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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停工留薪期限届满死亡 被判不予支付工亡补助金

信息来源:北大法宝 发布日期:2012-12-27

2010年8月19日,南通永盛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耿某在维修单位遮阳棚时,不慎从高处摔落,昏迷不醒成为植物人。2010年11月,耿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4月,耿某被认定为一级伤残,其家属代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28元和残津贴及护理费。2011年10月,耿某在医院去世。2011年11月,经耿某亲属申请,如东县医保中心核准了丧葬补助金19722元,并从2011年11月开始逐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但驳回了其要求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申请。耿某的亲属认为,耿某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法定情形,应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遂诉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被告医保中心辩称,耿某的死亡发生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故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即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中,耿某已经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后,已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残疾津贴、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原工作单位不再给予其工资福利待遇,据此可认定停工留薪期已届满,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只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医保中心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行为并无不当,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