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杂志目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学研究 -> 杂志目录 -> 正文

2018年第2期目录和文章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14

⊙专论⊙

论裁量基准效力的相对性及其选择适用

周佑勇1,周乐军2(东南大学法学院1.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 要:虽然通过行政机关的适用,裁量基准可以产生一定的“实效”,同时根据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产生一种应受其拘束的普遍性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性的而非无条件的、绝对性的效力。基于这种效力的相对性考量,作为一种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该始终坚持以实现普遍规制与个案正义间的平衡为准则,既不应该机械适用,也不应该无故不予遵从。当行政执法机关面对纷杂的法律规范与裁量基准体系,应优先选择适用裁量基准而非法律规范,且应当优先选择适用低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当裁量基准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针对个案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而不能简单套用法律规范的“从新从轻”等适用规则。

关键词:裁量基准;相对效力;选择适用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以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

肖泽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性质随公共资源类型和用途等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燃气特许经营权就是一种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是为保障特许经营者能够履行行政法义务而赋予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这种财产价值体现为特许经营者有权获得合理回报。该权利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必须首先由行政许可机关提供救济。特许经营者除了提供连续而普遍的服务、不损害公共利益外,还要承担缴纳履约保证金、损害补偿或恢复原状、不擅自转让股权和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缴纳特许费、公开经营成本和收入支出信息、忍受不确定的行政管制、接受严密的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等义务。另一方面,为保障特许经营者的特许利益,行政机关应依法明确裁量基准,在更新或延续阶段赋予特许经营者相对优先权,建立协议的第三方审查机制,建立促进特许经营者合理盈利、保护其合理期待和免遭第三人侵害的机制,建立因行政管制导致特别损害的补偿机制。

关键词:公共资源;特许利益;政府监护;燃气特许经营权;限制


中国政府数据开放法制的发展与建构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政府数据开放是行政主体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有助于保障公众权利,改进公共服务,推动发展与创新。未来应加快统一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进程。应进一步拓宽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健全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程序机制,界定政府数据开放的标准。应建构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确保数据的定期更新,建构简化、用户友好型的政府数据开放系统,提高数据治理水平。

关键词:政府数据;政府数据开放;行政法


行政委托中被委托主体范围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国家与公务员间法律关系的思考

刘莘1,陈悦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 要:国家与公务员间的行政职务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基于行政委托行为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我国的公权力委托理论通常认为,行政委托的被委托主体不可以是个人。然而,近些年无论立法还是实践对于这一理论早已有所突破,如辅警等行政编制外人员与行政机关间,同样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基于此,本文认为行政委托理论的内涵应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而适当地扩展,其核心在于被委托主体范围对个人的吸纳。

关键词:行政职务关系;行政委托;公权力委托;被委托主体;行政辅助人


行政强制中的第三人权益保障

李大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行政强制从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向第三人权益进行扩张的可能。基于保护规范理论,第三人对于行政强制具有容忍义务和相应的程序权利、救济权利。我国《行政强制法》对第三人条款规定较混乱,缺乏统一明确的立法思路。行政强制第三人与相对人的权益存在一致、冲突、独立三种类型。为保护第三人权益,行政强制在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并引入程序参与、扩大审查义务、声明异议、参与分配等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第三人;比例原则;声明异议;参与分配


公法权利视角下的城市空间利益争端及其解决

陈国栋(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摘 要:应当以公民对城市空间的公法权利而不是私法上相邻权作为分析、解决城市规划许可所引发的城市空间利益争端的起点。该权利源于《宪法》上的城市土地国有制,核心是公民对城市空间的公平分享权,即为满足基本生存需要而利用国有自然资源的基本需要型公平分享权与超越基本需要通过公平竞争程序分享国有自然资源的发展型公平分享权。我国当前城市空间分配法制仅仅保障前者而不保障后者。要彻底解决城市空间利益纠纷,需要以发展型公平分享权而不是基本需要型城市空间使用权为基准完善行政规划许可听证程序,从而保障和落实公民参与城市空间利用规则形成过程、形成空间分配决定的权利。

关键词:城市空间利益争端;公法权利;公平分享权;听证


⊙行政诉讼法专题⊙

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可诉性标准探讨——结合最高法院第69号指导案例的分析

刘 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摘 要:最高法院第69号指导案例形式上提出了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可诉性的新标准,但该标准并未改变行政行为成熟性的可诉性规则,秉持的仍然是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只有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才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实践样态,需要结合个案把握该指导案例的适用标准,特别是该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中的“且”字只具有强调意味,不能被其字面逻辑所迷惑,如此才能准确发挥该案例的指导价值。而且,第69号指导案例的实践意义远不仅仅在于明晰行政行为成熟性和可诉性的标准,更深远的价值在于引发诉讼类型化的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程序性行为;成熟性;可诉性;标准


从全国首案看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完善

王春业(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行政诉讼法》将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范围,有助于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判断和纠正。而作为我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首例,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为运用和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应条款提供了很好的佐证,也同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尤其是对规范性文件识别的主体、审查范围、审查程序以及审查后的处理等问题。应当充分运用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方式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明确,以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例研究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成效与完善

杨寅1,李晓2(1.上海政法学院教授;2.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助理)

摘 要: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实施已逾两年。根据各地法院的立案数量及实践,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规范立案程序、提高立案率、保护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规定不协调,审查范围与强度不明使制度施行缺乏统一标准,管辖不明增加了起诉难度,“案多人少”导致法院不堪重负,配套制度缺失等也制约了其效能的发挥。对此,须从完善立案程序和配套制度入手加以解决。

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成效;完善


⊙比较行政法⊙

德国行政诉讼中内部行为、程序行为的可诉性——管窥司法审查的边界

龙 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法学博士)

摘 要:德国行政诉讼中对于内部行为的审查标准,采取所谓主观目的或者法规范目的标准,而不以内部行为是否对外客观产生影响为标准;对于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也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予以规定,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司法审查的标的,以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主导者地位。这些裁判标准或者法律规定,体现的是司法权审查和干预行政权的边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自我运行保持充分的尊重,对行政权的监督采取克制的立场,以避免司法权过分干预行政权。这些理念对于更加客观理性地认知行政审判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行政诉讼;内部行为;程序行为;可诉性


⊙青年论坛⊙

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延误——兼评《行政诉讼法》第48条

范 伟(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误制度体现着诉权保障与司法对行政活动谦抑、尊让的价值权衡。新《行政诉讼法》第48条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误制度,增设了起诉期限扣除情形。起诉期限扣除程序应当以申请而启动,申请要件包括耽误事由客观存在、法定起诉期限已经过、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关于起诉期限扣除或延长申请的审查与认定,法院应以立案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予以支持,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予以否定。起诉期限扣除情形中,法院只能对申请是否成立作出审查与认定;起诉期限延长情形中,法院既可就是否成立作出审查与认定,亦可基于一定标准对延长期限作出裁量。对于当事人在延误情形上的“错误申请”,法院应当给予一定的释明和指导。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申请要件;认定标准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政判决方式——以欺诈导致登记错误的行政案件为中心

孙森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因欺诈导致的登记错误,应采用何种行政判决方式?对此,行政诉讼实务有数种不同的立场: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但是,这几种立场都有问题。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违反了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时的教义,对于合法但错误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违法评价。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则未能实现对错误行政登记行为的纠正。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因申请人欺诈导致登记错误的,法律已经课予了行政机关更正义务,法院可以向行政诉讼当事人释明,通过课予义务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救济,适用课予义务判决。

关键词:行政登记错误;判断基准时;判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