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合肥7月2日电(记者 李光明)因认为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中受到歧视,安徽舒城人宣海将安徽省人社厅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针对2011年11月宣海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安徽人社厅未提供便利不作为一案,一审法院认为,宣海是低视力残疾人,不属于盲人,宣海要求安徽省人社厅为其提供专人考场、盲人试卷或电子试卷或专人读题等无障碍服务,无法律依据;针对宣海报考安徽公务员因视力低下被取消报名资格一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宣海属于视力低下人员。由于视力低下人员可能影响到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故不在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录用范围之内。安徽省人社厅在对宣海的资格审查后,作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决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到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宣海认为,不论是盲人还是视力低下者,都应该享有平等报考公务员和通过公务员岗位来参与或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自己持有国家颁发的《残疾证》,应该享有《残疾人保障法》等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精神实质,故此,宣海于昨天向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