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2年是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之年。一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法治政府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八个方面体系”越发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部署,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未来法治政府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系统完善行政立法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保障严格公正司法,加快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 “十四五”规划 党的二十大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
“十四五”时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正式开启。2022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和水平深刻影响着国家整体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水平。
进入“十四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系统性要求增强,实效性要求突出,平衡性要求凸显,智能化趋势明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对“十四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全面规划,是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全面提速期和全面突破期。有必要回顾一年来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情况,立足理论与实践中取得的新成就,直面新发展阶段的各种挑战,以新姿态、新理念面对新要求,回应新期待,才能在奋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征程上行稳致远。
一、立足法治政府建设新成就
2022年,行政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实施“一规划两纲要”为重点,全面落实《法治政府纲要》,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积极探索创新发展路径,取得了一系列实践和理论成果。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更加完善,开创了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一)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密切联系实践,智识成果丰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理论的作用,增强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根植实践、面向未来的理论研究。2022年行政法学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理论研究与宣传,积极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获得了新的发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论述阐释好,深入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是当前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最重要任务。2022年新的理论成果突出展现了系统观念,集中论证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论、重点论、基础论和共治论,充分展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力量和实践逻辑。通过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论述,总结出包含政治维度、职能维度和主体维度的系统性的完整架构,体现了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观为引领,一方面在法治系统下加强法治政府整体建设,构建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本土性、一体性、统一性的政府特质;另一方面加强法治政府子系统内部建设,强化其要素建设,协调其各环节,注重特别领域和涉外方面的行政法治建设。同时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部分体系进行了专门研究,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严格执法理论,指出人民法院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具有外力驱动和利益衡平的广泛作为空间,能够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具体制度层面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政府理论。此外,学界还构建、讨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政法理论、公共法律服务理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理论、监察法治监督理论、加强权利司法保护理论、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理论、构建新型诉讼格局理论、法治经济理论、国家安全法治理论和司法改革理论,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理解更加深刻,有助于更好地指导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法学界深耕理论研究,取得了学科知识体系的新增量,并呈现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对于行政法治发展中重大、紧迫的问题及时给予理论关切,提供理论界的智识贡献,如对于新《行政处罚法》的理解适用,《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展望,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制度改革的机制分析,疫情防控社会治理的积极思考等;二是学科体系性增强,学界围绕行政法法典化的重要事业进行了热烈的学术讨论,包括行政法法典化的意义、路径选择、编撰技术等问题,同时在此“行政法法典化”的理论高潮下,众多学者更多关注学科方法论的反思,以及如行政法上的权利、信赖保护、行政协议、区域协同治理、行政诉讼、行政强制、行政组织法等基础概念、基础理论的探索与讨论;三是“跨界”现象突出,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积极开展与外部学科的对话,如有法理学者讨论了行政法法典化的最终根据在于“特定部门法具备价值上的完备性”,以及企业合规视野下行刑衔接的问题、行政法与民法交叉问题等;四是时代性与创新性强,行政法学者们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积极关注科技伦理、风险行政、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治理、数据开放与利用等前沿问题,体现出行政法学研究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旺盛理论生产力,为法治政府建设发展提供了富有前瞻性的理论支撑。
(二)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日益成熟,政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政府职能是行政权行使的源点,科学合理、依法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是政府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有效发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重大作用的基础。一年来,为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各级政府围绕职能的转变、优化,不断深化改革,助力有为政府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一是分层次、有梯度地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任务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推动建立、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牵头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文化和旅游部牵头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此次形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涉及面广、协同化高,明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的要求,以及联席会议运行的基本工作规则,有利于在不改动现有机构体制的前提下平衡机构间协同的灵活性与规范性,从实践中探索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的成功经验。同时,选择与市场和社会关联度最高的行政审批制度重点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厘清政府和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
二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从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四个方面,修改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14部行政法规,固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阶段成果,提升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落实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决策部署,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并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动监管更加公平有效。
三是各地区各部门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方面聚焦现实问题,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从全方位尤其是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的角度,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作出制度安排,从整体上提升业态发展质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进一步着力破除隐性门槛、规范涉企收费、优化涉企服务、加强公正监管、规范行政权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另一方面致力于制度完善,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协同性,巩固了营商环境改革成果。2022年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济南市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制定或修改“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涌现出以“风险+信用”为基础、“分级分类+协同”为关键、“科技+共治”为驱动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等富有创造力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推动营商环境迈上新台阶。同时将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所形成的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50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此外,《反垄断法》完成修改,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标志着反垄断工作进入立法更加制度化、执法更加规范化的新阶段。
(三)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行政立法工作提质提速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完备的制度体系是依法行政,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前提。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94部,行政法规有599部,地方性法规有13273部,可以说多层次的法律规范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已相对成熟。一年来,各级政府着力增强行政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实现了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政府治理多方面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一是重点领域的立法得到有效加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在新发展阶段,特别需要通过加强法治来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2022年,针对社会发展现实需求,推进生态文明、公共卫生、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和修改了《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畜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职业教育法》《反垄断法》等14部法律,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海关稽查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15部行政法规。此外,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深入研究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提供了重要的经验积累。
二是立法工作机制得到完善。《立法法(修正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对立法的原则、程序、步骤等进行补充、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完成修改,第10条第3款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为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得到切实加强,各地的实践中涌现出一系列优秀的经验。在制度建设方面,多地修正、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如《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江苏省率先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省级地方标准,从制度化、标准化的维度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在创新工作制度方面,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建立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三方共同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在数字化转型方面,着力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制度+科技”不断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色彩,有效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治理的成效性,降低了制度运行成本,提升了城市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四)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法治政府建设还有一些难啃的硬骨头,依法行政观念不牢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走形式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于行政决策这一“难啃的硬骨头”,《法治政府纲要》专门从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三个方面进行了部署,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2022年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地方工作实际,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并积极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是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或修改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落实;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了规范指引。通过法治保障,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同时,地方在实践中探索出了成功经验,如山东省沂源县“县镇(街道)村(社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贯通机制项目”将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主体延展到最基层,获评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二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得到严格落实。首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在各地有序开展,166个地方编制并公布了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有效保障了开展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事项中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其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等传统相对薄弱的环节,本年度的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开展的“法治政府评估”结果,这三项指标的得分率分别达到了82.1%、68%和80.7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正不断由形式规范化向形式精细化、效果实质化的新阶段发展。
三是决策后评估工作得到切实推进。多地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对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开展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通过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提高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质量,进一步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五)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格局逐渐形成
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后一公里”,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否依法得到保障,行政执法的质量是衡量依法行政效果行之有效的标准。按照《法治政府纲要》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体系需要高质量实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一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
一是多地依托实践,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各地积极开展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如浙江省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基础上,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健全完善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构建全方位的监管执法协同体系,到2022年底,将综合执法事项拓展到60%以上的执法领域,60%以上的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60%以上的行政执法量由综合执法部门承担。海南省制定《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划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联动机制、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广州市建立健全了行政事权下放评估制度,对行政委托实施前、实施后的评估作了专门规定,明确要求下放机关应当在下放前对承接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装备等条件进行充分评估,并对承接主体进行业务培训,履行培训、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再有,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协作得到完善,如广东省佛山市在食品监管领域“两法衔接”方面建立“上下联动、左右衔接,合力执法”的工作机制,云南省出台《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 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推动“两法衔接”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阶段。
二是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为不断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商品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开展了“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中国海警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了“碧海202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整治海洋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出问题,有效规范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江苏省、四川省等多地也积极通过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三是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取得制度性进展。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通过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旨在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执法“一刀切”等突出问题。该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单位行使行政裁量权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要求制定《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用其他方式规范管理,对24个一般或轻微违规行为,按过罚相当原则降低罚款数额,着力破解乱收费、乱罚款等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地方层面,第一部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以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聚焦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了江苏省依法行政的实践经验,对行政程序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等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些文件为国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作出了有益探索,也对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和普法责任制得到深化落实。司法部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组织开展案例评选工作,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库”,推动形成覆盖各层级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体系。2022年发布的《全国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辑)聚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法监督四类执法行为,从地方司法厅(局)和国务院部门报送的案例中挑选出50则,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14个执法领域,对进一步完善执法标准、规范裁量规则、加强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公布了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全国普法办公室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布置了2022年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深入推进“八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落实,把推进全民守法作为基础工程,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并要求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编写全国“八五”普法统编读本、建立全国“八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运用社会力量普法、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基础工作。
(六)突发事件应对体系更加成熟,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指明了方向。2022年各级政府从以下三方面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一是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法律层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现行法的名称、体例结构及条文顺序均进行了调整,内容由7章70条增加到8章104条,从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和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部门规章层面,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有利于在紧急事件发生后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施策,有条不紊地处置突发事件。
二是细化、深化、探索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制定规范性文件,着力提升相关领域内应急管理的执法能力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先期处置、快速反应能力。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不动摇,防控工作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但在全球多轮疫情流行的冲击以及新冠病毒持续变异的现实风险下,极易由常态化防控状态转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学有效的方式就是在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的前提下,因时因势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基于这样的策略,2022年出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不断适应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优化调整防疫措施,科学精准开展防控工作,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实现常态防控和应急管理的无缝转换与有效衔接,增强了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是从制度建设层面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制定《“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工作,将社会力量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力量的有力补充;探索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治理有序、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应急力量体系,包括以社区为重点的网格化、制度化组织系统,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要任务的应急联动机制,以引导、扶持、鼓励为手段的政策保障措施,以及以广泛参与、共建共享为特征的发展环境;编制《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在充分考虑灾害事故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危险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设置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社会应急力量日常管理和救援行动。
(七)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持续完善,有力促进公平正义
社会矛盾化解是新时代各级政府承担的一项基本职能,基于源头治理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构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政府理论的重要组成内容。《法治政府纲要》提出通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一年来,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机制在持续的改革实践创新过程中得到完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更加有利于促成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出台《信访工作条例》作为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规定了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信访工作监督体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了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开创了信访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着力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行政调解工作得到加强。一方面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明确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式,如成都市成华区持续推动人民调解“五化联动”创新工作,通过推进调解资源集成化、服务端口扁平化、案调配对精准化、团队培育专业化、云端驱动智慧化,在法治轨道上做到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精准定位、提前介入、力量联动、高效处置。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重点突破,如上海市为妥善解决旧住房更新项目中遇到的纠纷矛盾,制定《上海市旧住房更新有关行政调解和决定的若干规定》,规范本市旧住房更新中区人民政府组织行政调解及作出行政决定等相关活动。
三是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不断形成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取得积极成效。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为例,北京、上海、辽宁、安徽等第一、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区扎实推进试点任务,从完善制度、细化程序规定、健全工作机制、创新行政工作方式、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提升行政裁决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对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予以推介,充分展现了近年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践成果、创新经验,为各地深入推进行政裁决建设工作拓宽了创新发展的思路、树立了学习借鉴的样板,有利于进一步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模式,高质量提高行政裁决工作能力水平。
四是加快《行政复议法》修改,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作为《法治政府纲要》部署的重要任务,《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关涉能否有效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于2022年10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了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坚持复议为民,有助于建立“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同时,针对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审理标准不统一等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司法部以现实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对实际工作中出现频率高、处理问题多的复议案件类型进行指导,如制定《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该领域下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是地方不断涌现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创造性经验。如深圳市通过集中管辖分散在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除知识产权、环境资源外的全部行政案件,基本实现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划管辖双重目标。丽水市出台《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评价办法》,创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评议制度,建立负责人全过程介入制度和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效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运用案例指导制度提高工作效能。最高检发布第五至九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发布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检察职能特点和办案规律,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注重提升办案质效。
(八)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更加健全,保障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面向就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使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一年来,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坚守《法治政府纲要》中“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的目标,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获得新提升。
一是各类监督协调发展,更好形成监督合力。党章修改,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定了25个监督方面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明确时间安排。地方不断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如上海市纪委监委为推进“四项监督”统筹衔接,提高监督治理效能,提出健全完善衔接事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成果共享、监督力量统筹、上下联动、监督制约等六项工作机制,并会同市委巡视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贯通协同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建立健全统筹协作、问题线索移送、成果共享、监督联席会议等四方面机制,增强监督工作合力。
二是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如重庆市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4号),对成效明显的重点工作予以激励,有助于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湖南省于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省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综合大督查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围绕“涉企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影响营商环境,惠民生政策不落实,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征集线索,增强了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是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如浙江省根据实践发展和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增强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据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并探索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四是政务公开工作稳中求进,更好地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作用。既往对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更多集中于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旨在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强化公众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国务院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提出“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工作要求,并将年度工作要点归结为以公开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以公开助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政策公开质量、夯实公开工作基础、强化工作指导监督五个方面。党和国家已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可以说本年度的工作要点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使政务公开制度对国家治理新需求给予了及时、充分的回应。可以预见,未来政务公开制度将通过更高质量的政务公开工作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发挥对政策法规落实的促进作用和对行政监管实效的强化作用。
五是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依法行政首要的、核心的任务应是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履责并积极履责。新起草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设专章对政务诚信建设进行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发挥在信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设诚信政府,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并从兑现政策和承诺、政务诚信监督、公务员诚信建设三方面以及招商引资、政府采购、防范拖欠账款、政府债务、社会资本合作、招投标六大重点领域对政务诚信建设的主体内容予以规范,标志着政务诚信建设规范化水平更上一层楼。
(九)着力提升科技保障能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人民生活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法治政府纲要》把“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作为重要措施与目标,对数字时代人民群众的期待进行了充分的回应。一年来,围绕信息化平台建设、政务数据有序共享、“互联网+”监管执法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四个着力点,我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
一是持续优化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提供了科技支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立足现实需求开设了专题服务,包括助企纾困服务、“跨省通办”服务、医保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老年人办事服务专区和市场主体服务政策库,极大提升了政务服务水平。以“跨省通办”服务专区为例,目前已接入近100个可网上办理的高频“跨省通办”事项和近200项可跨省办理的便民服务项目,累计浏览量超83亿人次。23个个人办事和11个法人办事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统筹规划政府信息平台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直通国务院46个部门的1376项政务服务事项,直通包含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54万多项政务服务事项,现有事项实施清单共计5707212项,已汇聚政务服务办件1367985052件,实现各级政府“一站式”政务服务。此外,各地积极探索新技术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融合,部分地方政府利用区块链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打造更加“诚实”“透明”的政务平台,如重庆的渝快链、长沙的中芯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等。同时,《法治政府纲要》明确部署的统一公开查询平台“国家规章库”正式上线,包含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并持续动态更新。各地也积极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如广州市在原“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检索系统”基础上建成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电子统一发布平台“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河南省对原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开发建设了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二是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提出“1+32+N”的框架结构,明确了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顶层设计,针对统筹管理、供需对接、共享应用、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从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八个一体化”方面制定了主要任务,并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开展应用创新,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利用,推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该建设指南为进一步构建完善高质量的政务大数据体系提供了方向路线,为破解长期制约数字政府建设的共享难、协同难等问题提供了行动遵循,有利于推进开创数字政府建设新局面。文化和旅游部以及河南省、泰州市等地也结合工作特点和现实需求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提高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的能力。
三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监管动态板块提供各级监管机构最新发布的监管信息,监管事项清单板块按12项监管主题和52个国务院部门对监管事项进行分类,违法失信曝光台板块可查询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违法失信曝光信息。《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提出要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以有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明确了“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的发展方向。
四是以信息化技术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明确了集约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健全全民健康信息化标准体系、深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要素体系、推进数字健康融合创新发展体系、拓展基层信息化保障服务体系、强化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分析应用体系和夯实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八个方面的任务。
(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更加完善
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一年来,各级政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更加完善。
一是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各地区按照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扎实推进述法工作,积极开展了诸多有益探索,如上海市要求脱稿汇报具体工作,江苏省在述法活动中增加质询、点评、考评等环节,河北省要求向党委提交述法报告等,有利于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是各地积极发挥考核的指挥棒和领航灯作用,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如《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对考核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结果认定和运用等内容进行明确,创新“1+1+N”考核模式,更加突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考核结果将影响“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解决了“考什么、怎么考、如何用”的问题,使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化。
三是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和示范创建活动。中央依法治国办启动市县法治建设工作实地督察反馈整改,分别向山西、辽宁、江苏、福建、河南、湖北、贵州、云南八省份反馈市县法治建设工作实地督察有关情况,要求被督察省份对照反馈意见、问题清单、典型案例,完整准确落实督察工作要求,并且通过加强跟踪指导,在3个月集中整改结束后将开展“回头看”,形成责任闭环,扩大督察成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示范创建活动方面,中央依法治国办公布了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结果,从87个综合候选地区和149个单项候选项目中确定了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区)50个、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59个。其中,矛盾纠纷解决、生态文明建设、政务服务建设、数字政府建设、“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相关的示范项目相较传统的行政执法、行政立法等领域占比显著提升,凸显了法治政府建设“指定动作”渐趋规范,已经进入全面提速期和全面突破期,需要不断细化、深化、优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环节,扎实推进全面依法行政的特征。至此,共有90个市(县、区)和83个示范项目通过示范创建活动成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标杆,以梯次推进、辐射带动的方式实现了“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的目标,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四是提升市县法治工作能力和保障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加强市县法治建设,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落实的关键,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司法部立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际需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从完善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制度和工作机制、全面深化市县法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保障三个维度,部署了规范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协调小组运行,建立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化普法和依法治理等17项工作任务,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奠定坚实基础。
五是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首先,如前文提到的,202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其次,评估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第六届“法治政府奖”评选活动,组委会组织初评委员会从218个申报项目中严格评审选出35个入围项目。现场直播的终审会上13位知名理论、实务界专家评委在综合考量申报内容和现场陈述的基础上进行打分,最终选出15个项目获得第六届“法治政府奖”。此次评选活动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和参与度、关注度再创新高,有效宣传了法治政府建设最新成就经验,奏响了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
二、把握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对新征程中如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需要率先把握新要求、回应新期待,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
(一)各方面法治化的全面性要求
首先,各方面法治化的全面性要求拥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我国法治建设向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个环节全面推进,使“法治化”贯穿在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当中,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正是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改革实践成效,必须继续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其次,各方面法治化的全面性要求源自发展新格局的本质特征,具有现实必要性。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面临的是前所未有的国内国外新形势,以及任重道远的目标任务,复杂而艰巨的改革事业要求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有系统思维,协调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党的二十大报告23次提到“法治”,在不同的章节中多有法治内容或用法治思维总结部署工作,涉及国家发展的各个方面,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监管金融活动、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共同富裕等,对于这些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在接下来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需要运用系统思维积极回应。
最后,各方面法治化的全面性要求内涵丰富、意义深刻,需要认真把握。党的二十大发出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前进号令,这既是未来五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目标任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部署的预期成效和检验标准。需要为全局性工作、主干性事业、国家治理工作、专门法治工作、国内外治理等治国理政的各个领域提供法治保障,实现法律规范全覆盖、依法治理全链条、良法善治全方位,使法治成为国家工作的崇高理念、坚定信仰、常规思维和基本方式,成为引领、规范和保障国家各方面工作的“轨道”,通过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推进和护航中国式现代化。
(二)扎实依法行政的高质量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必须围绕这个奋斗目标去谋划。同时,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明确部署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指明了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更好发挥”“扎实推进”的表述无不凸显出在新的发展阶段,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积极回应扎实依法行政的高质量要求。
首先,新征程的法治政府建设必须以服务和保障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心任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要积极回应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需求,着眼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另一方面,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来展开,切实营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更好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其次,扎实依法行政需要聚焦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建设,提高法治化水平,实现重点突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政府建设要适应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进一步严格执法,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此外,对于“放管服”改革、新型监管机制、多元解纷机制等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更加扎实的变革性实践。
最后,扎实依法行政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增强系统思维,贯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理念。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和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在更高质量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必须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相应部署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和“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四个方面的重要任务,亦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在“一体建设”中居于贯通上下、带动整体的枢纽位置,要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对“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予以充分的回应,既要能够在“一规划两纲要”的指引下提升法治政府自身内部系统的发展实效,也要更好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和“示范带动”的作用,这样才能切实达成扎实依法行政的高质量要求。
三、谱写法治政府建设新篇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一体建设,强化重点建设,努力实现全面突破,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带动和保障作用,助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于新发展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需要明确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宪法》总纲第1条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保障。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改革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其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能够有效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健全完善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另一方面,始终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才能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行稳致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更快、更好建设法治政府,回应社会和人民新需求,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的根本保障。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中国式现代化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一方面,始终认清法治的根本立场是人民的立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和基础力量永远是人民群众,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境,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必须积极响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政府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领域。
三是坚定道路自信。“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党领导人民坚持自信自立,开创了法治建设新局面,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的。同时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在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中,坚定道路自信还离不开守正创新,需要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在坚定的道路上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坚持问题导向的鲜明品格。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仍应认识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实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行政法治改革的政策和决策频出,但是行政立法相对滞后;第二,行政执法顽疾难除,法律实施仍需高度重视;第三,多元解纷机制存在突破法律底线、损害司法权威的现象;第四,行政审判中行政滥诉和程序空转问题并存;第五,政府的无限责任与有限的法治权能矛盾日益突出。在未来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需要聚焦上述突出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攻坚。
五是强化系统观念。在接下来的法治政府建设中,一方面,要通过“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增强法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创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目标,需要“改单兵突进为协调发展、改碎片化建设为体系化建构”,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中既定的方向和明确的目标,进行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
(二)系统完善行政立法体系
完备、良善的行政立法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系统完善行政立法体系,切实提升立法质量,增强行政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才能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一是妥善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改革与法治是实现现代化的两种重要方式和有效路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普遍社会现象,改革是现代化的动力,法治是现代化的基础,二者统一于现代化建设中。但改革的创新性和法治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天然的张力,加上现有的法治发展仍不够成熟,政府、社会、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未明晰,又面临艰难的社会转型期,改革仍在深化过程中,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两者关系,就可能使各自的功能相互抵消。一方面,需要加快行政立法进程,对于密集出台的行政改革决策、宏观政策,尤其是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缺乏有效法律法规依据的,及时将其转化或者上升为法律,并出台、修改相关法律予以规范,纳入法治轨道;另一方面,对于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全面梳理、提炼总结,将其固化上升为法规规范。同时,在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框架范围内探索创新举措,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以法治更好地引领和保障改革持续推进。
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工作。行政法法典化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前提,而行政基本法典是推动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根基。通过行政法法典化推动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最终编纂出一部具备典范性、通则性、良善性和民族性精神气质的行政基本法典,更好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是系统完善行政立法体系、形成科学完备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第一,通过行政法法典化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沟通,促进新发展格局下规范与事实的统一;第二,通过法典化进行顶层设计,发挥行政法法典化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的全面性、普遍性、均衡性优势;第三,依托法典化对既有规范体系的全面梳理和对未来行政发展态势的前瞻把握,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
三是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切实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第一,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议以《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规定的内容为蓝本,总结吸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尽早出台“备案审查法”,厘清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和审查标准,科学划定备案审查法的调整范围。第二,开展制度化、常态化、定期化的法律规范清理工作。“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只有保持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时效性,才能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第三,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
(三)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对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等作出重点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是持续优化政府权力配置。政府的无限责任和有限权能的矛盾日益突出,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抓手角度来看,必须加快建立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一方面,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另一方面,需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结合实践经验和现实发展情况,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科学配置行政机关职权条块归属,探索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二是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顽疾,高质量实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的目标要求。第一,要重点关注并整治行政执法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如滥用裁量权问题,不作为问题,乱作为问题,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开问题,牟利型执法问题等。第二,大力提升执法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类型,持续优化行政执法流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加强案例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实事求是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着力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更快更精准回应人民群众诉求。
三是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地区各层级协调并进。一方面发挥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更好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相对落后地区因地制宜加快补齐短板,开展重点建设,努力促成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另一方面强化区域协调,建构区域协调发展法律体系,倾斜配置地方立法权,适度干预地方人才、产业补贴政策,实施多元化综合监督。发挥法定机构适合作为区域合作的管理机构的组织地位优势,探索完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0条规定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四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数字法治政府并不仅仅是数字政府的法治化,还是现代法治迈向数字法治这一转型升级进程的必然反映。一方面要强化数字赋能治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政府运行效率,完善数字政府平台机制、数字行政行为机制、数字公民参与机制和数字社会治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数字政府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制度要求、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提高自主可控水平,为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保驾护航。
五是切实加强人权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第一,强化公民权利保护意识,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行政权力的边界就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一系列权利,必须用制度约束权力,形成对权利的无缝隙保障。第二,打造法治化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以守护人民权利为职责的政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是同向的。需要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落实“依法全面履职”的行政要求,推动建设守法、有为、共享的法治政府,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第三,强化应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保障,切实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要防止公权力滥用,强化法治思维、充实法治供给,做到应急行政内容、程序、手段合法。限制私权利必须保障基本人权,不能突破人道主义底线,避免对公民权利的过分限缩,执行管制措施等给公民正当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四)切实保障严格公正司法
行政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争议解决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系到能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长期稳定。面对依法行政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严格公正司法,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是监督和检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维度。
一是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化,防止突破法律底线。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系统分析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解纷机制各自的功能定位和政府权力的界限,防止公权力机关在个案中片面追求纠纷解决而突破法治底线。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权威不被损害。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切实履行生效裁判,坚决杜绝以“命令”“政策”等方式随意推翻生效判决的现象。
二是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新发展阶段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三重角色定位: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者,应当守护依法行政的底线,践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初心使命;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支持者,应当服务涉政中心工作,拓展行政诉讼制度的治理功效;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助力者,应当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强化行政诉讼制度的政治功能。
三是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行政滥诉和程序空转的问题。法院要深化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第一,结合我国行政法治的实际情况,重点研究行政成熟性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审判过程中的适用问题,需要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保持适当平衡,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既要发挥司法权及时有效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作用,又要避免司法权过早介入,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运转。第二,对现有“数量型”的司法考核制度予以反思,促进政策参与型诉源治理最终转向法治规范型诉源治理。第三,在司法环节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灵活多样协调化解争议,一揽子解决相关争议。人民法院要切实有效保护起诉人的正当诉求,应强化诉源治理、增强诉中引导、做好判后释明、建立府院互动协调机制。
四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大法治政府建设中司法监督的力度。第一,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第二,进一步拓宽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第三,合理构建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问责的衔接和转化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失职追责机制,提升法律监督的刚性,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紧密挂钩。第四,加快推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将“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持续跟进监督”等重要理念融入法律,对磋商、检察建议及提起诉讼等有效手段以及公益诉讼各个环节的程序设计、机制保障等进行规范,有助于提升公益诉讼法治化水平,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加快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法治政府建设承担的多重使命,决定了必须打通法治政府建设内外循环的辐射逻辑,既要解决好法治政府建设自身的纵深推进问题,又要能够发挥培育法治社会进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协同发展并良性互动的作用。
一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方面,以问题为导向,明确发力点。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始终处于流变中,其内容随着公共需求上升,中国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产生于中国特有的国家与社会、市场和法治体系场域,我国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但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制机制的健全度与发展目标之间还存在较大落差,必须着力解决政府权责边界不清,法律服务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城乡分布、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基础设施等资源短缺等突出问题,着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以及信息化水平。同时注意及时将实践中的社会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度。另一方面,按照《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实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最新规范要求开展重点建设。第一,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成熟度和覆盖率,提高各项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水平。第二,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公信力。第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培养,充分发挥法治人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二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一,进一步完善执普一体的普法责任体系,以考核等机制推进普法责任落实。第二,推动构建共建共享的普法社会体系,建设普法联络员、普法讲师团等专业普法队伍,探索普法志愿服务工作模式,引导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等加入普法队伍。第三,拓展法治宣传“新阵地”,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坚持线上覆盖与线下突破相结合。
三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一方面,要重点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根据基层治理中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指导等不同性质行为的特征,探索相应的规范化、制度化工作模式,发挥“以人为本—政治推动—行政改革—法治固化”的基层治理改革有效经验的作用,在基层治理改革实践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用法能力。另一方面,对于企事业单位等主体,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化优势,有针对性地在特定领域内提供相应法治保障,更好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的发展合力。
四是有效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应当建立健全法治学习教育长效机制、创新法治学习教育模式,用好法治督察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提升学法实效,不断强化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和用法能力,切实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