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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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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二:科技发展与法治政府|数字政府建设中协同原则的制度实践与规范现状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11

展鹏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崔程新,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数字化协同作为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通过数字技术应用,突破传统科层制下政府组织结构的物理屏障,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在制度实践层面,各地通过构建高效协同的履职能力体系,促进统合治理;通过探索一体化的数字平台体系,形成工具联动;通过建立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实现数据驱动;通过建设高效安全的数字基础设施,夯实协同根基。相较于实践的快速发展,当前针对数字化协同的规范供给还相对滞后,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性立法。现有央地各级规范大多侧重政策性或原则性宣示,且体系性较弱。在未来的立法路径上,要在推动数字技术应用的基础上,注重价值导向和具体的制度设计,确保数字政府协同治理模式的法治化底色。

关键词:数字政府协同原则数字化协同数字技术


引言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了“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政府治理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作为“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的实现途径,数字技术在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广泛应用,为法治政府实践注入了新模式。2022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明确规定了整体协同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要求“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中再次强调要“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并将其作为新时期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基本方向。对政府部门而言,通过革新治理理念、转变服务流程等方式,强化数字技术赋能与部门决策制定、服务样态的深度交融,能够在结果上有效驱动政府由封闭迈向开放,在治理模式上由部门合作迈向整体协同。

尽管数字政府转型依托于此前的电子政务建设,但是相比于电子政务阶段“以项目为中心、以部门为主体、以单一职能活动为主线”的实践模式,数字政府更强调通过技术赋能构建系统化、整体化的治理模式。针对电子政务实践中暴露出的碎片化、分散化建设弊端,以及由此产生的“数据烟囱”与“数据孤岛”等问题,如何在数字技术的串联下,形成协同统一的政府活动机制,是实现数字政府转型的关键。根据《指导意见》作出的顶层设计,数字政府协同的发生机制是行政机关利用数字技术,通过数据驱动与流程再造,实现跨越层级、地域、系统、部门、业务等时空物理界限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整合。在此意义上,协同原则在其制度具体化的过程中,应当着力解决前期自发式数字政府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积弊:第一,在纵向维度上,消除“数据烟囱”引发的数据下达不畅,实现行政系统上下级间的双向信息互通;第二,在横向层面上,调和同级政府部门间因职权范围所形成的封闭状态,连通“数据孤岛”,构建彼此兼容的数字基础设施;第三,在虚实结合的意义上,统筹线上平台与线下窗口的业务对接,在“一网通办”的目标要求下实现数字政务服务的全覆盖;第四,在体系化的整体目标上,基于数字化治理内在的技术逻辑,合理分配数字化权责,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形成统一严密的配合机制,防止数字政府转型流于形式主义。

因此,明晰协同原则的规范内涵,并以此为基础重塑政府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外在治理机制,进而形成协调统一的数字化制度体系,是关乎数字政府建设成效的关键所在。考虑到协同本身并非数字化背景下的专有概念,关于它的理论探讨由来已久,本报告将首先从理论层面梳理协同的含义,进而明确其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内涵和外延。随后,从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践出发,结合协同原则的具体目标与功能,透过类型化的视角,梳理出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中协同实践的面貌。最后,回归规范层面,在总结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关数字化协同具体规则的基础上,尝试探讨数字政府协同的规范化路径。


一、理论基础:数字赋能下的协同内涵


自韦伯提出以等级分明、专业分工、规则约束为核心的经典科层制理论以来,世界范围内各国政府的组织形式往往都以其为原则进行搭建,科层制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工业社会时期政府转型发展的需要。科层制理论认为,政府部门的组织形式相对独立,具有独立的部门利益、部门决策、部门行动,组织与组织之间具有相对较小的协调需求,专业化程度高,任务分配相对集中。然而,此种组织形式发挥效用的前提是,组织内每一个单元、个体都具备相当的专业能力与资源去独立完成需要协调的任务。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科层制所要求的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越来越难以应对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多元、复杂的行政管理需求,并且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组织边界更阻碍了信息与资源的交流,政府越发走向封闭。

在此背景下,作为政府发展的经典议题,学界针对协同理论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有助于纾解科层制带来的治理难题。理论上,协同基于不同的研究背景而发展出不同的学科意涵。例如,在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视角下,形成了治理协同(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整体政府(holistic government)等一系列理论。又如,在以系统科学为代表的协同学哈肯提出的协同学理论通过激光原子的节律运动,提出“序参量”通过“役使”子系统而使系统整体实现有序的基本思想。采用“序参量”这一宏观概念来揭示系统演变的自组织性,试图揭示系统是如何通过大量子系统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产生协同效应(Synergetics)中,以系统的自组织性、整体性、开放性、关联性等典型特征,研究其在整体治理、协同治理、开放治理过程中的规律,探究协同的本质属性。这些理论一方面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视角,凸显了协同研究的理论价值;另一方面,共同揭示了多种协同场景下,政府部门横向协同和纵向协同的有机联动,促进实体资源有效整合、共享,从而使治理从部分走向整体。

在此基础上,数字技术的出现打破了时间和空间对协同程度的物理阻隔,由业务协同导向的政府内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数字化协同相应地成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但上述研究在解释数字化协同时仍存在一定局限。第一,现有研究认为,数字化转型必然导致治理协同方式本身的变革,二者是等同的,重点聚焦于技术赋能所带来的数字政府建设的巨大潜力,却忽视了转型中的数字政府是一个迭代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第二,数字政府突出表现为组织与技术两个层面,二者不是单向决定关系,而是复杂的交互关系。换言之,单方面的技术应用并不等同于技术赋能,现有研究片面强调技术功能带来的治理升级,而忽视了技术赋能与组织协同的交互。

因此,技术赋能与组织协同的共同促进、共同发展,实质上就是实现数字化协同治理的过程。其具体表现在:搭建数字平台,实现组织从物理世界向虚拟空间的变革,消除时空对协同的限制,将技术内嵌于组织再造,降低协同治理的参与门槛,为多元治理主体提供多样化媒介;利用数字技术降低协同治理的难度,通过技术应用设计契合组织再造的变革需求。

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运用数字基础设施对参与治理的各类主体间数据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促进赋能与合作基础上的协同。更进一步说,这种数字化协同在目标上表现为:基于数字化提升协同能力。而协同能力的核心又在于信息获取的水准,后者也是提高协同效率的关键。组织间协同的核心要素是信息,信息的成功匹配,让主体得以在合适的时机建立协同关系。而缺少信息的流动,组织间的协同也往往失去意义。因此,信息能力决定了协同能否高效展开。而数字技术的运用大大增强了信息的流动性,使信息资源价值得以真正释放,政府的信息能力得以真正提升。考虑到数字政府建设的本质是运用前沿数字技术赋能履职体系、重塑治理结构、优化政府职能,通过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在此背景下,数字政府语境中的协同在路径与功能上相应地表现为:通过高效协同的履职能力体系的构建,促进统合治理;通过一体化的数字平台体系的整体协同,形成工具联动;通过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实现数据驱动;通过高效安全的数字基础设施的支撑,夯实协同根基。


二、数字赋能下的协同实践梳理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坚持整体协同”,“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促进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协调发展”。如上文所述,数字化协同在功能维度上表现为统合治理、工具联动、数据驱动以及夯实根基,在路径上需要依赖高效协同的履职能力体系、一体化的数字平台体系、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以及高效安全的数字基础设施。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地方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已经涌现出许多基于数字化赋能促进协同治理的创新实践案例。

(一)统合治理,构建高效协同的履职能力体系

数字政府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在此基础上对传统业务进行体系化重构,从而提升政府履职效能。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意味着数字政府的建设需要进一步突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实现业务和技术的深度融合,在技术的牵引下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业务合作。在业务流程重构和优化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因部门利益的冲突、部门间制度规范的不同而产生的阻碍。因此,需要依靠数字技术对相对零散与独立的治理场景进行整合。

提升政府职能履行的效果和效率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的职能主要由内部管理、外部活动以及业务监管三个方面构成。通过数字化协同,三个方面的业务能够被有机统合,依托数据和系统之间的联动,有效支撑各业务之间的协同,进而在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政务运行、政务公开等方面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协同应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基于整体协同的理念,通过政府运行一网协同,打通区属各部门办公应用业务流程,建设海珠区数字化协同办公平台,集成协同办文、业务审批、机关事务处理等16种主题功能,提供面向全区公务人员的统一工作门户。同时,融入广东省政务应用生态圈,从而达到横纵联动、政令畅通的目的。基于信创标准的移动化、数字化协同办公平台,打造“区—街—社区”纵横联动的协同办公体系。

湖南“湘易办”集聚整合省直部门和市州现有政务服务移动端,以业务为导向创新打造“湘易办”品牌,将面向个人、企业和公务员的App统筹考虑,统一技术路线和标准,做到需求牵引技术发展,打造为企业、群众、公务人员“掌上办事”的总入口,推进各级各部门移动服务应用和移动端融合集成,形成以“湘易办”为枢纽的全省移动服务体系,实现服务事项从“掌上可办”向“掌上好办”转变。湖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基于“湘易办”超级移动端深化“一网通办”,建立了一套“省—市—州(厅局)—县—镇—村”多层级任务分解与流转体系,进一步优化业务协同流程。

天津市基于“互联网+监管”,以场景牵引应用、以数据赋能实战,探索出一条基于数字化协同监管的新路径。天津市着力建设综合监管系统,为本地专项协同监管任务(专项任务、联合执法、协同任务)提供数据支撑,并全周期记录系统监管过程。同时,坚持数据牵引提升监管效能,形成各类监管数据库,并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积极归集、有序共享政务、公安、执法、互联网等四方面数据,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和数据共享,发挥协同监管、智慧监管、精准监管的作用。

福建省福州市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出“服务范围拓展、服务模式集成、服务形式多元”集成套餐、跨城通办等服务和主题场景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在线办事需求。通过实行“全城通办”负面清单机制,积极运用远程视频会商、在线协同、远程视频勘察等数字化技术,创新建立在线协同服务机制,实现65%以上服务事项全方位推行“全城通办”,推动服务模式从“进对大厅、属地办理”向“任选大厅、就近办理”转变。

(二)工具联动,探索一体化的数字平台体系

政府的数字资源分散,是当前很多地方实践中的常见现象,加之很多应用的使用情况不明,导致了“信息孤岛”、业务“部门墙”等阻碍数字政府发展的不利因素。对此,以平台整合来应对部门间资源分散的难题逐渐成为实践探索中所采取的主要方式。通过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营模式,灵活应对散乱的数字资源和部门业务条线化等问题,以业务协同为主线,构建数字平台,聚焦各地各部门核心业务职能,推动业务模式变革。数字平台除数据外,还包括算法模型、技术组件、通用应用等模式形态,我国当前实践主要围绕平台工程和数字资源统一门户,有效管理并支撑政务业务的敏捷响应与协同重塑。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建设聚合数据、共享技术、协同业务、赋能应用的城市中台,打造数字政府的统一支撑平台。基于城市中台“聚数、赋能”,汇聚全市政务、经济、社会等各领域数据资源,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城市公共服务协同、信息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和集中赋能,促进集约化资源协同管理。在业务协同和创新赋能方面,合肥市政务能力整合支撑平台,目前已搭建完成能力运营管理系统、能力共享开放系统、信息能力整合系统、业务能力整合系统、技术能力整合系统。通过深度挖掘政务、民生、产业领域各类数据资源,全面分析政府各部门业务事项和应用场景,以成熟的技术手段和统一的安全管控策略形成信息、业务、技术能力赋能支撑各个政府部门。

山西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要求,解决目前政府门户网站存在的缺乏顶层设计、统一规范、统一用户管理等问题,按照要求统筹建设了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云平台。门户网站云平台建立了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真正的“一站式”“一体化”政务公开平台。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力图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协同合作。通过加快建设政府集约化平台,实现横向拓展、纵向延伸,将大大加快各级政府网站之间的信息传递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利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和分析,为顶层决策、政府部门业务流程优化等提供信息化支撑,促进跨部门、跨层级协同。

(三)数据驱动,建立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

数据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是推动数字化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的主导因素。一方面,行政机关获取数据的需求持续增加;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持续挖掘分析与共享所掌握的数据内容,进行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要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国家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地方数据平台及业务系统数据双向共享。同时,推进数据有序开发利用,构建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推进公共数据、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第一,政府数据的对内共享。跨地域、跨领域、跨系统、跨部门以及跨层级之间一体化协作的基本要求是数据共享。对协同能力具有较高要求的“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一网通办”面向政务服务,需要的是政务服务流程的打通、跨部门协同及基础数据的共享和访问,从而提升用户体验。“一网统管”需要在省市区县等纵向范围内整合数据资源,在党建、经济、社会、文化等横向层面进行数据融合,从而提升政府的精细化治理水平。,也需要以数据共享为基础。第二,政府数据的对外开放。国家推动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推动高价值数据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第三方对所开放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利用,从而吸纳多元主体进入协同治理体系,以数据促进协同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过“数字徐州”项目,建设整体数据平台,打造公共数据资源中心。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其一,对内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支撑政府高效运行,持续支撑市县两级政务数据共享。采用“急用先行、全面展开、多轮迭代”原则,面向54个市级部门、13个县(市、区)提供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实现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应用能力的全面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得以全面深化。其二,对外数据开放平台服务大众,建立社会数据“统采共用”渠道和机制,实现向数据资源中心汇聚。打造公共资源目录体系,累计汇聚数据资源3460类,库表资源达1546亿条,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促进普惠金融、健康医疗、交通出行等高价值数据集对外开放利用,提升公共数据开放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其三,稳步推进数据质量提升,完成588类数据资源基础性治理工作,推进数据质量管理流程闭环。

随着政务数据开放、流通范围的不断扩大,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信息盗用现象引发了民众对个人数据安全的担忧。如何在明确权责、主体互信、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的数据安全共享,成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面临的瓶颈问题。通过区块链,将相关主体及数据进行数字化上链,由数据所有方授权使用方查看使用数据,整个过程完整,可监管、可追溯。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安全隐私保护、可信传递等优势,能够解决信息存储与流转过程中的可信问题,是实现政府数据安全可信开放共享的技术保障。具体而言,一是创新“还数于民”的数据共享开放新理念,将政务数据返还至群众及企业,实现数据确权;二是打造“授权使用”的数据共享开放新模式,将政务数据进行确权和赋予使用价值,使用方从链上获取权威数据为群众或企业提供服务;三是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开放新通道,建设数据资产化系统、数字保险箱等区块链配套应用,打造连接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及群众企业的数据安全可信共享开放新通道;四是赋能社会需求的应用场景实现数据供需对接有序、安全、便捷、流畅,发挥政府数据在各种社会活动中的作用。

贵州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地方平台与税务、药监、医保、自然资源、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公积金等109个业务系统深度融合,配置事项连接通道。推进材料、表单、审批结果等数据实时共享,全面提高服务效能。打通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与业务专网,推行“一网督办”,实现854个事项在综合受理系统“前台综合受理”,实时联动“后台分类审批”,规范业务办件、提升服务效率,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四)夯实根基,建设高效安全的数字基础设施

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根基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包含“云、网、感知”,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保障和核心要素。新一代的数字政府基础设施是推动实现政务资源集约化、高并发、共性沉淀的业务支撑平台,是支持跨云、跨行业、多云资源的统一平台。没有数字基础设施实现政府内部与外部的有效连接,包括业务协同在内的一切数字化治理活动的展开便无从谈起。数字基础设施为数字政府的协同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撑,基础设施的基础性和通用性决定了数字政府建设的效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积极响应“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充分利用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全省各地数据中心资源、网络资源以及本地化运营服务优势,按“两地三中心”数据中心布局,打造“1+N+M”统一政务云平台,包括1个省级政务云平台、N个特色行业云平台、M个地市级政务云平台。其一,在云资源供给方面,建设满足全业务场景资源需求,提供云主机等计算服务,存储服务配置云硬盘、对象存储、文件存储等多类型,提供秒级部署、一键扩容、数据可用的行业场景专属数据库服务。其二,在政务应用系统整合共享方面,建设平台打通政务应用与基础能力、基础数据库等资源,支持用户简单快速地创建、部署和托管应用,形成政务能力整合共享。同时,珠三角地区地市及粤东、粤西、粤北各地市按统一规范与省级政务云平台对接,纳入省统筹管理,形成“全省一片云”的总体架构。广东省政务云强化“算网一体”,在专区行业云、视频云等需求上,形成算网一体服务集群供给,不断扩大算力服务收入规模,为省域治理一网统管提升治理能力提供快速及时的算力保障。不仅如此,在建设过程中,强化安全观念,以安全平台为核心工具协助客户统一接管国产化安全资源与测评机构评分系统预对接,实现高效、可视的一站式安全服务。

大理州以城市大脑持续运营为核心,面向数字政府场景,建成以苍洱云(全州统一的政务云)、数据中枢、适配中心为核心的大理数字城市底座,为理政中心、智慧应用提供基础平台支撑,为大理州数据治理提供运营服务,支持大理州打造数字化高地,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数字枢纽。通过物理安全、硬件安全、系统安全、虚拟化安全建设,聚焦云平台安全监控和安全运营、身份访问控制和全链路数据保护,提供云平台原生安全。采用自主可信芯片ARM架构服务器构建可信云底座,为大理州云上数据和应用提供安全可信的环境,成立适配中心,通过全栈云原生安全产品和安全服务,满足大理州云上应用系统安全防护需求,确保业务上云无后顾之忧。


三、数字赋能下协同原则的规范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因此,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加强科学民主立法,是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建设数字政府的前提条件。

(一)中央层面关于数字政府建设中协同原则制度化的规范

在中央层面,我国尚未对数字政府建设中有关协同原则进行专门立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个别条文对协同原则的一些具体建设措施有所涉及。关于协同原则的具体建设措施主要散见于规范性文件之中,多为原则性、鼓励性条款,如“提高协同的水平”等,具体如表1(略)所示。

(二)地方层面关于数字政府建设中协同原则制度化的规范

地方立法中,有的省市制定了“政务服务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协同原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些地方将推进协同的具体措施规定于专门的数字政府建设的规划、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具体内容见表2(略)。

(三)我国数字政府协同原则立法现状总结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系统针对数字政府建设中协同原则具体化的统一立法。中央层面主要通过《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予以原则性规定;地方层面主要是通过地方性的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促进数字政府建设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就具体的立法内容而言,总体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立法等级不高、专门性不强。中央顶层立法的缺失,导致相当大比重与协同有关的规范来源于地方立法或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其约束效果难以充分实现。与此同时,多数规则属于政策性内容,规范性不强,只是对协同作出了方向性、原则性宣示。相关立法的目的并非专门针对协同的制度化,一方面,大多数规则仅仅是为了配合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现有规则往往仅侧重有助于协同发展的某些举措,碎片化特征明显,体系性较弱。

第二,立法上地域差异明显。目前,我国的地区数字经济水平呈现梯度性差异。相比中西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属于数字经济水平梯度较高的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各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差异,进而直接影响地方数字政府立法的水平,导致在地方立法上也呈现出梯度性差异。具体而言,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等数字经济发达的省市在立法进度上属于第一梯队,立法较为丰富。这些省市数字经济发达,地区数字化水平高,对法律规范需求度高,一方面,地区高水平的数字化发展程度为协同提供了技术支持,促进了协同实践的发展;另一方面,地区协同实践中所暴露出的新问题、新需求也会倒逼立法的升级完善。

第三,目标趋同、措施各异。尽管当前的地方立法分散多元,但在数字政府协同原则的目标导向上总体呈现出规范内容的共性特征:其一,在理念上,强调坚持整体协同的理念;其二,在机制上,强调重塑协同机制体制;其三,在业务上,强调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其四,在协同能力上,重视数字基础设施对协同的促进作用;其五,在元素上,重视数据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建设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但在具体协同制度的展开上,各地也呈现出在具体措施上的差异性。例如,上海关于协同重点强调一网通办的作用,甚至专门出台关于一网通办的立法;贵州基于地理位置的优势,大数据产业丰富,数据资源体系完善,因而,在协同层面重点关注数据共享的作用;广东数字产业完善,在协同方面的立法重点强调技术驱动,发挥数字基础设施底层支撑作用,同时强化政策保障。

(四)数字政府协同未来的立法方向

基于上述立法内容的总结,我国未来在数字政府协同原则具体化的立法中应着重考虑如下内容。

在价值取向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数字立法。具体而言,需要重视三个方面的价值取向。其一,民主价值取向。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有关协同原则的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针对性地吸纳民众意见,增加保护人民数据权益的内容。其二,法治价值取向。数字政府无论其发展形态如何,都跳脱不出法治的范畴。在此之下关于协同原则的立法,更应当遵循法治的价值取向。因而,在具体规定协同制度时,应重点考虑规范政府行为,科学设定政府责任。其三,平等的价值取向。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鸿沟导致的“数字弱势群体”数量增多,典型的如残障人士、老人与儿童等。如果在立法过程中仅考虑技术运用的先进性,而不重视平等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显然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在具体制度上,需要在汲取现有实践经验的同时考虑到地区差异。其一,制定有关协同的具体标准。在考虑数字政府未来发展趋势和当前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围绕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设定数字化协同的具体标准。其二,强化中央和地方间的组织协调。数字化协同需要顶层框架设计与具体制度构建的有机统一,通过数字平台的组织整合功能,突破传统科层制下央地各级政府间纵向的组织屏障,打破横向部门间的业务界限。其三,规范技术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协同的各个阶段都需要数字技术作为支撑,因此,应当在未来的立法中强化对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基础设施的运维、开放共享数据资源体系等方面的统一规制。其四,加强对协同实施过程的监管。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鲜有对协同过程的监管规定。缺少对协同的监督,容易导致协同的“野蛮生长”,可能导致具体实践违背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


结语


在数字政府时代,数字技术驱动的数字化协同治理逐渐成为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围绕组织业务需求,综合运用数字化手段破除时空对协同的物理阻隔,促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合作,打破科层制下组织独立、部门协作困难的约束,推动政府服务流程与治理方式的变革,成为数字政府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从当前的地方实践来看,通过整合履职体系、平台应用支撑、构建数据资源体系以及高效的数字基础设施等途径,已涌现出一批在政务服务、协同办公、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数字化协同实践,为后续数字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提供了丰富的制度样本。但在规范供给上,由于统一立法的缺位,当前有关协同的规则,主要呈现分散化、多元化的地域性特征,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化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同原则的制度具体化。在未来的数字政府立法中,应当重点围绕数字政府协同的技术基础、组织机制、内容场景以及流程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数字政府的法治化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