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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荣、江必新:论私权保护与行政诉讼体系的重构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8-06-25

【注释】 

[1]《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狄骥认为,在客观诉讼中,行政机关违反的是普遍适用的法律,典型的是撤销诉讼,其对原告起诉并无严格的资格限制,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普适性效力。而主观诉讼的典型形态则是行政合同之诉以及国家赔偿之诉,仅合同主体或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才能提起诉讼,判决也仅对双方具有效力,并无普适效力。见薛刚凌、杨欣:《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21页。

[4]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5]马怀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应成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6]薛刚凌、杨欣:《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7]邓刚宏、马立群:《对行政诉讼之特质的梳理与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8]邓刚宏、马立群:《对行政诉讼之特质的梳理与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9]吉罗洪:《论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象》,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

[10]梁凤云:《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理论前提——从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角度》,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5期。

[11]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1条规定:“由于撤销(处分)将给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在考虑原告所蒙受的损害的程度、其损害的赔偿或者防止的程度及方法以及其他一切情况的基础上,认为撤销处分或者裁决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驳回请求”。

[12]梁凤云:《不断迈向类型化的行政诉讼判决》,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12期。

[13]邓刚宏、马立群:《对行政诉讼之特质的梳理与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14]章志远:《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现实障碍及其消解》,载《公安法治研究》2008年第3期。

[15]撤销诉讼的包容性是指,不论基于客观诉讼还是主观诉讼,都可以构建撤销诉讼。如法国的撤销诉讼是客观诉讼,而德国的撤销诉讼则是主观诉讼。

[16]监督行政和保护私权的统一性表现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反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行政机关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

[17]如在焦作房产纠纷案中,一个普通的房产纠纷,经历了民事和行政两种诉讼,经三级法院十年审理,共出现18份判决。详见王贵松:《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难题——焦作房产纠纷案的反思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薛刚凌、杨欣:《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9]邓刚宏:《行政诉讼维持判决的理论基础及其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

[20]梁凤云:《不断迈向类型化的行政诉讼判决》,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12期。

[21]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0页。

[22]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是作为构成行政协议的一方意思表示而存在的,并不具独立的行为意义,因此,行政协议中并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机关的一方的行为。

[23]刘飞:《德国行政诉讼制度》,载薛刚凌主编:《外国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24]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研究——比较法角度的审视》,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25]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研究——比较法角度的审视》,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26]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5期。

[27][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5版),杨卫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28]薛刚凌、杨欣:《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29]马怀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应成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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