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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期目录和文章摘要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 发布日期:2017-05-11

⊙行政处罚专栏⊙

行政处罚案件司法审查的数据变化与疑难问题

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摘 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处罚类案件也始终占据各类行政案件数量的首位。研究行政处罚类案件裁判,为研判行政处罚实践及依法行政之现状,提供了有益样本。从司法审查结果的数据分析来看,处罚类案件有其自身特点,值得关注。从案件裁判中也发现,一些疑难问题仍亟待明确。如:行政处罚的识别方法;行政处罚中行为、种类与幅度的解释方法;下位法“设定”与“规定”的权限;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违法所得的确定标准;行政处罚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等等。实践问题总具有别样的生命力,本文提出上述实践问题,以待理论上的进一步廓清和立法适时的归纳、总结与回应,循此,行政法亦得以不断发展。

关键词:行政处罚;司法审查;数据变化;疑难

 

《行政处罚法》面临的挑战与新发展——特别行政领域行政处罚应用的分析

杨解君1,蒋都都2(1.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法治研究院教授;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随着各种新现象、新技术、新治理模式的出现,1996年《行政处罚法》所设计的行政处罚制度遇到了空前的挑战。自治领域的行政处罚契约化、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日增的张力、行政处罚在新技术领域的无所适从等都是当初《行政处罚法》制定时所未能充分考虑到的问题。行政处罚将朝着深层次的契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就此有必要明确《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总则地位,明确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规定特殊领域行政处罚的设定要求与标准,完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重要制度,吸收来自专业行业的实践经验,并建立契约化行政处罚理论与制度。

关键词:行政处罚;契约化;行业处罚;社团罚;发展走势

 

行政违法真的不需要危害结果吗?

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由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较多表现为行为犯,因而我国传统认识习惯于认为危害结果并非行政违法认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件,没有危害结果并不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这种认识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并不相符,容易陷入主观归责的窠臼,同时也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实际上,危害结果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危险”两种类型,表现为“可能的危害结果”和“实际的危害结果”两个阶段。在行政处罚中,大部分行政违法行为要么可归入“危险”的危害结果类型,要么便是处在“可能的危害结果”阶段,但无论如何,危害结果都是此类行为的必备要件。

关键词:行政处罚;危害结果;危险

 

⊙专 论⊙

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创新之路

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摘 要:我国现代行政法制的创建,行进在富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发展之路。在行政诉讼的审理体制、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范围、归责原则方面,都突现了特有的亮点。为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在秩序行政建设中,对实体行政中几项重要行政行为制定了单项的小法典,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为我国独有。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在体制及设定权的规定方面,有许多都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首创,由此而促进了立法法的制订,也开启了地方的行政程序立法,走出了先地方后中央的探索之路。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法治政府

 

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确定标准论析

闫尔宝(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第三人的标准。第一标准,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该种标准将第三人限定为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且“没有提起诉讼”又可以做“实质意义”和“描述意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二标准,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该种标准之下,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宜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不宜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第三人。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民事合同当事人;行政复议变更

 

论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的可诉性——基于典型案例的研究

徐 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在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只向后阶段行为机关作出,不具有外部效力;行政相对人只能就最后阶段行为提起诉讼。针对例外情形,典型案例在外部效力和行为效果两个层面上,形成了判断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是否可诉的基本思路。单纯从行为效果的角度判断前阶段行为是否可诉,不符合法律责任的制度性分担规则。但基于救济权利的保障目的,指导性案例22号的思路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个别领域中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制度性和现实性障碍。

关键词:多阶段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典型案例;外部效力;行为效果

 

论“不愿腐”规范体系的构建

郭 跃(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中医药大学副教授)

摘 要:当下,我国腐败治理正面临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愿腐”的深层推进。基于“不愿腐”作为自律和教育机制的生成困难,对其规制的制度构建不能诉求于狭隘的法律体系的范畴,而要寻求外延更为宽泛的软法体系和规范体系的向度。应以《反腐败法》的出台为契机来建立统帅“不愿腐”规范体系的制度框架,完善“不愿腐”的软法规范来构建“不愿腐”激励机制,以自由法和民间法的法律化、软法化来发挥道德习惯等对“不愿腐”观念生成的导向和规制作用这三个方面来探索构建我国“不愿腐”规范体系的进路。

关键词:“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规范体系;反腐败法

 

构造与博弈:互联网监控的权力关系解构

师 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摘 要:基于互联网运行结构形成的监控体系在逻辑构造上由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构成。两种逻辑进路围绕政治逻辑形成了国家、商业组织与社会个体三方参与的权力关系。由于各方利益主张不同,权力关系时刻处于博弈之中。作为监控者,国家与商业组织会在绝大多数情境中采取合作策略,而在利益严重冲突时则转变为对抗策略。无论监控者之间采取何种策略,均将使作为被监控者的社会个体利益遭受损害,加剧了权力结构的不稳定性。国家为调和利益冲突,通过立法程序来确定各方在监控关系中的利益顺位。由于立法程序也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而社会个体利益始终放在末尾,这种权力关系还将长期处于博弈状态中。

关键词:互联网监控;逻辑构造;博弈;隐私权;利益顺位

 

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模式再思考

王华伟1,刘一玮2(1.齐鲁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2.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模式在学理和实践中遭遇不同境遇,这缘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诉行政执行的认识和定位存在差异。尽管该模式遇到各种新问题,但是从法规范结构比重、司法数据支撑以及法治政策导向来看,还是有必要继续坚守,其理论正当性和法律依据问题,可以从分权制衡、司法适度能动、职能分离等实质法治主义角度得以诠释,人权保障、正当高效、分离协作应作为其运行的基本原则,在案件管辖上仍应坚持普通法院为主,不宜全部划给跨区划法院,案件类型上宜采取全面裁执分离思路,案件执行上应实现执行程序的规范化、责任承担的合理化、府院关系的正常化。

关键词: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实质法治

 

⊙比较行政法⊙

日本行政诉讼救济范围之拓展——“行政处分性”之理论解析

石龙潭(日本山口大学大学院东亚研究科教授)

摘 要:尽管日本在2004年修改《行政案件诉讼法》时没有对行政诉讼(抗告诉讼)的对象予以明确界定,但从修法前后最高法院的若干判例来看,却出现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逐渐拓宽、国民可以以此获得司法救济的领域愈发扩展的趋势。然而,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对早期判例所确立的“基本公式”的否定。相反,它是在尊重判断定式的前提之下,通过不断尝试具体的法律构造解释才得以逐步实现的。而在这一演变过程当中,“行政处分性”理论,厥功至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抗告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诉的利益;行政处分性

 

德国部长问责制的构成及其实现方式

展鹏贺(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德国官员问责法律体系中,部长基于其在德国《基本法》中特殊的法律身份,处于宪法位阶的部长问责制监督之下而不受一般公务员法意义上问责制度的制约。与一般官员问责制所表现出的法律责任属性不同,德国《基本法》框架下的部长问责属于政治问责范畴。部长问责制所表现出的特殊性与该制度在德国历史上的发展直接相关,很多具体的问责规定均系继承历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有必要在总结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对德国部长问责制的构成及其实现方式进行详细梳理。

关键词:部长问责制;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