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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3

备注:划线处为修订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推进我国行政法学事业繁荣发展,多位行政法学学者特发起设立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以更好地培养行政法治人才,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第二条【基金来源】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来源于多位行政法学者、高校科研院所和爱心人士包括应松年先生本人的捐赠,以及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理财产品等方式,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取得的资金收益。

第三条【奖项】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设立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和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表彰】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对获奖者进行公开表彰,颁发获奖证书与奖金。

第五条【管理单位】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设立于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下,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的子基金,接受学校教育基金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理事不从基金中获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公开与监督】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的资金收入和支出、评审与奖励结果将定期公开,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理事任期】本基金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本基金会的理事必须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热心教育事业;

(二)愿为本基金会提供资金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三)在法学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理事会是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委员会与社会各界密切联系、稳定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委员会建设发展提供咨询建议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对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可以聘任为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对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以聘任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理事会理事长是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授权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决议权】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对以下重要事项决议:

(一)决定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和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规则;

(二)选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人选;

(三)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并开展基金的募捐,并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相关规则开展基金的保值与增值运作;

(五)修改本章程;

(六)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运作与发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理事会议事规则】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根据需要,由理事长发起召开会议。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召开会议的有效人数为全部理事人数的一半以上。

理事会主要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决定问题;如需要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可以通过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常务理事会作为本会的决策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1人、执行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确有法定理由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投票。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本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并设学术委员会主任1名,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具体承担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和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原则】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以保值增值为基本财务管理原则,奖励金额每年度支出总额由上年度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必要运行费用】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年度支出总额包括年度奖励金额与该年度基金运行所产生的必要运行费用。必要运行费用以节俭为原则,原则上不应超过该年度支出总额的5%。必要运行费用包括:

1、评奖及颁奖相关的费用;

2、基金运行所必要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公布与实施】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

20231117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