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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教授谈“遗失不立案”问题

信息来源:天山网 发布日期:2015-06-14

    5月6日下午,家住棉花街二建小区的阿布来提带着3岁的女儿出了一趟门,回家后突然发现装着钱包、银行卡和2.5万余元现金的黑色斜挎包不见了。

    阿布来提把自己出门的行踪在脑海里过了一遍,最后想起来,从109路公交车上抱着女儿下来后,他就没有黑色斜挎包的印象了。

    “肯定是落在了公交车上!”阿布来提十分肯定地找到了公交公司,查到了车号,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调出了公交车上的视频记录。

    令阿布来提高兴的是,他的判断没有错,黑色的挎包果然是他抱着女儿匆匆下车时落在了公交车的座位边上。

    但挎包最后一次出现在视频的一幕却是:阿布来提下车、汽车调头后,一名身穿黑白花格T恤的男子上车后发现了阿布来提的挎包,并坐在了正对前门的座椅上。男子还把已坐到车后排座位的同行女子叫了过来。男子打开包看了一下,然后交给了同行的女子。女子将包装进了自己的双肩包里。后来两人一起下了车,打了一辆红色出租车离开。

    证据有了。就在阿布来提盼望派出所能立案,尽快找到拿走包的男女时,却被告知,因为他的包是被遗忘在车上的,遗失物品不能立案侦查,只能提供帮助。

    6月2日,阿布来提又一次来到派出所,但得到的答复依然是“遗失物品不能立案”。

    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阿布来提在被南郊派出所告知不予立案后,可以拿着派出所不予立案的书面告知,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而何兵补充说,如果派出所不提供相应的帮助,可以到法院起诉其行政不作为。

    何兵认为,阿布来提将包遗落在公交车上,可以视为刑法的“遗忘”,而不是民法的“遗失”。

    刑法理论上的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其特点是,物品被有意地放在某处,一般能通过“回忆”而找回。

    而民法的遗失物,则是指财物的所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将其财物失落他处而失去控制。遗失的特点是,无意中丢失,通常难以通过回忆而找回。

    何兵认为,区别“遗忘物”还是“遗失物”的重要意义在于本案能否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对于遗失物,则可以视为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何兵将拿包人的行为与盗窃罪和侵占罪做了对比分析后认为,盗窃罪和侵占罪共同的特点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被害人不知”。而区别在于,盗窃是以“秘密窃取”为表现形式,这种秘密窃取不是以“被害人不知”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行为人自己“以为他人不知”为标准。盗窃的要害在于“秘密窃取”,即行为人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上,都表现为希望其行为不为被害人和他人所知。而侵占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本案中拿走包的两人的行为是在视频监控下进行的,可以视为侵占。

    但他补充说,刑法理论界认为,特定关系人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遗忘的金钱占为己有,构成盗窃而非侵占。

    何兵表示,那两个人拿走阿布来提的包,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应该没有异议。若依严格的法理,公交车作为装有监控视频的特殊场合,也能视为涉嫌盗窃。在法律与法理不明之时,警方有选择权。警方可以以盗窃立案,法理上并无不妥,也可以以侵占不立案。最终如何定罪,依法官衡量。

    但他指出,从理想的角度考虑,警方作为侦查部门,不管是否立案,都有责任查清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为案件后期走自诉的诉讼程序提供证据,而不是把“遗失不能立案”当做不作为的借口,让案件受害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阿布来提丢失的2.5万余元,可以说数额巨大,而且事情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拿走包的人仍然没有将财物交给警方,显然已经有侵占之嫌。虽然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但作为公民个体来讲,寻找“拾物者”的手段有限,这就需要警方的协助。而由于侵占罪已经是刑事案件,警方也就有了介入的足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