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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8-02-20

【注释】

[1]参见董坤、纵博:《论刑事诉讼中行政鉴定证据的使用》,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2]参见郭泰和:《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程序衔接问题研究》,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6期。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9页。

[4]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一种司法活动,但其治安部门的活动则是行政活动,因此治安部门的鉴定应当视为一种行政鉴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安部门对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收费问题的函》就曾指出:公安部门对涉嫌淫秽物品的音像制品进行审查鉴定属于行政职能工作范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由财政渠道解决。

[5][美]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2卷),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88页。

[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3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7]当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指定的鉴定机构大多都不包括对古生物化石的鉴定。

[8]1998年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9]此通知的相关内容已经为2014年11月3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部分替代,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假药的鉴定不再是必备程序。

[10]此通知的相关内容已经为2013年5月2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部分替代,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鉴定不再是必备程序。

[11]马安生:《行政行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8页。

[1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

[13]张明楷:《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14]张明楷:《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15]江湘瑞:《发票鉴定应规范》,载《中国税务》2005年第5期。

[16]王延卫:《试析卫生行政机关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行为的可诉性》,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17]程静、李继辉:《我国若干特殊行政行为可诉性再探讨》,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18]参考邹明理:《论非典型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4期。

[19]喻海松:《文物犯罪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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