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天津滨海“8·12”爆炸事故追责大幕正式拉开。据最高检消息,11人被检方控制,厅官7人。其中,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副厅级)、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由于未能尽到相应的监管审批职责,以玩忽职守罪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另外,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违法行使职权,帮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瑞海公司通过安全评审,致使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资质的审批,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追责以较快的进展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而行政问责如何推进,是另一个焦点。
刑事追责启动后,行政问责会如何展开?有哪些人可能面临追责?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表示,行政问责主要依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和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情节和程度来衡量。“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此次刑事追责之所以把天津市交通委排在第一位,是因为它是港口的主管部门。除了主管部门,还涉及危险品管理、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等多个部门,但其责任分担有大有小,有主有次。”
杨小军分析,主要责任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人也难逃行政问责。
目前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这些官员,责任是最明显的,应该还会有一些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具体分管的副局长和科长等,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有待进一步调查。
依据《刑法》渎职行为的处罚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分析,如果排除了故意制造爆炸,只是有失职之处,玩忽职守判七年的可能性并不大,一般都是七年以内,滥用职权可能会根据情节量刑稍重些,但类似过失犯罪没有死刑。
哪些人可能面临行政问责?杨小军列举了两类,一是主要责任部门的副职、分管人员以及具体执法者,“他们的作用比领导小,但也存在失职渎职,会有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未涉及的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危险品监管规定,负有监管部门的责任人都可能会被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完全有可能涉及交通部和天津市的领导,按照此前的做法,天津爆炸案的问责应该会到省部级干部”。杨小军说。
杨小军介绍,行政责任首先要对事件定性,哪些部门负有责任,假如涉及到局长或副局长,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统一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具体领导追究责任。所以,事故调查报告是问责的前提和基础,“此次只是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今后判刑,也要根据调查报告的内容,先有事实,再有处理。”
在行政问责程序上,杨小军表示,当前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先给予失职渎职停职,通俗说就是“先挂在那,不处理”,根据调查报告再做最后处理决定。近两年基本采取的是这种方法。另一种是前几年适用较多的处理办法,在调查报告出来之前,就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比如免职,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三天之内上海铁路局的几位负责人就被免职。相对来说,“这几年更规范了些,先挂起来,而后根据调查报告,再做进一步责任追究。”
所以,最终的行政问责力度会到哪个级别的官员,会采取哪种形式,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杨小军以2008年山西省襄汾县重大溃坝事故作为参考,“首先是伤亡和经济损失,从死亡人数看,加上失联等人,天津爆炸最后确定的人数可能与山西不会相差太多。另一个是影响度,天津的影响更大,更明显。山西是生产责任事故,下井的人会死,而天津爆炸发生在地面,周围的人和抢救的人都可能死亡,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所以也更恶劣。”另外,天津爆炸所处的时间点也导致影响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