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概述
第 一 条【立法目的】
第 二 条【适用范围】
第 三 条【工作原则】
第 四 条【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职责】
第 五 条【行政复议调解】
第 六 条 【行政复议人员】
第 七 条【行政复议保障】
第 八 条【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
第 九 条【表彰和奖励】
第 十 条【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本章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二条【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申请范围】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申请人】
第十五条【代表人】
第十六条【第三人】
第十七条【委托代理人】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申请期限】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二十二条【申请形式】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前置】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部门管辖】
第二十六条【原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等管辖】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本章概述
第三十条【受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补正】
第三十二条【部分案件的复核处理】
第三十三条【程序性驳回】
第三十四条【复议前置等情形的诉讼衔接】
第三十五条【对行政复议受理的监督】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本章概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审理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七条【审理依据】
第三十八条【提级审理】
第三十九条【中止情形】
第四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中止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终止情形】
第四十二条【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情形】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证据种类】
第四十四条【举证责任分配】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收集和补充证据限制】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等查阅、复制权利】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的答复和举证】
第四十九条【听取意见程序】
第五十条 【听证情形和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听证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第五十四条【简易程序的答复、举证和审查方式】
第五十五条【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行为依据审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附带审查处理程序】
第五十九条【附带审查处理结果】
第六十条【接受转送机关的职责】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本章概述
第六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六十三条【变更决定】
第六十四条【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重作】
第六十五条【确认违法】
第六十六条【责令履行】
第六十七条【确认无效】
第六十八条【维持决定】
第六十九条【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等情形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行政协议案件处理】
第七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赔偿请求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行政复议调解处理】
第七十四条【行政复议和解处理】
第七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七十六条【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第七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和文书抄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概述
第八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被申请人不书面答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有关文书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拒绝、阻挠调查取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法事实材料移送】
第八十六条【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第七章 附则
本章概述
第八十七条【受理申请不收费】
第八十八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九条【外国人等法律适用】
第九十条【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2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6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 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3年8月31日)
行政复议法条文新旧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