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纪在法前”理念的溯源与实践
作者:赵海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纪在法前”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法关系”的科学论断,是正确处理“纪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习近平总书记首倡的“纪在法前”理念,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传统中国形成的“以礼为先”“天下为公”“克己复礼”等国家治理和思想文化理念,为“纪在法前”注入了丰富的中国性意涵。在管党治党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铁的纪律”的政治传统,党“立党为公”的执政理念,党员干部“克己奉公”的坚毅品格,为理解“纪在法前”提供了政党治理范畴的观察角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纪在法前”为坚持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工作模式。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纪在法前;法治中国建设
行政检察
2.以检察建议助推涉住建领域的合法规范运营——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70号指导性案例为例
作者: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检例第170号展示了以检察建议助推涉住建领域合法规范运营的经验。人民检察院通过以检察建议为支撑的一系列举措,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深度参与涉住建领域执法管理和社会治理,促进相关执法规范和治理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形成了各相关主体合法规范运营的良好态势。该案给我们重新认识和解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关于检察建议的规定带来契机,即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内,检察机关仍然借助检察建议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推动相关领域社会治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检察建议进行类型划分的标准比较混乱,应当以行政监督检察建议来统称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检察建议。这类检察建议具有以个案检察建议转类案检察建议、从诉讼监督检察建议转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坚持“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线索等核心特征。为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检察建议,应当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在行政程序中建构行政机关的回复整改程序以及检察机关自我纠正的程序机制。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竣工验收备案;行政监督检察建议
3.论退休制度中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67 号指导性案例为例
作者: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摘要:《宪法》第44条是我国退休制度必须依照法律实行的制度性保障条款。退休制度在实行时给行政机关留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但法律保留原则并非只约束立法机关,还应约束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在行政法层面,退休制度需遵循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文章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67号案件以及相关司法大数据统计结果的分析获知,人民法院通常会放弃对退休制度所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检例第167号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在实施退休制度时都必须遵循相对法律保留原则。因此,除国发10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之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仅应该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对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若用人单位的退休备案程序与上位法(如《工会法》)的规定不一致,且明显限缩公民的法定权益,人民法院应该依据相对法律保留原则统摄下的程序法定等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内部备案程序和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批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若引用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放弃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督促人民法院遵循实质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宪法第44条;退休制度;法律保留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4.论行政检察监督职权的扩展及其路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69 号指导性案例为视角
作者:姚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反映出,检察机关突破了只能在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间接监督或“穿透监督”行政行为的规定和惯例,隐蔽地实现了在行政诉讼程序外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当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职权进行适当扩展确有必要性。同时,基于功能适当原则和宪法法律的默许,由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作出直接监督也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须在发现监督线索的渠道、行政非诉讼监督的目的、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影响等方面作出相应限制。今后,应当在以下三方面构建行政检察监督职权扩展的路径:以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以检察一体化作为履职依托;以指导性案例推进职权扩展。
关键词:行政检察监督;检察建议;类案监督;指导性案例
5.数字行政检察:内涵、机理、隐忧及应对
作者:张迪(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摘要:数字行政检察是数字检察改革的重点与难点,数字行政检察在个案运用中呈现出“线索发现-数字赋能-类案监督”的样态,在试点推行中采用“1+N”的应用孵化方式与典型模型全域推广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穿透式、类案式、一体化的新型行政检察监督。数字行政检察的发展具有必然性与必要性,但其发展存在隐忧,主要表现为:在制度维度,数字行政检察的改革重心与监督边界不清;在权力维度,数字技术赋能打破权力边界引发利益冲突;在技术维度,数字技术赋能带来潜在的公正遮蔽风险。未来,立足于实践,我们应将协作式法律监督作为数字行政检察的改革理念,推进其改革重心与监督边界之明确,推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联动以化解利益冲突,促进技术正当程序规制体系之构建。
关键词:数字检察;行政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协作;算法
6.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的司法规制
作者:黄宇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信息处理行为的一种子类型,是实体性行政决定的前提与基础。利用数字技术的信息管理行为具有不定型性与语境依赖性,同时极易流通与传播的特征容易引起事后损害的不可逆性,此外法律规范的缺乏也使得合法性审查存在困难。对此,在个案救济的司法规制场景中,一方面应当通过受案范围条款与诉权条款的柔软解释,尽可能地将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信息管理行为纳入司法救济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主观权利与客观合法性审查结合的方法,从事实瑕疵与规范瑕疵两个角度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并选择适当判决实现权利救济。在公益维护的司法规制场景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参与社会治理职责,发挥检察建议的“公益原状恢复”功能。审判机关个案裁判、检察机关个案监督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协同治理,构成了对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司法规制的全景。
关键词:信息处理行为;数字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2023 年行政法学年会
7.数字时代行政法的发展
作者:徐继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数字时代政府由实体型向平台型转变、行政关系由封闭向开放转变、智慧行政越来越普遍,数字治理促进政府内部纵向、横向协调,政府以整体形象出现。行政组织法规范的重点应从分权、赋权、确权向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助、配合转变以促进整体型治理。行政行为格式化、在线化、智慧化,数字治理让政府更强大,让行政证明更容易,有效控制行政权力成为行政行为法的首要任务,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软法规则成为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数字治理改变传统行政管辖关系、启动程序及协助关系,行政程序法需规定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协同调查取证、协助审查判断证据、协同决策、协助执行等规则,减少行政程序证明对象,可以适当提高证明标准,将原由申请人承担的部分证明责任转移至行政机关。
关键词:数字政府;数字时代;行政法;行政法发展
8.论超级互联网平台治理权的行政法规制
作者:张效羽(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摘要:由于超级互联网平台治理权具有一定的权力属性,因此以遏制权力滥用为己任的行政法规制模式应当成为识别和规制超级互联网平台治理权的重要模式。具体而言,应当通过分析超级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平台治理权行使是否遵循“依规治理”“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来识别是否存在滥用平台治理权行为,并运用行政法信息规制、行政指导等方式从源头上遏制滥用超级互联网平台治理权滥用行为。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治理权;超级互联网平台;行政法规制;反垄断法规制
9.新时代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的创新发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九次会员大会暨2023 年年会综述
作者:张泽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术专论
10.数字行政法的兴起:学科定位与研究结构
作者: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从领域法的视角观察数字行政法的学科定位,可以发现它应当是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与作为基本部门法的行政法平面交叉、同时与作为基本部门法的诉讼法立体交叉而形成的新兴学科。并且,数字行政法与其他领域法都可能会存在重叠关系。数字行政法的研究结构主要存在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数字政府治理的行政法治问题研究,其中包含组织平台化、算法智能化与数据积聚化三个部分的研究内容;第二个层次是数字经济社会的行政规制问题研究,其中包含经济性行政规制与社会性行政规制两部分的研究,而社会性行政规制又可以进一步划分成公平规制和风险规制两个研究分支;第三个层次是数字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与救济问题研究,其中包含数字行政法律责任与数字行政法律救济两部分的研究。
关键词:数字行政法;数字法;领域法;数字政府;行政规制
11.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冲突及其制度协调
作者:孙清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摘要:公共数据在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破解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难题,各地近年来纷纷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借助市场化手段实现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具有典型的营利属性。而公共数据作为公共资源,即便纳入授权运营范畴也需要承担服务社会需求的公益职能,因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也带有公益性。营利性与公益性方面的冲突导致各地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定位、运营主体选定、数据产品定价、运营收益分配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实践。亟需从制度层面区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不同类型,并以此为基础,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的选定标准、规范公共数据产品定价、合理分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收益,以保障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营利性;公益性;《数据二十条》
青年论坛
12.算法透明实现的另一种可能:可解释人工智能
作者:杨志航(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算法黑箱对算法决策提出了挑战,算法透明要求算法可解释。算法透明并不是简单的算法公开。尽管人们普遍寄希望于通过算法公开来打开算法黑箱实现算法透明,但是单纯的算法公开不仅面临着商业秘密泄露的诘难,也无法真正对算法决策作出解释。与之相比,技术上制造可解释人工智能是实现算法透明的一种新的选择。可解释人工智能不仅可以凭借不同的解释路径透视算法黑箱,还可以满足受众对算法解释的不同需求。技术的发展有赖于制度的保障,构建一套合理的制度促进可解释人工智能的发展是确有必要的。这要求在立法上规定可解释人工智能的适用场域;在行政上利用政府采购引导可解释人工智能的生产;在市场管理上借助第三方认证倒逼企业制造可解释人工智能;最终实现算法透明。
关键词:可解释人工智能;算法透明;算法黑箱;算法可解释
13.数据产权的分配正义及其制度实现——基于马克思的产权论与正义观
作者:李巧巧(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数据二十条》为构建数据产权基础制度提供了框架性意见,但如何进行数据产权的立法设计和制度安排,目前学界众说纷纭。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产权本质上是特定生产关系的具体化、法律化。所以,数据产权的立法问题本质上是数据权益的分配问题。数据的非竞争性、非消耗性特征,使得数据产权不再适用产权分配领域的科斯定理,而应将“体现效率、促进公平”作为构建利益均衡的数据产权结构的基准。在马克思的产权论与正义观视域下,数据产权的分配正义以占有事实为产权分配的初步根据,价值贡献为产权收益分配的充分理由,共同富裕为数据产权正义的最终目标。数据产权的分配正义最终要依靠国家制度来分类分级实现。在初次分配中,个人数据产权分配要侧重占有事实;企业数据产权分配要突出其价值贡献;公共数据产权分配应重视共同富裕。在再分配中,要发挥财政税收在数据产权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逐步建立数据课税制度和数据公共化制度。在三次分配中,要推动优势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创新税收和慈善制度以缩小数字鸿沟、增进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关键词:数据二十条;马克思产权理论;数据产权;分配正义;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