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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雁英:法律社会化视角下的软法责任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8-09-15

【注释】*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政府履职行为懈怠的重新界定及其治理”(13BFX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2]张友琴主编:《社会学概论》,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3]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3页。

[4]转引自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5]参见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载《外国法译评》(现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3期。

[6][意] T·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1页。转引自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载《外国法译评》(现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3期。

[7][英] J·奥斯丁:《确定法理学范围》,H·哈特编,英国伦敦Weidenfeld and Nicolson韦登菲尔德与尼克森出版公司1954年版,第17-18页。转引自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载《外国法译评》(现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3期。

[8][英] J·奥斯丁:《确定法理学范围》,H·哈特编,英国伦敦Weidenfeld and Nicolson韦登菲尔德与尼克森出版公司1954年版,第22-24页。转引自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载《外国法译评》(现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3期。

[9][意] G·韦基奥:《法律哲学》,[英] T·马丁译,美国华盛顿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美国天主教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305页,转引自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载《外国法译评》(现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3期。

[10]参见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载《外国法译评》(现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3期。

[11][美] L·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美国耶鲁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第108-110页,转引自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载《外国法译评》(现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3期。

[12][英] N·麦考密克、[德] O·温伯格:《制度法论》,[荷兰] D·雷德尔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47页,转引自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载《外国法译评》(现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3期。

[13]参见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载《外国法译评》(现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1995年第3期。

[14]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3页。

[15][英] M. J. C.维尔:《宪政与分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页。

[16]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17]Leon Petrazycki (1867-1931),波兰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法学理论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

[18]参见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36-538页。

[19]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Robert C. Ellickson, 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 A, p.286,1991.转引自张建伟:《国家转型与治理的多元主义分析——中、俄转轨秩序的比价法律经济学》,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20]参见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21]参见张建伟:《国家转型与治理的多元主义分析——中、俄转轨秩序的比价法律经济学》,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22]此定义是罗豪才教授在给博士生所作的讲座中为软法作出的界定。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对Soft Law这个词条也有所解释,认为这个名词有两种含义,“Soft Law:1. Collectively, rules that are neither strictly binding nor completely lacking in legal significance.2. Lnt’l law.Guidelines ,policy declarations, or codes of conduct that set standards of conduct but are not legally binding.” See Black’ s Law Dictionary, Eighth Edition.即软法一是指那些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又非完全缺乏法律意义的规则。二是指在国际法中确立行为准则但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导原则、政策宣言或者法典。

[23]邱泽奇:《社会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页。

[24]邱泽奇:《社会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页。

[25]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2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73页。

[27][美]卡塔琳娜·皮斯托:《不完备法律》(上),载吴敬琏主编:《比较》,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

[28][美]埃里克·A·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9]参见Richard Posner, 1997,“Social Norms and the Law: An Economic Approach”,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7,No.2:365-369.转引自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载吴敬琏主编:《比较》,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

[30]邱泽奇:《社会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31]参见邱泽奇:《社会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214页。

[32]参见田成有:《原始法探析——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的运动》,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33][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转引自田成有:《原始法探析——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的运动》,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34][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35][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36]Richard Posner, 1997,“Social Norms and the Law: An Economic Approach”,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7,No.2,pp 365-369. Robert Ellickson, 1991,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转引自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载吴敬琏主编:《比较》,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括号内文字为笔者的补充说明。

[37]参见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载吴敬琏主编:《比较》,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192页。

[38]C. Taylor:《原公民社会》,载J. Habermas等:《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转引自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0页。

[39]Putnam, R.,1993,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l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转引自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载吴敬琏主编:《比较》,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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