单和黑名单方式并不是传统的类型化行政行为,如何将其纳入现有行政法理论,这是一个理论融贯性的问题。


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各位报告人对评议人的发言进行了简短的回应。



第三单元 信用信息规制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单元主题为“信用信息规制与个人信息保护”,本单元主题报告与评议环节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主持。


日本中京大学法学部张荣红副教授以《日本负面信息披漏制度》为题作主题报告。指出日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产品事故分析、企业的违法事实或受到行政处分的事实以及企业拒不履行义务或不遵从行政指导的事实。由于负面信息披露可能造成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行政机关考虑到“制裁过当”等影响,负面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广泛利用。行政机关对负面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享有广泛的裁量权,为防止裁量权滥用,日本行政法学界提出了设置事前程序进行控制非常必要。由于负面信息披露行为被定性为“非权力性行为”和“事实行为”,导致禁止披露诉讼在行政诉讼制度的解释上仍存在困难,但国家赔偿诉讼是主要的司法救济手段。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副教授对张荣红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指出日本关于信息披露是一个比较传统的研究,客观展现了日本学界对于负面性息披露制度的态度,为中国学者进行比较研究提供了丰富完整的学术资源。并针对联合惩戒、黑名单发布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指导、不履行法定性义务与风险警示等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以《社会保障行政中的个人信息利用及其边界》为题作主题报告。报告结合两个典型案例,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例外说及其三个理论基础:社会保障资格认定需要容忍个人隐私牺牲;公共资源的利用优越于个人隐私;福利欺诈防范需要个人信息。并指出应根据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同时,还应根据对个人信息进行搜集、保管和使用的不同阶段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共享和利用的利益平衡。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对胡敏洁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指出个人信息保护和社会法紧密相连,社会保障行政具有“父爱主义”,而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博爱主义”。个人信息与隐私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连续,但不可否认,未来隐私的概念将会扩展。


厦门市委党校法学研究部林明华副教授以《国家治理法治化背景下的个人信用评分研究》为题作主题报告。报告以数据、模型和场景三个关键词为主线,对我国各地区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机制进行了介绍和类型化。个人信用评分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工具,在实践中存在信用信息范围泛化、评分规则透明度不高、使用边界不明晰等问题。将程序性要求全面落实到个人信用分规则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优化个人信用分的评价维度、限定个人信用分的使用边界等,是保障个人信用评分新型治理工具合法有效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建设信用社会的要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李霞副研究员对林明华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指出报告中提出的评分的程序欠缺透明度、可能存在“不当联结”等情况,切中要害,规范层面的分析也十分详细。现代社会中每个人不可避免地成为“数字人”,面对数字时代的洪流,法律人的谨慎是非常可贵的。


第三单元的主题与谈和自由讨论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副教授指出,对于失信惩戒进行研究,应当区分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明晰惩罚和惩戒的边界;其次,对负面信息的披露应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应该弱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理念要经受比例原则的检验。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宇焘立足司法实务工作,指出信用体系的建立、信息技术的使用催生了规制手段的变革。在信息、信用规制领域,应当进行规范有效的立法。但法院如何面对实践在先,立法滞后的情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如何把握司法的裁判尺度是中国司法面临的巨大挑战。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李龙贤博士认为,目前中国处于政府推动下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阶段。分析视角和立场决定了分析的结果,以规制对象还是规制主体为视角对黑名单问题进行探讨直接决定黑名单问题的分析。日本在法制度的引入需要深厚的法史论考察,考察研究后逐渐引入。我国信用体系的制定也需要对社会信用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法、法史论研究。


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严益州博士就法律保留问题以及行政指导行为进行了论述。公布行政处理的行为与原行政行为之间是成立要件关系,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对法律保留的要求有区别。指出德国裁量性行政性行为不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羁束性行政则行为需要法律保留。其次,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事实性行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针对胡敏洁教授的报告提出,社会保障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特殊性在于:敏感度高、社保资源的合法分配和行政给付存在张力。信息的查询涉及到主管机关查实和信息公开两个方面。在信息共享阶段需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特定原则。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信用法的规范对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学术价值,有待学者进行探索。


随后,各位报告人对评议人的发言进行了简短而精彩的回应。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作会议总结发言。


宋华琳教授首先对会议发言人、评议人、主持人以及会议承办方吉林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感谢。宋华琳教授指出,自2014年“政府规制委员会”成立至今,开展了不同主题的学术研讨活动,为中青年行政法学人提供了展示才华、交流思想和发展理论的重要平台,其将对我国行政法理论的传承发展发挥积极促进作用。本次会议的主题“信用、信息与规制”也是当前我国法学理论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所有公法学人应当秉持客观、公允的学术立场,以规制实践为基础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提供政策建言。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未来的工作应当着重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应当强化政府规制改革的研究,要善于从实践中梳理问题和提供规制策略;二是要重视具体规制领域的法释义学研究,要将法解释学与法政策学方法融会贯通;三是应当结合我国具体的规制领域展开比较法研究,并关注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希望各位青年行政法研究者能够再接再厉,为行政规制领域贡献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最后,宋华琳教授宣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圆满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