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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3期目录及文章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8

  • 公物收费专栏

我国景区门票优惠政策中的合理差别与歧视

作者:肖泽晟 (南京大学)

摘要:在宪法学上,判断区别待遇是否构成歧视,不仅应从宏观上考察区别对待的目的正当性、区别对待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正当联系以及手段的正当性,还应从微观上考虑区别对待所实现的公共利益的性质与重要性、区别对待所限制的权益的性质、区别对待所依据的特征是否包含在宪法有关平等的规定之中、归类是否存在过多包含或过少包含的情况等因素,具体可采取“四阶段法”。据此可以认为,目前基于实现实质平等目的而制定的景区门票优惠政策中存在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身份歧视以及宗教歧视,应予取消。为防范类似歧视现象的发生,限制公园或景区管理者的裁量权是关键。因此,应在立法上统一规定可以区别对待和禁止区别对待的情形,以及可以给予某类人群优惠的景区的数量等;应建立强制门票优惠政策拟定者公开说明理由的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事前对门票优惠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以及建立基于旅游者投诉而启动的门票优惠政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关键词:门票优惠;平等;歧视;区别对待


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费许可的合法性研究——以岳麓书院收费案为中心

作者:倪洪涛(湖南师范大学)

摘要:岳麓书院门票收费案这一公共法治事件,暴露出了我国“末端法治”建设的公法技术缺失,也昭示了“精准法治”建设的时代紧迫性。作为旅游景点的岳麓书院,意欲采取经营性门票收费,就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公共教育事业法人身份而言,难以通过合法性审查;而从文物保护意义上的行政事业性门票定位,依法有着狭小收费空间,但须以专款专用于文物维修维护等管理支出为己足。除了必要的财政投入,类似岳麓书院公共用公物未来的健康运营,一是仰赖于社会各界捐助基金会的设立,二是必须开拓出一条特色鲜明的文创之路。

关键词:文保单位门票收费;公共用公物;非行政许可审批


公立高校国有资产之民法规范的解释论——以岳麓书院门票存废争议事件为例

作者:高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要:公立高校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尽管其拥有的财产来源渠道多元,但均属于国有资产,公立高校对这部分国有资产仅享有物权性的财产支配权。在民事立法中,以是否区分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为标准,就国有资产的规范形成了两种典型的立法模式。我国将国有资产作为整体以国家所有权的形式纳入民法制度中,且在物权法中将国家所有权与其他类型的所有权给予平等保护,使之既要实现国有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并防范民事主体对其造成侵害,又要防止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公立高校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为不可移动文物时,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不仅应当遵循民法规范的制度逻辑,而且不得违反公立高校的设立目的和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所有权;国家公产;国家私产;不可移动文物


论行政收费的理由和标准

作者: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摘要:行政收费乱象的根源不仅仅是法律依据的不统一,更在于收费理由和标准的不明确。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中一方面混淆了行政收费与公用事业或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性基金、罚款、税的区别,另一方面又将代履行费排除在行政收费之外。尤为严重的是,税费不分导致收费成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因此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厘清。税与费的区分关键在于国家给付的“可归因于个人性”,具体表现为额外成本、个别受益和经济诱导性,其中行政规费的理由主要是额外成本原则,特许规费、需要使用许可的使用规费、受益费的理由是个别受益原则,社会抚养费和拥挤性公共物品的使用规费则更多表现为经济诱导性。行政收费的标准包括对等原则和成本覆盖原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收费理由而定。

关键词:行政收费;额外成本;个别受益;经济诱导性


  • 探索与解读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依据”的司法认定

作者:王春业(河海大学)

摘要:作为附带审查对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依据关系,这是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但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形形色色的情形,产生了对依据关系如何认定的司法争议,也反映了对依据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出于对规范性文件有效监督和司法校正的目的,法院应当从更为宽松的角度来认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关系,只要该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无论是直接依据还是间接依据、形式依据抑或实质依据,无论是被告承认的依据或虽不承认但实际作为依据等情形,法院都应该作为依据来认定,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关联性


“礼让行人”规范的实施路径——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评析

作者:曾凡燕(扬州大学)

摘要:为了消解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日益激烈的路权冲突,“礼让行人”规范的确立与实施已然成为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亦发布指导案例90号,试图为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的合法性进行背书。作为指导案例90号创新的“连续行为”理论,由于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的获取问题与“礼让行人”规范的自身特性而具有无法克服的实施困境,这意味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无法对没有履行绝对“礼让行人”义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有效的行政处罚。在法经济学上,经由侵权法的司法控制路径,而非经由安全规章的行政规制路径,更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礼让行人”规范的有效实施。实际上,这也正是我国一贯采取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礼让行人”规范;司法控制;行政规制;指导案例90号


  • 学术专论

党政合设、合署背景下的行政法治变革与完善

作者:蒋银华(广州大学)

摘要:在地方治理中探索党政合设、合署的行政法治变革,既是新时代行政法的重要命题,也反映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定位以及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共同要求。此次党政合署改革,应当坚持“依宪改革”“中央统一领导”“地方自主、积极”的法治理念,总结我国党政合署的有益经验,从权责统一、行政法与党规相协调、行政行为规范以及监督体系等四个方面,确立我国党政协作行政法治模式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党政合署;行政法治模式;党内法规;制度构建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证考察

作者:覃慧(清华大学)

摘要:检察机关独享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体现了我国公益诉讼“国家化”的政策考虑与制度安排。诉前程序的设置,发挥了检察机关督促执法、过滤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过程中拥有“法定”方式,这些是“国家化”安排的独特优势。但这样的安排在试点期间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发现上高度依赖单一的案件线索获取方式;在选择案件上存在着“趋易避难”、避重就轻的倾向;在地方政治生态中的微妙处境,制约了其在公益诉讼中的作为。因此建议围绕“国家化”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激活检察系统内部责任机制、精细化相应的制度构建;拓展个人组织的诉讼资格,实行“国家化”与“社会化”的并轨。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论美国行政法上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

作者:宗婷婷(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制度,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法治及保障公共参与的重要方式。我国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了特定类别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但由于规定粗略、标准不一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等原因,使说明理由要求难以发挥其制度功能。美国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奠定了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基础地位,在制约行政裁量滥用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形式法治,但同时对规则制定造成了些许负面影响。有条件地接受“事后说理”,将即时性原则视为司法审查的一般指导性原则,统一“发回不撤销”判决方式的适用情形,将促进行政法治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并重,是修正即时性原则的基本方向。深入探究即时性原则的分析框架和发展方向对完善我国说明理由制度极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形式法治;修正;中国启示


  • 青年论坛

作为行政自制手段的区域限批:性质判断与司法控制

作者:尹婷(北京大学)

摘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以总量控制为目的的区域限批制度,突破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在行政组织内部的原始分配。赋予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启动区域限批的权力,实质上是授权其在特定情况下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实施权进行限制。区域限批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内部行为,同时由于其可能影响相对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法院可以在对相应的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诉讼中审查区域限批决定的合法性。根据法律保留原则,规范性文件不能超出立法授权的目的、范围增设限批情形。而直接依据立法上的区域限批条款作出的限批决定也要接受比例原则的检验。

关键词:区域限批;内部行为;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


确认无效诉讼起诉期限的司法填补

作者:刘春(东南大学)

摘要:由立法者原意可知,确认无效诉讼在起诉期限规则上,存在初始且有意识的法律漏洞,需要法官进行填补。目前,除适用和不适用起诉期限条款两种做法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郭家新案中还创设了“适当期间”的漏洞填补方式。从权利保护必要性理论出发,“适当期间”实质是将确认无效诉讼起诉期限问题的判断权交给了法院,由法官进行裁量。为防范法官滥用裁量权,必须对其进行限制。一方面,在具体判断时需结合法律澄清的可能以及法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等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遵循个案性的判断准则和“适当期间”不低于法定起诉期限的标准。即便如此,根据《立法法》中法律保留条款的规定,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最终应由法律作出规定,方为适当。

关键词:确认无效诉讼;起诉期限;法律漏洞;适当期间


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的双重界限

作者:蔡星月(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个人隐私公开豁免条款兼具定义规范和权限规范的双重特征,定义规范确定了条款的适用范围,个人隐私定义本身构成公开豁免的内在界限;权限规范赋予行政机关对何为“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裁量权限,公共利益的判准成为公开豁免的外在界限,双重界限的背后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取舍。大数据时代中传统隐私权转向信息性隐私权的同时,界定“个人隐私”概念的关键应从“隐私”转向“识别”。在类型学和隐私保护领域阶层理论的基础上,在识别后果不同的“个人隐私”与重要性不同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基于比例原则的精细化利益衡量,才能发挥该条款的规范功能和实用价值。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识别;公共利益;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