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提出要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第一次明确党政同责原则。同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看望慰问爆燃事故中伤者时,第二次重申了党政同责原则。2015年7月1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第三次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的要求。特别是最近的天津港“8· 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习近平总书记在批示中再次重申了党政同责原则。
多年来,在事故、事件追责中多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党委机关的领导少有追责,这就是党政不同责。党政不同责,无论在制度规定还是在追责实践中都存在。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这里,法律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个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权,当然其失职行为就会被追究问责。随后,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样的法律逻辑,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被问责就于法有据、顺理成章了。所以,在一些重大责任追究事件中,经常看到的是行政领导被问责。
党政同责的规定
在制度规定上,为党政同责提供制度依据的主要有2009年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201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暂行规定》第二条就明确,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问责措施当然就既可以适用于行政领导,也可以适用于党委领导。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个重大问题上,《意见》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并在这个总责之下具体规定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毫无疑问,其中的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提拔使用、追究责任等,既包含有行政领导也包含有党委领导,从制度层面体现和确保党政同责。
党政同责的理由
党政为什么要同责,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经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要求是,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综上所述,党委统一领导和政府负责是党政关系的基本体制。在这个基本体制下为什么又提出党政同责呢?笔者认为主要理由有以下一些方面。
体现从严治党要求。从严治党,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治党的方方面面,当然包含责任追究方面。如果只是在推进工作方面讲共同担当,不在责任追究方面讲党政同责,那是不全面的、不客观的,也不能真正做到从严治党。党政同责,不仅要体现在安全等问题上,而且体现在人民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上。各级党政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齐心协力、同抓共管,共同担当意识,共同建立体制机制,确保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党政同责,就是党政部门及干部共同担当、共同负责。
有助于强化党委领导作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工负责,在这个基本体制中,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是关键。方方面面的工作,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发挥得好,工作开展得就好,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发挥得不好,工作开展就难以开展和有力推进。要发挥好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除了提要求、定地位以外,就是强化其责任。在《暂行规定》的问责事由中,第一个事由就是决策严重失误。各地方和各部门的很多重大决策都是由党委(党组)集体作出的,决策之后的具体落实、执行归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如果重大决策的决策者们可以不担责,那么决策就可能变得疏忽大意、漫不经心,甚至无所谓,从而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流于形式,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越来越虚化、弱化。所以,党政同责,用强化责任追究强化党委领导作用,使其更有担当和更加负责。
怎样落实党政同责
实现党政同责需要从失职不作为和行为违规两个方面入手。
失职之责。党委对工作负有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统一协调的职责,如果在领导、部署、协调方面没有作为,或者弱作为、假作为等,党委领导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失职之责,对于党委尤其是对于党委一把手而言,主要体现在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事件中。一般来说,一个县委书记、市委书记、省委书记不会插手具体的管理事务,而是对方方面面事务进行方向、政策、宏观的把握。正是这个宏观的把握,决定了这些一把手们所要承担失职之责具有的特点,即后果特别严重,问题长期存在得不到解决,政府部门和政府都有明显的失职渎职。正是这些特点总括起来指向了一个更宏观层面的失职——领导失职。
行为之责。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党委机关负责一些具体事务,如政法委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宣传部门对媒体的管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如果出现处置不当,或者在媒体管理中出现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当然要承担问责追究。同样,一些地方的重大决策是党委作出的,如果党委决策是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该党委同样也不能免于责任。以上种种问责追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党组织因为其行为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