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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2期目录及文章摘要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03-17

·保护规范理论专栏

主观公权利与原告主体资格——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与运用

作者: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摘 要:“利害关系标准”模糊性与司法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是中国行政诉讼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并进行中国式表述的现实需求,刘广明案的裁判即为一种探索和尝试。该案将保护规范理论中国化并对“利害关系标准”具体化,较好调和了利害关系标准的弹性与保护规范理论的刚性。将“保护规范”从行政行为援引的法条扩展到法律体系相关联的法条,将“规范”变为“规范群”;将“主观公权利”从法律保护的权益扩大到值得法律保护、需要法律保护的权益,将更多的实体性权益、程序性权益、参与性权益纳入司法保护范围;将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与合法性审查所依据的“法”相联接,让两者更加契合。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让原告资格判断更加客观化和精细化,有利于扩大原告范围,还能强化对权利尤其是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并能发挥主观公权利承继性的优点,又能预防滥用诉讼权利。当然,适用保护规范理论,仍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解释法律,并兼顾原告资格范围逐步扩大的历史趋势。

关键词:原告适格;利害关系;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


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与保护规范理论——基于实体法的思考

作者: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保护规范的纳入使我国行政诉权的判定回归至行政实体法,回归至实体法上主观公权利的有无。由此,行政诉权以个体在实体法上的主观公权利为准据,其范围和界限也由实体法上的主观公权利来框定,成为理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全新视角。主观公权利和行政诉权各自历经复杂嬗变,而将二者紧密衔接的正是保护规范理论,它们三者之间的复杂关联所揭示的正是一种对于行政诉权的实体法思考方式。

关键词: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保护规范理论


有理由排斥保护规范理论吗?

作者:王天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与“直接联系论”“实际影响论”“司法裁量论”等既存的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理论相比,保护规范理论以实体法规范为依据确定主观公权利,极大地提高了法律实践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并赋予“行政诉权”以严格的权利性。批评其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限制行政诉权的观点,或者无法自圆其说,或者缺乏实体法观念。行政诉讼是客观诉讼还是主观诉讼,我国《宪法》未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在《宪法》所预留的法律形成空间内,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主观诉讼构造,从而为保护规范理论预留了接口。保护规范理论以国家对个人人格的承认为观念前提,有普适性,与我国宪法精神并不抵触。在我国现行法下,并不存在排斥保护规范理论的决定性理由。

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行政诉权;原告适格;主观诉讼;主观公权利


·2019年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专栏

论行政法制度在经济领域的拓展——以腐败治理为视角

作者:薛刚凌;宋龙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腐败案例简单统计表明,官员腐败案件大都集中于经济建设的相关领域,或者说腐败大多发生在政府享有的经济权力的运行过程,包括项目分配、资源配置、官商关系等,多因对政府经济权力规制不力。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注重政府与个人关系的构建,侧重于对政府传统秩序权力(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的规范,强调对个人权利的救济,忽略对政府经济权力的规制,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被整体纳入行政法的制度框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创新决定了政府具有重要的经济职能和经济权力,为了有效规范此类职能与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创新行政法制度,实现其在经济领域的拓展。

关键词:腐败治理;政府经济职能;行政法制度;拓展


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

作者:金国坤(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摘要:从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到“吹哨报到”“接诉即办”,新时代呼唤赋予基层街道乡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规定,使街道乡镇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处罚法》修改应顺应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街道乡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地位,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由街道乡镇决定,授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种类的创设权,使处罚与纠正违法、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原则具体化,成为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体制;“吹哨报到”


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框架中的学术抄袭认定

作者:伏创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就学术抄袭而言,学理与司法实践援引私法的理论资源对之进行解读,忽视了学术抄袭认定背后的公法意涵。学术抄袭与私法维度下的抄袭在认定基础、认定标准、认定依据与认定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更多地受到学术伦理规范的约束,对其认定应当摆脱私法认识的窠臼与纯粹法解释主义的路径,置于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二元框架下进行考察。国家立法授权高校对学术抄袭进行认定,既蕴含了国家权力在抄袭认定上的退让,进而赋予高校学术自治的空间,又要求高校积极落实抄袭认定标准、组织与程序的保障义务,避免学术自治逾越内在的界限。国家立法应当设定抄袭认定标准、组织与程序的基本原则,保留必要的司法审查,从而避免高校在抄袭认定规则供给上的恣意。

关键词:学术抄袭;大学自治;国家监督;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与行政法的发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

作者:张雨田;于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9年10月19日至20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于安徽合肥召开。本届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安徽大学承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单位的300余位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与会。本次年会以“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与行政法的发展”为主题,回顾了70年来行政法治事业和行政法学研究发展的历程,展望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


·学术专栏

论行政罚款的补偿性——基于环境违法事件的视角

作者: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罚款作为常用的行政违法惩戒手段面临不足以遏制违法的窘境,环境保护执法的实践表明,提高罚款数额和实行按日计罚的重罚思路并未根本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行政罚款以惩戒维持公共秩序、促进公共利益,但当前公共利益日益成为独立于公共秩序的存在,其维护不仅需要对违法者的惩戒,更需要由违法者支付金钱进行补偿。行政罚款在补偿公共利益损失上具有独特优势,应当在理论上承认行政罚款的补偿性,并在实践中通过罚款标准的完善实现行政罚款对公共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充分发挥行政罚款的惩戒性和补偿性才能实现其遏制违法行为、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解决当前在环境保护等领域存在的普遍违法问题。

关键词:行政罚款;公共秩序;惩戒性;公共利益;补偿性


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法律规制:一种行政主导下的分流机制

作者:蔡元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知识产权伪造行为是指在对象内容本身无法作为智力创新成果得到单行法保护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享有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利用或者使用的行为。它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侵权,也不属于权利滥用。知识产权伪造行为在我国正面临规制上的困境,主要源于各部门立法的不足和执法联动机制的不彰。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化治理模式的完善下将具备更强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鉴于这一优势,规制知识产权伪造行为应由行政部门主导,承担主动分流案件的职能,从而构建起三轨分流机制。在行为类型化的基础上,刑事司法也将在上述机制中发挥较之以往更为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伪造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行政执法;类型化研究


从规制合规迈向合作规制:以食品安全规制为例

作者:孙娟娟(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食品安全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使得食品安全法治的重点转向法律实施,如守法和执法。其中,食品安全法律要求的不断趋严,使得食品生产经营者日益重视有助于履行法定义务要求的规制合规,并出现了服从性合规、竞争性合规、外生性合规、内生性合规、象征性合规和创造性合规等不同选择。鉴于此,规制者以合规导向的执法替代威慑导向的执法,并由此促进了合作规制的发展。然而,如何回应不同的合规选择和促进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的合作,依旧有赖于规制者构建风险交流、责任约谈、精准普法等促进彼此交流法律认知和分享信息的支持性制度和改进许可、标准等工具适用中的单向且刚性要求。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制;合规;规制合规;合作规制


·青年论坛

论行政检查启动的规范化路径——以警察行政检查为例证

作者:张咏(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检查因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功能而备受行政机关重视,在实践中启动频繁。由于检查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理应构建对启动程序的规制机制,以达事前控制功能。以警察行政检查为例证分析,可知我国行政检查的决定主体采行政审批模式,是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作出的理性选择。至于具体启动要件,需针对不同检查类型,从形式与实体两方面展开探讨。形式上,办案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集体盘查原则上应申领检查证,惟紧急情况和对严密监管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可豁免;实体上,参鉴美国的“双重要素”理论探讨检查启动的实质理由,改进单一判断标准。

关键词:行政检查;启动程序;决定主体;形式要件;实体要件


情况判决的适用标准

作者:马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情况判决是在尊重既成事实的基础上,基于对“公益”的保护,在利益衡量下的非常态判决。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情况判决与其他确认判决类型混为一用、相关核心概念的范畴呈扩展趋势及救济手段覆盖率低等情形。究其原因,在于新《行政诉讼法》对情况判决条文用词的演变及欠缺对“私益”范畴保护的规定。为有效发挥情况判决的作用,应将“公益”的单方认定变为多方的责任分配,重大损害的认定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及在诉讼中增加“沟通协议”环节。

关键词:情况判决;公益;私益;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