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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09

《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行政法基础理论


1.论新时代以来行政法精神的变迁(2012-2022年)


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

摘要: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发展和新时代以来十余年的发展。前三十余年,形成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并成为公法核心部类存在、兼顾权力与权利平衡以及追求程序正义的现代行政法治精神。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尤其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法治国家现代化的到来、政治运作机制的转型、法治体系概念的提出,行政法精神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都发生了变迁,为此新时代行政法侧重于以凸显行政法治体系化、行政法治问题应对、私方当事人介入、行政法典化诉求为时代特征。党的二十大召开后意味着行政法应当有更新的格局,既要保持新时代以来行政法精神的稳定性和主客观状态,同时也要契合时代气息,以体现厚实方法论支撑、契合全过程人民民主、趋于给付精神的引领、实体与程序的平衡、问题应对的精准性为主要趋向。

关键词:行政法精神变迁;新时代以来;行政法新趋势


2.应急行政责任豁免制度之建构


作者:白云锋(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现有应急行政责任体系侧重于客观归责,易导致责任承担不公平,也不利于激励执法者积极履行应急行政职责。紧急情况下,公职人员自由意志受到压缩、行为非难可能性降低,应急行政问责必须考量行政环境的变化,确立责任主义、配套均衡的追责与免责机制。应急行政责任豁免包括“紧急不能作为免责”与“紧急善意履职免责”两类,存在紧急情况下不具备认识可能性、作为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与善意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免责事由。作为客观前提的“紧急情况”,包括法律上的紧急情况和事实上的紧急情况两类。作为主观状态的“善意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以介于公众理性与专家理性之间的官员理性为标准。总体上,应急行政责任豁免条款的内容可以拟定为:公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但出于善意目的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对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执法激励;责任主义


信用法治


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定位及其边界


作者:伏创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与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局限于经济领域与交易信用不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拓展面临较大争议。无论是对社会诚信概念与资源配置风险的广义解释,还是突破社会诚信内涵提出的“强化法律实施论”,都不能澄清为何要将既往的违法行为界定为失信并施加额外的信用惩戒。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应当定位于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优化法律实施与强化法律实施,排除道德强制,并明确各自功能发挥的边界。借助公共信用来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应当发挥信息共享机制,防止通过信用评价、惩戒强制干预私人自治。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律实施,既要避免僭越法定的行政自主空间,又要维护信用机制的有效性。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实施,应当遵循违法责任优先原则与必要性原则。

关键词:社会信用;社会治理;违法;道德;失信


4.统而分殊:大数据时代中国式信用权益保护新模式


作者:贾媛媛(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受欧陆人格权学说和德国“主观公权利”理论影响,当前我国的信用权益保护呈现出仰赖民法逻辑的私权保护模式。然而,大数据不仅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权力格局,也抽离了公/私权利二元论的理论预设。社会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双重叠加、大数据的不反应性和算法干扰等特征已然使私权保护模式下信用权能的完整性成为镜花水月。“重民事轻行政”的“跛足”保护态势,不仅导致信用体系建设的公、私利益失衡,也难以弥合信用数据治理的法治客观需求。请求权架设下的权利结构新体系不仅可将民事与行政活动中多边法律主体间的动态活动纳入观察视野,而且可为信用权益保护提供层层递进的逻辑结构和内在一体化的规范供给。在信用权利新体系架构下,寻求部门法间“统而分殊”的体系性合作成为中国式信用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在“统而分殊”的信用权益一体化保护新模式下,行政法应当从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作出积极调整,实现与民法信用权益保护的合作与衔接。

关键词:大数据;信用权保护;主观公权利


纠纷多元化解


5.论嵌入公共风险治理体系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赵艺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在个别领域中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时间提前至公共利益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提起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公共风险预防效果。作为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能够针对性解决当前公共风险治理体系中行政机关风险治理意愿缺失的问题,发挥维护秩序、预防危机、监督履职等功能。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类型、适用范围、审查视野及检察机关的角色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与一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所区别。因此,应当着重完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介入规则、受案范围、共同诉讼、诉前磋商等制度。

关键词: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公共风险治理;公共利益;行政发包制;检察机关


6.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基础


作者:张学府(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关键词:行政示范诉讼;共同诉讼类型化;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7.监督能动性作用下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探究——以行政复议意见书为视角


作者:崔梦豪(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行政复议的能动性,行政复议意见书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能动性的一项具体制度设计。行政复议意见书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大背景下回应了行政复议监督功能的制度需求,有利于促进行政复议多元功能同步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理论基础是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性和行政复议制度的职权主义。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目的与功能是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强化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和助推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的实现。鉴于之前行政复议意见书在规范层面精细化程度不够和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各种原因,行政复议意见在实践中不断地扩张适用领域,背离了该项制度设置的初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意见书进行了重新的建构,行政复议意见书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构成要件,同时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执行措施和监督措施。

关键词:行政复议;主渠道;监督能动性;行政复议意见书



学术专论


8.国家赔偿时效的定性及适用逻辑


作者:何君(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时效作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制度,属于实践中应用广泛,但理论研究欠缺或研究不够深入的一个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化。国家赔偿时效理论研究主要症结在于请求时效定性的多样性,存在定性为诉讼时效、起诉期限、请求权时效的复杂现象,这既不利于请求时效理论的体系化研究,也不利于请求时效适用标准的统一。通过对现象背后原因的梳理和检讨,以及对司法解释定性选择的归纳总结,明确将请求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在此基础上,对定性为诉讼时效语境下请求时效的适用进行分析论述。

关键词: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诉讼时效;起诉期限


9.碳排放权的法律多重性——基于分配行政论的思考


作者:杨解君(南京工业大学碳中和法律与政策国际研究院教授)

摘要:当前,学界关于碳排放权的性质界定观点纷呈,不论是“非权利说”或“许可说”还是各种性质的“权利说”,在解释碳排放权生成及交易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时皆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关于规制碳排放权的制度实践也因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而陷入不明或杂乱之境。鉴于此,宜引入分配行政的理论,从分配行政视角对碳排放权的构造加以解读并予以制度塑造。碳排放权是行政机关基于对碳排放总量控制而进行纵向分配的产物(以配额为载体的初始分配),而碳排放权交易则是基于行政分配的碳排放额度而展开的横向市场分配(二次分配)。对于行政主管机关而言,碳排放权及其配额的确定应定性为行政确认;对于碳排放权及配额持有人而言,其权利则具有特殊的财产权属性,同时亦负有“清缴”等义务。这一定性,不仅有助于理解碳排放权的阶段性特征以及附条件的转化过程,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够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和监管等过程给予有效的方法论指导。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额度;分配行政;行政确认;权义复合



10.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展开路径


作者:李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流通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越来越鲜明,不仅附着了个人利益,还承载着其他公共利益,信息的广泛利用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科技进步增强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信息利用的题中之义。在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比例原则,从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着手,确保手段、目的与效果的辩证统一,推动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体现了该理念,授予个人广泛的信息权益,但约束权益行使的自由度;规范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但承认信息利用的前提;明确国家机关的保护职责,但视其为信息利用主体,核心在于综合考量,适度维持同一主体内部保护与利用的动态平衡。另外,未来还应该从体系平衡、利益平衡、标准平衡、过程平衡、模式平衡等外部系统着手,通过内外结合共同发挥作用,助推平衡目标早日实现。

关键词: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协调平衡


11.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以海关行政处罚为例


作者:翟东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摘要: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从法律的层面对裁量基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海关领域随后启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研究工作。从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现状来看,面临着制定技术有待完善、制定主体范围不清和程序缺乏规范化等问题,这些问题具有代表性。欲构建系统完备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其具体性与能动性相协调、动态性与稳定性相协调、规范性与实践性相协调的基本要求应得到满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应从制定技术的选择、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的确立入手。在制定技术的选择上,行政机关应摆脱传统“情节细化”与“效果格化”分格技术的路径依赖,引入动态调整技术作为控权技术的补充。在规范确定性与妥当性存在冲突时,动态调整技术选择牺牲部分规则的确定性来换取规则的妥当性,其在裁量基准制度中的直接载体是逸脱条款与定期更新程序。行政机关还应分别从“复合主义”与“程序正义”立场实现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的规范构造。

关键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技术;制定主体;制定程序


12.高校权限合法性之理论基础


作者:范奇(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基地讲师)

摘要:我国高校权限的合法性问题与行政法治建设相伴而生,理论界基于法律授权存在两类判断高校权限合法性的对立标准:内容一致性与内容自主性。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法律授权的效力层级构造,在权限理论中法律的层级效力存在动态与静态性,法律授权通常是一种动态效力的传导而非内容的明确,导致基于内容一致性的判断标准存在困境。事实上法律授权是一种权能限定,其授权意志需要相应主体作为载体与实现,公法人是高校授权的实际承受者。在权能限定理论下高校具有自主权,高校权限合法性判断标准可从内容一致性转移到过程正当标准上,但从目前的典型案例看,过程审查暴露出回避态度,有必要结合外部体系标准和内部自律标准对高校自治行为进行约束,实现高校自主和成员权益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高校权限;效力位阶;权能限定;过程审查


13.迈向回应型治理:街镇综合执法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作者:郑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2021年《行政处罚法》通过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将处罚权下移至街镇后,街镇综合执法应走向法治化改革。然而当前改革中却存在“陷入压力型治理困境”和“走向自主型治理极端”两种实践误区。街镇综合执法改革应当迈向回应型治理,要求街镇因地制宜地配置执法权,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横向关系,通过纵向监督改进综合执法方式。结合地方已有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改革应践行“赋权式”执法模式,五权一体的权限构成和差异化的赋权清单将是执法权配置的出路。党政嵌入的协调领导、县级政府部门的协调指导、其他执法派出机构的协助配合将构成重要的横向关系。法制监督和平台监督两种纵向监督模式,辅之以问责与激励,是改革成效落地的关键。

关键词:综合执法;基层执法;行政处罚法;回应型治理


青年论坛


14.自动化行政中算法的可公开性及其范围


作者:于一帆(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自动化行政中,算法的本质是行政规则,其可公开性与可解释性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可解释性关注的是实现透明算法,而可公开性更侧重于实现透明政府。有鉴于此,在行政法制度体系中,可解释性对应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可公开性对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于算法的行政规则本质,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规定,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应当予以公开。同时,其应当实现“最大范围的公开”,即采取源代码公开的形式选择。此外,如果确因安全因素不予公开算法,则需要满足利益冲突标准、价值比较标准与替代方案标准等三项利益衡量标准。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算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算法解释


15.司法解释进入行政执法的理论逻辑


作者:陈越瓯(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相较于在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威性地位,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执法的效力尚不明确。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以法律解释权力的配置为中心的现状,在司法解释能否进入行政执法的问题上,理论上存在基于法律解释工作安排的权力分工障碍、基于专业知识储备的权力能力障碍和基于权力配置原则的权力性质障碍。通过对实践中行政机关自发援引司法解释现象的经验分析,只有权力性质障碍构成司法解释进入行政执法的真正阻碍。确定司法解释外部效力之范围和强度的前提,是在功能主义的国家权力配置原则下重构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之间的关系。依据法律解释体制提供统一法律指引的功能目标和社会主义法律传统对国家机构间关系的定位,在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下,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之间应当形成一种对等结构,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效力。司法解释虽然不构成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但对行政机关具有可反驳的规范性拘束力。

关键词:司法解释;行政执法;法律解释权;功能主义;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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