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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卓培申诉行政裁定书案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行监字第1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卓培。

刘卓培因诉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刘卓培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请求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对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礼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答复进行复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启动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履行或不履行信访职责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刘卓培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所针对的行为系礼乐街道办事处处理信访事项的信访答复行为,刘卓培对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复查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刘卓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卓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

代理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旸