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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松做客青年公法论坛主讲“作为法学的行政法学”

信息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日期:2011-01-15

2007年12月14号下午,本学期第四次青年公法论坛在明德主楼206举行。本次论坛由我院青年教师王贵松主讲,题目为“作为法学的行政法学”。论坛由张翔老师主持,三十多位博士硕士生一起参加了本次论坛。

王贵松老师认为,行政法学就象“万花筒”,面对相同的行政法规范与制度,不同学科由于解释方法的不同而形成了各自特色。行政法史学主要是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行政法,且多数是已经失效的法;行政法社会学主要考察社会中的行政法规范或者行政法的现实运作,分析规范的实效性,制度形成或演变的原因以及功能等。那么作为法学的行政法学有何特色呢?王贵松老师指出,那就是通过逻辑说理来解释现行法。

至于史学、社会学、经济学、规制理论等与法学之间的关系,王贵松老师认为,解释学与其他方法之间是可以互动的,其他方法是可以应用到解释之中的。作为法学的行政法学与作为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无所谓优劣之分,站在法学角度看其他社会科学可能觉得其他社会科学不正宗,站在其他社会科学角度看法学可能觉得法学太幼稚。关键看你擅长什么,将自己定位成什么。

接下来王贵松老师谈了行政法的法学研究对象。行政法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现行法的适用,偶尔会走到上游关注立法问题。王贵松老师以法律要件的确定作为行政法的法学研究事例之一,法律要件的适用过程第一步是确定事实,第二步是解释法律,这时候就要区分两种概念:一种是经验性概念,另一种是价值性概念。王贵松老师举了一个如何认识《药品管理法》中 “假药”、“劣药”的案例,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六种看法,而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对假药、劣药的判断标准的认识,他演示了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最后一步就是涉及到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等置。一方面,由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差别,规范与事实之间永远不可能一致,导致涵摄的不可能;另一方面由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也存在关联,规范是对事实的评价,规范与事实的等置成为可能。王贵松老师以延安夫妻看黄碟案为例来说明“住宅”与“诊所”之间是如何等置的:让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流连忘返(恩吉施),最终寻找到两者之间的相似点(而不是相同点),再等同处置。

王贵松老师进而以法律效果的确定作为行政法法学研究事例之二。规范上的法律效果如何确定为个案中的法律效果,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效果裁量主要由四个因素构成:(1)决定裁量(是否采取措施);(2)选择裁量(采取何种措施);(3)时间裁量(何时决定、采取措施);(4)程序裁量(如何决定、采取措施)。王贵松老师以去年北京福寿螺事件等案件为例,演示了法律效果是如何被确定的。

最后,王贵松老师总结了作为法学的行政法学的特点:第一,规范中心主义,即以规范为前提,以规范为中心。第二,司法中心主义,作为法学的行政法学主要是下游的问题,主要关注法律的适用,也会关注上游的立法问题,但在关注上游问题时也要做到案件心中有。第三,技术中心主义,价值融于技术之中,力量来源于说理论证;价值不在规范之外,也不在规范之上,而在规范之中;情感是感性的,需要被理性化。法的经验需要再次接受检验。第四,学科导向,功能有限。作为法学的行政法学不是问题导向,而是学科导向,具有很强的学科局限性,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王贵松老师报告结束之后,与大家继续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何加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